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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发布时间:2022-09-03 22:54:42

Ⅰ 13项政策红利赋能“工改工” !我市出新政提高用地效率

文章转载自:汕头橄榄台

今年一月底,我市正式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给出13项政策红利,赋能“工改工”,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我市五年内将形成5万亩以上的新型工业园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规划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需补交地价款。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2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不需补缴地价款。

廖金坤说:“另外,在放宽准入、置换改造、微改造、连片改造等方面也给出了土地政策红利,全面撬动土地资本,提振信心动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设下目标,全市各区在2022年实施1000亩以上的“工改工”示范项目,高新区、综保区实施100亩以上示范项目,全市五年内形成5万亩以上的新型工业园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乡景观面貌。

吴名城说:“相信在‘工改工’的政策下,我们整个汕头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引进更好的产业。”

Ⅱ 如何合理利用土地

1,土地是最根本的物质要素,跟生态是相关的,是一切生物的生长的最根本的基础,我国地少人多,造成水土资源短缺的状况使得合理利用土地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突出的生态意义。

2,要充分认识到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规律,人类的生产活动既可以使土地退化,也可以促进土地进化,如沙漠变绿洲,荒地变良田。
3,改善生态环境,通过恢复植被,建设梯田等一套小流域治理经验,合理利用土地,保持生物治理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
4,严格控制城镇和工交生产占地 应坚决执行我国城市建设的基本方针,控制大城市的规模,适当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市和乡镇,尽量不占用耕地或少占用耕地,综合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

Ⅲ 如何利用土地资源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一、坚持把“有保有压、突出重点”作为“扩内需、保增长”的基本思路,强化最科学的用地保障机制。只有寸土必惜其贵,寸土必尽其用,科学发展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和保证。为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同仁县2010年第一批城市分批次22.2729公顷呈报材料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待批,其中:扩大内需项目2个,用地面积3.228公顷;民生工程项目2个,用地面积5.8393公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个,用地面积13.2056公顷。新上的单独选址项目3个,其中军事用地1个,用地面积1.202公顷;游牧民定居点2个,用地面积16.0355公顷。游牧民定居点项目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待批。把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用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
二、坚持把“完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作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手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保护耕地红线是保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是当前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共同监管机制,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的联合土地执法机制,加强动态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违法违规用地反弹,坚决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厉追究责任。通过共同监管,落实责任,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建立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促进全县耕地保护工作健康开展。要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严格土地违法问责,对耕地保护不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违反土地供应政策等重大问题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坚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破解土地瓶颈、保障科学发展的根本措施,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平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我县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加大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理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危房改造,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拓宽用地空间。继续科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千方百计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用地需求。同时,严守土地门槛,落实好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结构的全面优化。要全力加快推进利用低效园地、山坡地开发和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工作,加大资金投入,狠抓开发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坚持把“招拍挂出让”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推行土地最低限价制度。要不断深化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推行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全面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市场杠杆的调节功能,发挥竞争机制在土地资源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土地资源公平、公开、集约、高效利用。要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集约节约用地评价工作,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监测企业用地情况,在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制度的同时,避免已出让土地的闲置和低效利用,以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遏制浪费土地资源的低层次扩张。
五、坚持把“维护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各项建设的基本前提,切实保障民生和新农村建设用地。耕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县乡两级政府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必须坚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维护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扩大参与权和谈判权,不履行征地报批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继续完善征地补偿先行机制和直接到位机制,凡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安置费不落实的,未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的,一律不予报批。在保障民生和新农村建设用地方面,一是要合理安排生产建设用地,注意控制工业用地量;二是要保证节能降耗改造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和生态建设工程等用地优先;三是要重点保障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包括存量用地在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地量;四是要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规模化养殖、基础设施和农民住宅建设。
六、坚持把“履行好部门职责”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首要工作任务,夯实最坚实的土地管理基础。要以县委提出 “大干一年跨越三年,苦干三年跨越十年”的拼搏精神,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深入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全县土地"家底",为加快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提高群众的产权意识,促进土地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耕地保护意识的提高。切实加强节约用地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人的素质,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Ⅳ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法律分析:1、耕地流失。造成耕地流失问题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部分投机人员的违法用地以及隐形抛荒现象;另一方面在技术进步下所带来的农药、化肥的使用量逐渐增长,导致耕地污染甚至退化现象。对于前者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严厉打击。针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止。城市化建设的推广使得很多农村人口进行大迁移。直接导致了土地的抛荒现象的加重。后者主要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双刃剑效应。警示人们科学合理地使用技术手段,防止负效应发生。

