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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房屋出租如何改造

发布时间:2022-08-30 06:44:39

A. 租赁 厂房(农村) 改建问题

一、提交申请书是前提,房屋结构改造和装修不同,必须通过业主书面同意。

申请书比较简单:因使用需要(厂房最好不提,因为如果原房屋不是厂房设计,理论上是不能利用其生产的),在符合建筑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特申请对已租房屋结构进行适当改造。望准!申请人:XXX(和租赁合同签订人对应)

二、我机构认为,这个问题关键是责任的划分和转嫁。

大致可分为如下三个情况六个小项:

1、如果结构改造没有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出问题,交还时业主可要求你进行赔偿(一般结构改造很难复原);万一出了问题,是承租人擅自改造,需要付全部责任。

2、如果书面同意后,承租人自行施工。不出问题,则出租人如果没找专业结构评估是不能提出赔偿复原等要求的;万一出了问题,同上,承租人负责。

3、书面同意后,找有资质,或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改造。不出问题,则承租人不担责任;万一出了问题,则改造方需要付相应责任。

三、由上几点,我机构建议操作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要求出租人书面提出改造条件和要求(如:改造标准、改造时间、是否购买保险等,如果出租人不做书面要求,则建议承租人提交改造方案书,让出租人签字同意)

2、找有资质或者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改造。(需要按照出租人提出的条件签订改造合同,即责任转嫁)

这样可能会多花点钱,但是厂房生产不同于其他建筑,可能担上刑事责任。还是以稳妥为主。

B. 工厂厂房改出租房可以吗

摘要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C. 工业厂房改变用途作为办公室出租,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工业厂房改变用途作为办公室出租,需要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变更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3)工业园区房屋出租如何改造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D. 怎样改造房子更好出租

我租房子的时候首先看是否干净,再看光线好不好,再看配置怎样,
所以出租方一定要注意这几点:第一,房子打扫的干干净净,特别是墙面和地面
第二:窗户一般改不了了,如果采光不是很好,建议房东主动安装上几盏灯
第三:家具当然越多越好,越新越好,床,衣柜,桌椅是必须的,其他沙发,茶几,电视,冰箱等家具家电告诉房客:根据房客要求可以添加
其他软装什么的,房客更愿意自己动手,自己挑选的才更舒适嘛~所以你可以出租时告知房子可以自己装饰,小改动等。。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E.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是指采用市场化运作、由企事业单位投资、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租赁住房。

新建房屋,是指利用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改建房屋,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存量用房按规定进行改造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化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舒适的原则。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经批准整体转让或抵押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第五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市属国有企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房屋租赁需求,每年11月份编制次年租赁住房建设(含新建和改建)计划,经市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国资等相关部门统筹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中的租赁住房项目和集体土地试点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同步纳入项目所在区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土地和房屋,未列入低效用地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用房,均不得纳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六条
市房产部门建设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用于租赁住房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和权属核验、市场监测等。区房产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内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

第七条 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及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

市房产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拟定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组织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编制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审批含有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租赁住房项目销售手续时,应当查验租赁住房建设相关信息。

江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属国有企业是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租赁住房需求编制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加强建设监督管理和租金监测等工作。区房产(住建)部门做好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负责项目立项。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负责将出让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房源“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或用地批准文件,负责牵头落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施工图设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牵头联合验收。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对租赁住房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资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编制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建设

第八条 国有土地建设,包括利用经营性用地、低效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第九条 利用经营性用地全部建设租赁住房,或通过竞争建设、配套建设方式建设租赁住房的,建成后房屋权属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登记。

竞争建设、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不足一单元或一层的应在同单元或同层内集中布置,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完成。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经批准,可将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到15%,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出租给园区职工居住,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通过协议出让低效产业用地方式再开发为商服项目的,允许根据规划要求配建不超过30%的酒店式公寓作为租赁住房,由企业自持用于租住,不得分割转让、不得分割抵押。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国有土地在满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市政府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纳入年度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新建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具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本阶段分为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如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三个审批事项办理。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若涉及)核准、用地预审意见(若涉及),由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受理。

2.使用自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高容积率)或规划条件(不提高容积率),由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受理。

外商投资以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备案。

(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本阶段分为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受理。

(三)办理施工许可,本阶段分为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证核发两个事项。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提供本阶段审批的其他审批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

