‘壹’ 辅导期限是多久
自2010年3月20日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对2010年3月20日前已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贰’ 新办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都要经过什么辅导期,请问辅导期是什么意思在这期间有什么特殊要求
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须知
1.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为半年。
2.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领购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不得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再次领购,但是必须依据前25份发票开具金额按4%预交增值税。
3.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施“抵扣联本月认证比对、次月申报抵扣”的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认证发票(包括通过采集软件录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取得以上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次月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不得抵扣的发票,我局将每月专门通知,未通知的可认为允许抵扣)。
4.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手工申报,同时携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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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004]62号补充通知虽然降低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但在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上,却并未完全给企业“松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发票按次限量供应,造成企业的多次往返,也降低了行政效率。二是增购发票实行4%税款预缴,比例过高。试测算下,如果不考虑其他抵扣项目因素,企业要获得30%多的进销差价才能达到4%的税收负担,显然不符合大多数商贸批发企业的实际情况。三是“本次最大发售数量”的计算方式不尽合理。如果企业上月末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是集中在本月初开具的,那计算下来本月首次购票最大发售数量是零。四是抵扣凭证先比对后认证,造成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
为了把辅导期管理政策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一些企业采取了以下的规避办法:一、拖后销售,即先把抵扣凭证进行认证,再隔月开票作销售处理。二、需增购专用发票的,尽量减小前批次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把大额发票全部集中在月底开具。三、把部分销售业务暂时分流到关联企业进行。四是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转为工业企业或工贸企业,避开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
相反,那些认定初期没能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却不受政策影响。同时“补充通知”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也没有作出销售额方面的规定,只要符合正式认定的四个条件,就能顺利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因此不难看出,现行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制度,在打击和防范少数企业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同时,也让多数守法经营的商贸企业失去了一个宽松的办税环境。
‘叁’ 工业企业刚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是多久
临时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不得少于半年,从税务局审批的那天起算,就是你正式拿到税务局给你的认定表那一天开始。半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要求的,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达不到,也可以延长至一年,这时,你应抓紧找税务机关相关人员运做,同时提供相关的订货合同,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延长申请还是可以办理的。
‘肆’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是多久需要最新规定的~~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间为6个月。新开办企业可在开办后3个月内向主管国税局提出认定申请,税管员在接到申请后要去实地查验,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同意进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第6个月时还要再次实地查验,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的,同意划转为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开办工业企业可申请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时间为12个月)。
‘伍’ 请教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的有关规定有那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地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的规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三、另附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发文日期:200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三、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系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接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文件。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二)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三)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四)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累、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二)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陆’ 新办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都要经过什么辅导期,请问辅导期是什么意思在这期间有什么特殊要求
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须知
1.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为半年。
2.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超过1万元,专用发票领购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不得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再次领购,但是必须依据前25份发票开具金额按4%预交增值税。
3.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施“抵扣联本月认证比对、次月申报抵扣”的办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认证发票(包括通过采集软件录入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取得以上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次月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不得抵扣的发票,我局将每月专门通知,未通知的可认为允许抵扣)。
4.辅导期内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手工申报,同时携带一般纳税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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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004]62号补充通知虽然降低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但在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上,却并未完全给企业“松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发票按次限量供应,造成企业的多次往返,也降低了行政效率。二是增购发票实行4%税款预缴,比例过高。试测算下,如果不考虑其他抵扣项目因素,企业要获得30%多的进销差价才能达到4%的税收负担,显然不符合大多数商贸批发企业的实际情况。三是“本次最大发售数量”的计算方式不尽合理。如果企业上月末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是集中在本月初开具的,那计算下来本月首次购票最大发售数量是零。四是抵扣凭证先比对后认证,造成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
为了把辅导期管理政策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一些企业采取了以下的规避办法:一、拖后销售,即先把抵扣凭证进行认证,再隔月开票作销售处理。二、需增购专用发票的,尽量减小前批次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把大额发票全部集中在月底开具。三、把部分销售业务暂时分流到关联企业进行。四是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转为工业企业或工贸企业,避开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
相反,那些认定初期没能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却不受政策影响。同时“补充通知”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也没有作出销售额方面的规定,只要符合正式认定的四个条件,就能顺利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
因此不难看出,现行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制度,在打击和防范少数企业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同时,也让多数守法经营的商贸企业失去了一个宽松的办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