2、耕地质量下降。近年来,我国有很多地方存在土地粗放、滥放现象,更有甚者对土地的利用强度过高,造成土地质量的下降。根据2017年颁布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耕地总体水平偏低。

3、建设用地的浪费一般而言,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都存在较低的现象。以工业用地为例;厂房建设的工业用地中一般都选择单层建设,其容积较低。在工业园内未能将工业项目集中起来,造成项目占用面积空间较大。在投资方面,受近年来经济下滑的影响导致投资力度不到位;出现较多的“僵尸企业 ”;致使很多厂房建设以及工业园的浪费、闲置现象。

现存的建设用地未能物尽其用。目前的情况就是棚户区拆迁难度大、遗留仓库的无作为以及就企业、工厂设施未能拆除干净;造成了土地在资源利用上的不充分、效率低现象。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带来的村庄内空置、闲置房屋逐渐增多,占用着国家的公用资源。

地方政府机构闲置土地的存在。部分地区存在着项目待落实、企业自身发展以及规划调整等各方面的因素导致供地的效率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Ⅳ 土地利用强度的保障措施

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对稀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是我国的客观国情。这个时期的突出特点就是用地量大,保护与保障矛盾突出。客观需求强劲的同时,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土地供需矛盾。用地粗放浪费的地方,其实也是节约集约用地潜力大的地方。我国工业用地比重大,单位面积GDP水平低,提高利用效率的空间很大。同时,不少建设规划用地规模、用地标准过宽,节约用地的空间也很大。目前,全国工业用地占所有土地供应的43.6%,而房地产开发用地比例大约是30%。因此,各地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首要重点是工业用地,其次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工业用地必须走集约高效道路,提高土地利用率。
200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十一五”国家发展规划纲要、《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重要文件陆续出台,多次要求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国土资源部围绕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作一直进行着有益探索和实践。
2004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发布实施,迈出了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第一步。
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初期阶段,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初见成效,在经营性用地的供应中,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已成为主流。但是,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中,仍缺乏有效的控制性手段,尤其是在工业园区内,大量企业宽打宽用,造成用地空间组织形式落后、用地结构失调、投资强度过低、闲置现象严重等众多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国家通过规划协调,调整工业用地布局结构,大力整顿各类园区减少土地的低效占用;另一方面,建立起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标准,2004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针对一般制造业用地,给出了不同地区各类项目在投资强度、土地利用空间效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门槛”要求。为工业用地的审查报批提供了第一个量化依据,成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技术保障,有效地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通过这些控制标准,要求建设向上、向下发展,节省用地。杭州市通过对7600亩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调整,就可增加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大大提高了土地利用强度。
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显着区别于以往发布的公路、铁路、民航、电力等分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完成了创新土地使用标准编制技术思路、指标体系及应用等的成功实践。《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并非单纯从工业生产工艺、规划设计、通常场地建设条件等出发,通过大量的基础资料统计和技术经济分析得出单个项目用地“定额”指标,而是以土地资源约束为根本前提,通过在用地指标体系中引入经济评价和集约利用评价,提出了各类工业项目土地利用需要达到的“门槛”这一全新理念;二是要求和工程类标准共同使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出台,不是意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汇编》废止,而是两者通过相互补充,共同在工业建设项目供地中发挥作用。
近年来,工业用地配置制度改革逐步深化,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利用不断加强,《控制指标》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发布实施,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文件明确提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和“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那么,工业用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建立是否意味着《控制指标》不再发挥其作用呢?其实不然。一方面由于短期内市场机制还不能完全在工业建设项目供地过程发挥作用,以高成本为内在约束力,使用地者自发高效利用土地的价值规律还不能完全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因此,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仅仍然是促进我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措施,而且是一项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又成为监督检查的技术保障。因此,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应用方式针对性进一步加强。
《控制指标》的出台,使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踏上一个新台阶。
新修订的《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增加了绿地率,扩大了应用范围,加强了《控制指标》执行力度。
应该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早在2006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前就一直在准备,今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发后,进一步推进了这项工作。新修订的《控制指标》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配套文件之一。值得一提的是,早在该《控制指标》出台前,已经有10个省份已经制定了本地区控制指标。其中,大多数省份将投资强度在《控制指标》的基础上提高了15%—20%.如浙江省提高了20%,福建省提高了20%,河南省二类到六类提高了10万元/亩,七类提高了5万元/亩,其提高幅度大多都超过了15%.各地在实践中都增加了绿地率指标。江苏省大部分行业控制在15%以下,浙江省是20%,辽宁省规定不高于15%,湖北省除医药制造业和电子制造业外都控制在25%以内。可以说,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共识。
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细化了应用要求,针对项目用地供应和监管环节做出了新规定。这次修订调整明确了指标应用范围和基本作用,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两类五项指标作为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的必要条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本次修订考虑到各地工业企业投资管理特点和政府机构设置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没有针对监管组织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在各地实践中,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杭州、湖州等地方已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和发布实施了符合地方实际的监管组织程序,研究建立了工业用地使用情况核查制度;福建、辽宁等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基础信息收集,建立工业用地使用情况的全程监管机制等等。
当前,工业用地市场配置程度和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双重提高,在《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综合研究相应的应用管理办法,各级部门上下配合、创新思路,共同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节地高效的工业化道路。 来_源