(四)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阶段分为各部门联合验收服务和竣工验收备案两个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应纸质和电子文档,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租赁住房竣工备案后6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核准用途依法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项目首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或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江北新区、各区房产部门应指导产权单位将由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以套(间)为最小单元的测绘成果及其他项目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第三章 集体土地建设

第十五条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项目所在镇街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合作双方需成立新企业实施项目开发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占份额比例必须高于50%。

第十六条
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前,原则上应征得拟占用土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如涉及使用通过土地整治形成的建新指标的,实施方案中需附建新区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经所在区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规划资源部门,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建设、房产、农业农村等单位联合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批复试点方案即视同批准项目供地方案。

第十八条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建设程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主体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应按项目整体登记,不予办理分割登记,并在权利证书上注明,房屋类型为“集体租赁住房”,仅用于租住,不得转让、抵押。

第二十条
项目首次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或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江北新区、各区房产部门应指导产权单位将由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以套(间)为最小单元的测绘成果及其他项目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第四章 存量房屋改建

第二十一条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和商办用房改建。

工业用地上房屋改建,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商办用房改建,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应根据租赁需求,执行住宅、公寓或宿舍设计标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原则上,商办用房应当按整幢、整层、整单元改建。

第二十三条
存量房屋改建包括房屋结构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两类。结构改造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改变是指仅改变房屋内部使用功能,但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二十四条 结构改造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改建单位向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领项目立项手续。

(二)改建单位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房屋建成时间超过2年的,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安全鉴定报告。根据规划条件和鉴定报告,改建单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建设许可。

(三)改建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结构安全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实名制管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单位向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功能改变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改建单位将改建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资源部门审查,规划资源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按规定审查或论证通过后,改建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改建单位向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江北新区、各区房产部门应指导产权单位将由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以套(间)为最小单元的测绘成果及其他项目信息录入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出让的租赁用地、竞配建所建成的租赁住房,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F. 出租房怎么改造 出租房的省钱改造

不要纠结,直接看这。


1,房间准备短租或预算在500以内的,就想要稍微布置一下,看着差不多就行了


建议:小红书上有很多房间改造案例,抖音也有很多相关的改造视频,很多博主也会在最后面分享商品的链接,挑喜欢的,照着上面的购买,虽做不到原汁原味,但起码避免常识性翻车。


2,房间准备长期租或预算在1000及以上的,崇尚房子是租的,但生活不是的理念。


第一种:如果你有时间有精力,喜欢自己动手DIY ,B站上的“五金少女”“意思生活”的视频很详细,对你会很有帮助。(动手能力强,心态好,有耐心,没有选择困难症)


第二种:如果你没时间没精力,又不懂专业知识,建议花几百元找专业的服务商解决,公众号上的宅好窝还不错,之前用过一次,比自己瞎搞方便多了。

G. 请问厂房能改成单身公寓或套间来出租吗

目前国家是不允许厂房改成单身公寓或套间出租的,原因如下:
1、绝大多数工业厂房改出租房并不符合租赁标准:消防安全是否符合要求;出租屋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建筑物是否做过质量检测并已达标;排水系统是否符合要求;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作为公寓从业者,这些目前监管部门明确罗列的点,基本都做不到。
2、各地方都有出台此类禁止工业厂房改出租房的政策,最重要的是为了防止变相用租赁权销售,因为工业厂房的成本相对住宅(比如城中村自建房)来说极低的。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H. 工业用房怎么转成商业用房,能不能开宾馆

房子本身是没有使用属性的,只有土地有使用性质。

工业用地理论上讲可以转为商业用地,但实际操作起来几乎不可能。

原因有三: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8)工业园区房屋出租如何改造扩展阅读:

工业园区通常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开发,包括将大片毛地分割成地块、修筑道路及安装基础设旋以供出租或出售。新工业园区在建立时有时是面对一些特定的大型工业客户的,通常都提供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工业企业从其他地区迁入。

工业园区的另一种形式是开发者中还包括房地产企业,向购买者或租客提供全套的土地及建筑物。用户可以对房屋建造提特殊的要求,而工业园区的开发者则尽力满足其要求。

无论那种情况,工业园区是经预先的设计和规划、为满足工业企业用户需要而向其提供土地、道路、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行为。

I. 租赁房屋如何改建

承租人能改建租赁房屋,但要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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