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区别
【法律分析】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商业和工业用地的区别主要是使用。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用于商业领域,而工业区作为生产地点。商业领域是最宝贵的,当他们收到交通繁忙的潜在客户。工业区,相比之下,受益于方便,快捷地运输。
通常是更有价值的,在看到交通繁忙的地方,住宅区,位于商业用地。相比之下,工业区,靠近港口,铁路和海岸线-运送大量的货物更方便的设施,使最有价值的。近年来,根据进行的一项研究,这种区别已经有些褪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B. 如何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用地管理
(一)严格工业园区规划审批,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
工业园区规划是统筹工业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总开关。在一定区域合理设置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必然要求。工业园区布点、
用地规模等审批权必须上收,至低放在省级政府。园区规划一经审批,其效力上升为法律强制性,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敬重、遵守,不得逾越红线。工业项目建设,
无论什么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原则上都要进入规划的工业园区,严禁乱铺摊子;对个别占地面积小,无污染,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进入工业园区的项
目,地方政府要作出专题论证,逐级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省级以上政府要硬化、细化规划修改管理措施,增强修改规划的刚性约束,杜绝
规划跟着项目走。对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手段骗取修改规划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二)改进园区用地审批办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批准用地事前审查、事后稽查,
强化审批各环节责任,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建立错案追究制度、问责制度、通报制度。如果我们都恪守职责,尽责尽力,建立一个良好工业园区用地秩序应该不难。
(三)改革政绩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用人考核制度
上级党委、政府要深化、量化对下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观考核
办法,要提高干部任用考核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审计力度,要将领导的干部行为置于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监督之下,让善于做表面文章、善于蒙骗上级的
干部无隙可乘;让真心为民,脚踏实地的干部得到重用,惟有如此,群众才会服气,事业才会兴旺。
(四)彻底理顺土地管理体制,强化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彻底解决改变“两头管”的现状,实行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意义上的直管,有利于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摆脱当前执法监察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全面落实。
(五)建立土地稽查特派员制度,加大对大要案件查处力度
国家审计之所以力度大,震慑力强,一个重要的原因,审计署分片区建立了特派员办,审计特派办对一个地区、一个项目的审计,代表的是中央政府,这种办法可以
有效排除干扰,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捍卫法律的尊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
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国务院发文至今近两年,这项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影响了土地执法工作开展和运用
土地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C. 股长是什么职位呢
在企业,股长是管理部门最基层的管理干部。
股长,通常称为股级干部。《公务员法》中没有股级这个职务,但由于县直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最高行政级别为正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县直部门和乡镇除外),其内设科室及相应下属单位不宜再称科室而称股室,股室负责人称股长,已为国家承认的最低领导职务级别。
股长作为单位的中层干部和骨干力量,可以参加全县一定规格和级别的会议,也可以参加单位内部中层干部的会议,在局内部会议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建议权。可以根据股室的实际情况,安排和布置相关工作任务,在股室职能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和签字权。
行政级别
行政编制: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副主任科员以上才算官;其他统属科员级。当然也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当股长的。
股长是最基层的管理骨干。补充下,过去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省市县下属都有局,但局的级别不一样。为区分局下面单位,省局下属是处,市局下属是科,县局下属是股。军队一样,军属机关叫处,师属机关叫科,团属机关叫股。
D. 各单位新要求成立的审批股职责是什么
一、审批股职责如下:
1、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
(1)取水许可证的审批;
(2)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
(3)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4)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批;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负责行政许可受理业务的联系、协调、督办、确保工作的时效承诺制;
3、负责受理许可业务的发证工作;
4、负责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就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有关工程进行联系和协调。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承担中心日常政务、活动组织和内外事务的联络工作;
2、承担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
3、对各级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处理各部门的来文抄件,负责收发、机要、保密、文印和档案管理工作;
4、承担中心人事与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5、负责管理中心的印章及介绍信;
6、负责日常会议的会务准备、材料整理、文稿起草等工作;
7、负责中心宣传、信息工作与广播室管理工作;
8、负责中心车辆调度、设施设备维护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中心日常办公用品、印刷品的定点购置工作;
9、负责管理中心的人事、财务、工资、财产、福利,协调经费结算工作;
10、负责中心的安全保卫与卫生检查工作;
11、负责商务中心的改制及人员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 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供应潜力等,科学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经批准的出让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土地出让计划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中小企业开发利用,特别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和转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应当采取出让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工业用地的;对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的;对不符合转让条件违规转让工业用地的;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特别对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实行问责。对于一些地方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为名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反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搭车用地、借机圈地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