Ⅵ 深圳m0用地政策细则是什么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 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 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现状工业基础较好,虽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线内。

第八条 各区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

第九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70平方公里。区块线具体范围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十条 各区区块线规模分为基本规模和划定规模。基本规模是根据全市区块线总规模要求,分解到各区必须完成的指标;划定规模是各区结合辖区产业发展情况,拟定的辖区区块线具体指标,划定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基本规模。各区区块线规模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区块线为准。

第十一条 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

(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和各区研究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区块线规模;

(二)各区负责拟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划定方案,并提出辖区区块线划定指标;

(三)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

(四)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划定方案应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自然日。

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成果。

第十三条 因城市发展需要,可适时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局部调整需遵循“基本规模不减少、产业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各区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一级线调整(含一级线范围调整、减少一级线规模并增加二级线规模等):由各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二级线调整(含二级线范围调整、增加一级线规模并减少二级线规模):由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线局部调整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区块线局部调整方案在审批前应由各区通过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5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

因城市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适时对全市工业区块线总体规模和各区工业区块线规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七条 区块线一级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可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但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区块总面积的10%。在区块线内安排上述用地功能,需同时满足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

区块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包括居住、商业、道路、配套设施等)的用地,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八条 区块线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应予以保留,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含轨道车辆段、停车场上盖开发)、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促进产城融合确需安排的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等配套设施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二级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需开展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应按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线内现状工业用地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区块线,并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二级线内现状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包括居住、商业等),可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可按照批准的更新方向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在区块线的日常管理中,各区块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0%。区块内如确需安排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会议展示等配套设施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应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位进行平衡,保证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辖区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对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进行严格管理。因产业发展需要,经征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可按程序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南山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80%。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区块线内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区块线中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0%。其他各区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暂不做要求。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对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用途调整建立台账,及时更新,作为规划调整或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在组织实施辖区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出让时,普通工业用地供应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工业用地供应总面积的60%。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相关要求,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智能装备、机器人、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器械等先进制造业向高层工业楼宇发展。

已供应的普通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对不超过基准容积率且由企业自用的厂房,不计收地价;超过基准容积率的部分,按规定计收地价。属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城市更新规定计收地价。

第二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如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的,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整体转让,转让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按照现行《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进行转让。

第二十三条 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由各区指定部门或机构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土地整备拓展工业用地来源,每年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一级线进行管理。各区新整备出1平方公里以上较大面积工业地块的,在保持区块线总规模不减少的情况下,可以置换出已纳入一级线管理的零星工业地块。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在区块线内非工业用地上适当安排会议展示、商业零售、餐饮酒店、人才住房等功能,推动产业园区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第二十六条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统一改造。区块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在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优化。

第二十七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建筑功能安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要求,除必要的宿舍、食堂、小型商业和其他配套辅助设施外,严禁在工业用地中安排成套商品住宅、专家楼、商务公寓和大规模的商业和办公等建筑功能。鼓励在新型产业用地建设无污染生产厂房。

