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工业用地转让流程如下:交易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承办人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提供报告书;填写转让审批表;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交纳税费;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2. 工业用地厂房分割转让政策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工业用地上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如需分割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相关的税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偿使用费、其他费用后,可使用土地。
3. 国有工业用地能否转让
法律分析: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所有权不能转让。确认工业用地的性质,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的工业用地是可以转让的。土地是经过出让获得的,转让合法。接手后也可以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即可。不得转让的情况: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 集体工业用地可以转让或出售吗
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或出售,但是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出售,但是土地使用权也仅能转让出售给本集体成员,且这块土地也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工业用地限制转让的情形有什么?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以转让出售的,但其使用权可以转让或出售,且也只能转让出售给本集体成员用于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5. 工业用地要怎么才能转让
法律分析:首先必须符合工地用地依法规定的标准。开发面积达到国家标准。已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交纳了相关费用,比如出纳金,土地使用权费用等。工地使用时间不超过两年,并获得一定比率的利润率,需达到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没有违规建筑,有相关的消防设施。并且需征得相关部分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