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产业 > 基本农田如何转为工业工地

基本农田如何转为工业工地

发布时间:2022-09-18 14:59:27

Ⅰ 怎么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然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Ⅱ 基本农田可以变更为工业用地

法律分析:均不得转变。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Ⅲ 集体土地转为工业用地

法律分析: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Ⅳ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进行公示、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Ⅳ 农保田可以转为工业用地吗

法律分析:一般农田是可以转为工业用地的,不过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Ⅵ 怎样才能使基本农田转为工业工地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同时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的相关规定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8/30/content_543847.htm

Ⅶ 基本农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法律分析:(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Ⅷ 一般农田可以改为工业用地吗 需要哪些手续

农业用地转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

2、村委会或居委会审签意见;

3、属出让转让须附送双方协议及土地权属证件;

4、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其他特种行业须附计划立项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

规划局收集齐报建材料后,交到规划报建中心,报建中心核实报建材料,在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开具《某某规划局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初审

规划报建中心通知规划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初审。规划股根据规划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踏勘对项目初步审查,如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争议的,上报局规划审批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开具《规划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四、测图

对于规划股初审通过的建设用地项目,报建中心开具测图通知单,通知规划勘测院测绘1:500用地现状图。测图的目的是为规划设计提供基础性的地形资料。

五、设计

报建中心收到规划勘测院测好的地形图后,开具规划设计通知书,通知规划设计院作平面布置规划,交规划股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

六、审批

每星期五规划局召开规划审批例会,对规划股初审合格后经过测图、设计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参加审批例会的人员有: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规划股全体员工、规划设计院院长、规划勘测院院长、执法大队长、城东城西规划所所长。

在例会的召开过程中,规划股工作人员对各用地项目的位置、范围以及初审情况作一一介绍,对于重大的或有争议的项目,局领导班子带领参会人员现场踏勘了解情况,然后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对每一项目的审批都实行集体举手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审批通过。

同时规划股做好审批例会记录。对于审批未通过的项目,规划股开具《规划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证决定书》,送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七、收费

对于规划审批例会,审批通过项目,经过规划局、建设局领导及政府分管领导在红线图上签字后,晒制成兰图,报建中心根据收费标准开出计费通知单交付相应规划局,规划局根据计费通知单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费。

公建项目有五种收费项目,即测量费、放线费、变形观测费、规划修建设计费、规划咨询费,私建项目有三种收费项目,即测量费、放线费、规划咨询费。

八、发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局交费后,到规划股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经局办公室审核收费情况并登记盖章后,规划股再在红线图上加盖出图专用章,规划所将规划用地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九、放线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管部门办好土地证后,到报建中心申请放线,这主要是指大型用地项目或公建项目,也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施放用地红线,设立用地界限,对于私建用地项目,只需在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后一次性放线即可。

报建中心开具放线通知单,通知规划所、测绘办、执法大队、测绘人员实地放线,由测绘办填写放线记录交付报建中心。

(8)基本农田如何转为工业工地扩展阅读:

国家有一套划分土地类型的标准,根据土地类型的异同,出现了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类型用地。

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Ⅸ 一般耕地怎么变更工业用地

法律分析:农业用地转工业用地的需要去建设单位进行申报,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收集齐报建材料后,交到规划报建中心进行受理。规划报建中心通知规划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测图并设计,之后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进行公示、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阅读全文

与基本农田如何转为工业工地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坐什么样奔驰最舒服 浏览:458
茂名工业集中哪个区 浏览:303
汽车变速箱盖坏了多少钱 浏览:676
奔驰c级轿车可以做什么挣钱 浏览:191
后工业时代街区什么意思 浏览:950
宝马等级的车有哪些品牌 浏览:789
汽车表面有小坑怎么修复 浏览:529
长沙有哪些工业产业园 浏览:830
福州哪里可以买到进口奔驰 浏览:703
购买奔驰怎么便宜 浏览:697
台湾工业区有多少 浏览:742
汽车怎么给几脚油 浏览:99
中山三角南水工业园属于哪个村 浏览:855
奔驰glc电池损坏不能挂档如何解决 浏览:466
粘汽车塑料用什么胶水 浏览:584
工业石油指什么 浏览:231
开个江淮汽车4s店需要多少钱 浏览:725
兴宁市工业如何 浏览:604
农业地如何变更为工业建设用地 浏览:669
奔驰c200l什么时候大改款 浏览: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