第二十八条 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厂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二十九条 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建筑施工图纸审查阶段要加强层高、荷载等审查,住房建设部门在施工报建环节要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鼓励各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对旧工业园区进行集中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重大产业项目和高技术、高成长型企业等提供空间保障。

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经产业部门认定达到产业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因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发展需要,且通过综合整治、局部拆建等方式无法满足产业空间需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的旧工业区,经区政府批准,可允许申请拆除重建,更新改造方向应为普通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中的各类配套设施集中统一设置。工业项目进行改建、扩建的,其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

第五章 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趋势,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全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各区可以根据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只能进行技术改造。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距离要求,生产工艺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低下、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予以清退淘汰。

第三十四条 各区要根据市相关产业规划和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制定辖区工业区块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入驻。以工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编制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定位。

第三十五条 产业部门要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建设标准指引,引导建设高质量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三十六条 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着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在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现有工业园区集中布局。

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在工业园区集中布局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产品服务项目及公共服务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十七条 重点依托高新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未来产业集聚区等园区、基地,大力促进产业要素集聚发展、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推进集群组织变革、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打造特色鲜明、体系完善、协同紧密、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第三十八条 加强市、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组织工作,确保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项目落地。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出让(除商业配套建筑类型)底价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端制造业出让底价同时适用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应加强对工业用地产业发展的监管,重点监管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指标、股权变更、注册地迁改等情况。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全过程动态管理,将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等要求纳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监管协议作为土地供应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全市产业项目监管制度,分别在项目建成投产、达产后每隔5年、出让(租赁)年期到期前1年等阶段,由各区组织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履约核查情况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后,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并按批次报送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区块线内企业有土地到期、不符合产业监管要求、自愿或者强制迁出等情形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产业部门和规划国土部门研究建立健全全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将工业用地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依法限制或禁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有关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区块线中位于深圳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用地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在建设前应当进行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检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保护,经环保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要求用地单位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 强化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途管制,对擅自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工业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责令限期6个月内纠正,恢复工业用途,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纠正的以及违法情节严重在限定期限内未予纠正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和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四十七条 各区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区块线内用地建设活动的监察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产业部门每年对各区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对在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监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依本办法划定的区块线及其范围图为本办法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加强对区块线外工业用地的严格管理,确保中长期内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保持稳定。

深汕特别合作区依照本办法划定区块线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业用地规模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不低于35%。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相关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已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通过的,按已批准的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进行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Ⅶ 如何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

