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二三类工业用地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窈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治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工业用地中的行业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②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区别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有以下四个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工业用地使用年限30年,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2、价格不同:工业用土地价格低、商业用地价格高;
3、使用权限不同: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即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商用用地从事工业活动;
4、区位不同:商业用地主要在市区内、工业用地主要在市郊或接近市郊处。
1、一类工业工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包括以产业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生产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在规划图纸中用字母M3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③ m0用地性质
m0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
(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市级核心区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核心区、滨海湾新区核心区、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其他核心区由各园区、镇街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10%,工业保护线外不限比例。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由各园区、镇街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四)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
第七条新型产业项目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市规划部门负责受理选址准入审核。市招商创新办负责受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规划部门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招商创新办,市招商创新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让土地转M0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第十一条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工改M0”、已出让土地转M0的,须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前,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十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已出让土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市国土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第十四条“工改M0”项目地价以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为基础,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按折半计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类型。不可分割M0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创新办和市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价格的差额。
第十六条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其中: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配套型住宅(R0)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④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区别
一二三类工业用地主要包括的范围不同,具体如下:
1、一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比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⑤ m1用地性质
法律分析:1、m0
新型产业用地。
2、M1
一类工业用地亦称普通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3、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4、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法律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在区块线内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
区块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⑥ 工业用地分类
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是指不会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造成干扰和污染。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二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会产生一定的干扰和污染。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服装工业、鞋帽制造等等。三类工业用地,是指对居住场所及公共设施产生严重的干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工业用地分类以及各类的使用范围: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⑦ 一类工业用地的应对建议
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资源部印发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亦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一些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工业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牟取暴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并仍在继续发生,但相关职能部门由于监管职能较差,彼此又未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未能对此类现象进行有效查处,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及相关规费流失。
为了全面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利用及跟踪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后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建议成立由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清理工作组,同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各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查处。
二是完善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住建、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相互间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自均应划分责任片区,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执法监察巡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住建、城管、国土部门与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及监督制度。住建、城管执法与国土部门相互间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应制作联系单,加强联系和沟通,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送给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三是明确责任,严肃查处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确保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于在今后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 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区别
法律分析:一二三类工业用地主要包括的范围不同,具体如下:
1、一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2、二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3、三类工业用地,即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比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