您好!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各项城市建设蓬勃发展,城市规模急剧扩张,土地是城乡发展空间扩张的首要载体,我国虽然土地资源总量丰富, 但人均较为匾乏。“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步伐加快,我国进入资源消耗快速增长阶段。由于土地供给总量制约,城镇发展用地依靠征用耕地作为空间增量用地的方式已达底线,土地供需矛盾尖锐,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制约,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任务非常艰巨。在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共识的背景下, 可持续利用有限土地资源日益引起各国政府关注, 并且成为学术研究和生产实践的焦点。要解决城市土地利用中的一系列问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成为必然的选择。
一、我国的城市化历程
城市化是生产力发展和生产方式变化的必然选择。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近6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1949—1960年期间,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起步阶段;1961—1965年期间,是逆城市化阶段;1966—1977年期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由于文化大革命而处于停滞阶段;1978以后,则是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城市数量不断上升,城市化及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高。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水平以每年1%的速度持续增长。现阶段,我国城市数量已经提高到660个,城市化水平高达41.7%,已进入快速工业城市化阶段。
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建设用地结构性供需矛盾尖锐
近二十年来, 中国城镇化发展进入了加速发展时期, 全国设城市668个, 建制镇1.9万个左右。1978—1998年, 我国城镇化水平由17.92%提高到30.40%。全部城市建成区的面积由9 386平方公里增加到19 264平方公里, 平均年递增7.5%。1985—1996年, 我国城镇化水平从19.5%提高到29.4%, 城镇建设用地则从191万公顷增加到441万公顷, 城市化水平仅提高了10个百分点, 而建设用地则增加了130%多。据1987—2003年间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增加1个百分点,城市建成区面积就扩大162平方公里,耕地相应减少44.8万公顷。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资料显示,从1996—2003年的7年间,全国耕地减少1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量的5%。另有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化提升率明显滞后于耕地面积减少率,这说明我国城市化的提升是在大量“侵蚀”耕地基础上的提升,在城市扩展过程中存在着惊人的土地浪费, 这个势头至今未得到有效抑制。
(二)城市人均用地水平高,城市土地产出效率低
我国城市用地增长速度高于城市人口的发展速度,城市人均用地呈增长趋势,且人均用地面积增长速度过快。20世纪80年代, 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10年增加了6平方米, 每年平均增长0.6平方米; 20世纪90年代,10年中增加22平方米,人均用地增幅是20世纪80年代的3.5倍。目前,我国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已达130多平方米(不仅超过我国城市规划部门推荐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13平方米,且大部分地区城市人均占地量远远超出了这一标准),超过经济发达国家城市建设用地人均82.4平方米和发展中国家人均83.3平方米的水平。下表是我国有代表性的几个城市在1999年的人均占地面积和国外几个城市1992年的人均占地面积的比较。
从人均占地看, 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 粗放用地现象明显。另外,我国城市的土地产出与发达国家的城市相比,单位土地面积GDP产出较低。以经济较发达的深圳市为例,1998年单位建成区面积的土地产出为8.3亿港元/平方公里,而1996年香港特区的单位土地产出为74.2亿港元平方公里,相当于深圳的9倍,与其他内地城市比,倍数还要更高。
(三)开发区建设“泛滥”, 城市土地闲置,浪费严重
由于某些地方领导寄希望于“以地引资”,盲目地追求招商引资带动经济发展,通过建大项目带动区域内经济发展,各地纷纷兴起了保税区、高科技园等各类开发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最新统计,全国省级以上开发区共有916个,批准规划面积达158万公顷,已建成面积17万公顷。其中,我国现有国家级开发区140个,省级开发区776个;批准规划面积国家级21万公顷,省级173万公顷;已开发面积中,国家级9万公顷,省级75万公顷;已建成面积中,国家级5万公顷,省级12万公顷。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利用率为55%,省级开发区的利用率为16%。这些还不包括各市、县以各种名目建立的开发区性质的工业园区。我国很多开发区在建设过程中,不注重实际,盲目扩张,既浪费土地资源,又不利于配套设施的建设。而且在有的开发区内存在行业性质混乱,各种不同的工业企业混杂,配套设施不完善,污染严重,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差,直接影响企业发展、调整和利用外资。另外,一些开发区内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农民住宅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造成区内容积率低,不能充分发挥开发区的土地利用价值。
(四)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难以发挥城市功能
土地利用结构反映城市各用地单位用地的比例关系,直接关系到土地的利用效果。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结构长期处于不合理的状态,党政军机关、大专院校、工业等一些土地利用效益较低的单位占据着城市的中心区和高地价区,城市土地级差地租得不到体现,以致城市土地产出率低。另外,我国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合理还体现在工业用地比重偏大,城市绿地和交通用地比重偏小的现象(合理的城市用地结构是生活居住用地占40%~50%,工业用地占10%~15%,道路广场用地占8%~15%,绿地占8%~15%)。由于城市工业用地比重大,许多工业企业占据了市区重要地段,造成土地资产的严重浪费;城市交通用地、绿化用地偏紧,造成我国城市存在交通拥挤,环境质量差等严重的“城市病”。
三、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和途径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由于其供给总量的制约,使得城镇发展用地依靠征用耕地作为空间增量用地的方式已达底线,土地供需矛盾尖锐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制约,从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任务就显得非常艰巨。
城市土地集约度受到很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包括城市定位、区位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土地空间集约利用度(容积率)、土地产出(单位土地产出利润)等。用来衡量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度的指标很多,一般来讲,土地投资强度越大、容积率越大、土地利用强度越大、土地产出效率越高,则土地集约利用度就越高。实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途径从土地利用结构、产业升级、统筹区域布局、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合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以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等方面考虑。研究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土地资源短缺与城市良性发展的关系,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
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 为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具体情况,我们应在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过程中综合运用包括行政、经济、法律、技术和制度等在内的多种手段, 并且根据地方特点在实际运行中有所偏重。
结合上述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具体生产实践中,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土地集约利用:
1.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完善建设用地指标
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的成功经验(如日本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欧洲空间规划等等), 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 以土地利用为调控主题, 整合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 强化区域、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空间控制作用, 在编制时间、调整范围、用地规模等方面进行协调, 重点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城市发展控制区规划, 并明确其界线,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 遏制城市规模的盲目膨胀与占用耕地的势头。
其次,是按照建立集约型社会的要求, 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用地指标和面积定额, 建立集约用地评价体系, 并加强管理, 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如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 对各类项目用地明确和细化用地标准, 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工业产值和税收等集约利用指标以及开发进度等要求。
2.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土地置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集约利用土地的关键在于进行城市土地的优化配置,以使用等量的土地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或者以尽可能少的土地投入取得等量的产出,亦即通过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最佳使用,形成一个土地利用空间布局适当,土地使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最高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模式。为了实现这样一个优化土地利用的目标,目前最佳的途径是在企业改制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转换土地使用功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将利用率低和综合效益差的土地置换出来,重新配置。通过土地置换, 把企业外迁与盘活企业资产和引进资金、发展商贸、金融、房地产等结合起来, 并与企业自身扭亏、改造相结合, 发挥市中心“寸土寸金”的优势, 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完善城市功能, 改善城市环境, 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土地置换可以重新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不仅有利于促进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且也有助于盘活企业资产,救活企业;同时,还有助于改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促进旧城改造和城市社会经济功能的合理重组与战略性结构调整。特别是市区内的第二产业用地,应该逐步置换为第三产业用地,实现市区土地的“退二进三”。另外,通过对城区集体土地的置换,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城中村”的问题。
3.合理规划开发区建设——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开发区用地规划。将开发区的用地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范畴。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的论证,充分考虑当地的产业结构、区位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开发区的性质和规模。通过合理的布局与规划,提高开发区内可出让用地的比例。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通过合理布置区内道路和铺设地下管网,在不降低道路网密度的原则下,提高了可出让比例,使起步区土地出让比例由原来的64.3% ,提高到了69% ,提高了土地利用率。
同时要合理地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在存量土地未充分利用之前,绝不新征新占用地。在引进项目时,加强对用地项目的审批、审核。确定项目用地规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投资量的大小、项目的土地产出率等各项指标,综合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在用地供给上应首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用地的需求。用地项目选址时,应正确处理好项目用地需要与严格执行规划的矛盾,在满足规划总体要求的条件下,尽量满足项目用地要求。
4.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高效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是城市产业结构的基础。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及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和谐、健康的发展。针对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失调、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应通过规划手段,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提高居住、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比例,优化用地结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布局,鼓励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商业向城市中心集中,发挥土地资源聚集利用的效应,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
以上主要介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指出土地集约利用是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必然选择,并初步探讨了土地集约利用的对策和途径,为如何进行土地集约利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拟后期的研究重点为土地集约利用的模式,特别是针对我国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土地集约利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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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一)优化土地供应,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调整优化存量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首先,土地需求依然处于较为旺盛的时期。2009年以来土地供应加快,2009~2013年年均供应超过55万公顷,比前一阶段(2004~2008年)增加104.3%。我国大多数城市土地供应基本上采用“以需定供,总量不限”的方式,在土地供应总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限制,其落实情况反映了土地的需求,从土地供应数据来看,土地需求依然旺盛。其次,我国部分地区开发强度已远超发达国家,如2012年上海的建设用地已占市域面积45%左右,而日本开发强度最高的东京都市圈也只有29%。第三,低效用地、闲置土地仍有潜力可挖。据报道,珠海开展的“三清”(清土地、清项目、清政策)工作收回的用地为2013年珠海土地供应提供了三分之一的用地。值得注意的是自2012年起建设用地供应总面积超过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图4-1),存量土地利用潜力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必须调整优化存量用地,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各项工作,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首先,近10年我国工矿仓储用地供地比重明显降低,由2004年的41.4%降至2013年的28.6%,减少了12.8个百分点;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涉及民生、公共服务方面的供地比重不同程度提高,分别由2004年的5.2%和10.5%升至2013年的24.6%和12.8%,分别提高了19.5个和2.2个百分点。其次,我国工业用地占比偏高。据《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1年我国居住用地是工业用地的1.5倍,同期日本住宅用地占3.1%,工业用地占0.4%,住宅用地是工业用地的近8倍。第三,近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2013年三次产业比例为10.0∶43.9∶46.1,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较10年(2004年)前提高5.7个百分点。随着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比重将大幅提高,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高新产业较快发展,土地供应结构将继续调整。要强化对土地资源统筹管理,大力清理闲置土地,积极建立完善低效用地退出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发挥土地供应对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

图4-1 建设用地审批与供应面积对比

Ⅸ 如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与严重浪费土地而出现人地矛盾,积极探索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1、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由县政府组织,联合农业、国土资源、工信、财政等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召集各乡镇相关负责人,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认真分析,科学对全县的农村土地资源利用进行总体规划,各乡镇对其土地资源使用进行详细规划。

规划过程应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科学发展与合理布局,同时考虑到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

2、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预审

3、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使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需要一定的投入和现代科技支撑,而农民在这方面的能力很有限。如果引进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土地流转,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等合作方式,农民负责按标准生产,并按合理价格定向售出,这样能有效发挥各自优势。

4、加强土地整治与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整治主要是针对沟系交错、地类交叉、渠系老化等土地现状,进行水利设施配置、道路和林网建设,从而改变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降低生产成本,使其易于实现机械化生产,扩大农田面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



目前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资源流失现象严重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一旦对其进行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则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减少。当前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土地资源流失的现象,这是由于人类的乱砍滥伐导致地面上植被减少,造成水土严重流失。

同时城镇化和工业的快速发展,人类过度开发,导致耕地和基本农田被占用,使耕地面积锐减。

2、土地资源的质量不断下降

当前工业的快速发展及人口数量的增多,导致废弃物的排放量不断增加,这对土地资源带来较大的污染,造成土地资源质量下降。再加之农业、林业和牧业发展过程中粗放式的经营模式,导致土地资源流失、盐渍化和荒漠化现象不断出现,影响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和收益。

3、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在当前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和土地空置浪费的现象,这不仅无法有效的发挥出土地资源的价值,而且还会造成土地资源后备不足问题,会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制约影响。

Ⅹ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哪些措施和方法

、发挥规划的龙头作用,控制土地开发的规模

我国土地开发规模之所以失控,是因为各级政府没有很好利用规划的手段对土地开发的总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个别地区甚至将规划视为经济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可见,发挥规划调控作用的关键是依法实施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而不是削弱规划的地位。一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只有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在用地预测、用地布局等方面保持一致,在实施过程中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两个规划的内容既要有刚性,还要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需要。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国家制定的用地标准、土地使用管制等内容属于强制性的内容,一旦经过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此外,规划还应严格控制一些占地多、脱离当前我国国情的用地开发项目,如大学城、高尔夫球场、高档别墅等。三是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处理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新区土地开发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适宜性,尽量少占优质农田。

2、改变土地开发粗放的经营管理方式,集约利用城市土地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的规划布局集中紧凑,不拉大架子。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的规模,严格控制占地多、建筑密度低的建设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城市土地的开发强度,提高工业、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小城镇的工业应相对集中,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进一步挖掘现有土地的使用潜力,加大老城改造的力度。在旧城改造中应将重点放在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方面,避免大拆大建和“见缝插针”两种倾向。建立土地使用效率的评价监督机制,实行对集约使用土地奖励、对粗放经营土地惩罚相结合的政策。

3、加快土地市场化建设步伐, 盘活城市存量土地

一要合理布局城市土地,高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城市中一些原有工业仓储用地为实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城市规划而使原有土地被闲置 ,应将这些土地使用权收回 ,然后以有偿出让方式将其重新配置 ,以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化和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要优化土地配置 ,改善城市综合环境。在现有的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中,要大幅度缩减工业用地比例,让区位优越地段的工业用地让位,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配合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布局调 ,以建设“生态城市”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质量。

4、挖掘城市用地潜力,积极利用多维空间

为适应城市化发展 ,不仅要扩大城市用地规模 ,还要在减少工业仓储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比例的同时 ,挖掘城市内部的用地潜力 ,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土地容积率 ,加强多维空间的利用。空间利用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实现工业厂房立体化,将平面布置和垂直布置的厂房重叠起来,形成工业大厦或工业综合体,鼓励开发商建设高层、小高层住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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