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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确权如何处理边角

发布时间:2022-08-24 22:11:59

Ⅰ 租用土地建厂有合法手续如何确权

只要所租赁的土地属于农民的承包地,无论有何手续,还应当将土地确权给承包方。

Ⅱ 征地边角田块如何处理

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加快,近年来,各地城镇化、工业化程度也相应提高,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兴办工商企业的增多,征用土地而产生的纠纷也大幅度上升。征地中的土地收益归属问题是近年来引发征地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收益分配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村委会能否占有被征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收益尚存疑问。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常因征地补偿费发生争议。由于法律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下称村委会、村小组)与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模糊,导致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标准不一。

首先,村民小组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参加诉讼。理由是: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根据这些规定,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实践中国土局征用土地很多时候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从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相应权益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原告,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2、村民小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一定财产,可视为民诉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上,事实上村民小组经济是独立的,经济义务也是自行承受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经济上的特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划分和设置更符合我国北方农村一般仅有村民委员会的实际,与南方村民小组事实上的较强独立性不符合,未体现南方村民小组在村级组织中的独立地位,难以解决现实中对村民小组民事主体身份的要求。5、法院在很多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均是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告予以受理和审理,当事人双方常对主体资格未提出异议,实践中已经承认了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收益归属问题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后简称《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占用。”从此确立了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格局。《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上述法律法规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即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值得注意的是,三种形态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拥有的土地权利并不因行政隶属关系而有等级之别,因此,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享有获取征地补偿费及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对此,我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当前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截留征地收益,混淆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关系,对此,必须弄清法律对村委会性质和职能的界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代表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只是代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权,而非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没有参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收益分配的权利,更无权截留征地收益。本案中政府给付的征地补偿权益均是基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衍生的土地收益,依法应归被征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工业用地可以确权吗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不可以建住宅,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来进行使用。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Ⅳ 工业用地为什么不能进行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

其次,这也符合家族式企业升级转型的需要,有不少工业用地是一个家庭的几个兄弟合伙买下的,不可分割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各自的发展;

这些业态有不少介于传统工业制造和商业之间,需要更加灵活的产业空间。

随着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需要太大面积的工厂厂房了,分割后可为其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所有者的转让压力。

购买分割产权的企业拥有产权证后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转让,能够获得稳定的产权。

由于此前的产权模式实施了很多年,短时间内调整规则难度很大,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工作量会突然增加很多,还需要对涉及政策进行调整。

(4)工业用地确权如何处理边角扩展阅读:

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业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

可见影响工业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

但同时也要注意工业发展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土地市场和规划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的浪费现象。

形式2

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适应。

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厂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形式3

(3)水源要求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

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

水源条件对工业用地的选址往往起决定作用。

有些工业对水质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业对水的味道和气味、造纸厂对水的透明度和颜色、纺织工业对水温、丝织工业对水的铁质等的要求,规划布局时必须予以充分注意。

形式4

能源要求安排工业区必须有可靠的能源供应,否则无法引入相应工业投资项目。

大量用电的炼铝、铁合金、电炉炼钢、有机合成与电解企业用地要尽可能靠近电源布置,争取采用发电厂直接输电,以减少架设高压线、升降电压带来的电能损失。

染料厂、胶合板厂、氨厂、碱厂、印染厂、人造纤维厂、糖厂、造纸厂以及某些机械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加热、干燥、动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热水,对这类工业的用地应尽可能靠近热电站布置。]

Ⅳ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意见

(豫国土资发〔20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密切配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推进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工业用地供应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最近,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确定工业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时序。各市、县在编制保障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也要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和供地时序等,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在工业用地供应规模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

二、对具有社会效益综合目标或因特定条件,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的工业用地,在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拟定的土地出让方案中,可以设定专项条件。经政府批准公开出让时,在符合专项条件最佳者的前提下,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的受让人,可持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应在12个月内完成,属于省级项目的应在9个月内完成,属于省辖市级项目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处理。

三、属于原国有划拨(承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产业调整或不适宜在原厂址继续生产的工业企业(项目)确需迁建的,可以采取协议或租赁的方式为迁建的工业企业重新安排生产用地。

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政府统一实施收购储备,经整理后重新公开出让。

四、对城市规划条件限定的紧邻出让宗地边界的边角零散地块,在不具备整宗土地出让条件且无法独立建设使用的情况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依照规划条件协议出让给同一土地使用权人。

五、违法占地案件依法处罚后,宗地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被处罚人申请继续使用且地上工业项目符合省定优先发展产业和供地政策,经市、县政府认定确需补办手续的,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必须从新从高收取土地出让金。

六、对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和政策允许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承建)单位拖延不申请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办通知,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逾期据不申请办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市、县政府后按违法用地处理。

七、建立企业用地诚信档案,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对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竞买成功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八、规范法律文书签订。“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必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明确出让合同签订的地点、时间和逾期不签的法律责任。要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定金、交地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开竣工时间、延建时间、违约责任等。上述重要条款缺失的,追究出让人的责任。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监察厅反映,以促进我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件:《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略)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Ⅵ 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工业用地可以分割转让吗?
目前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政策规定,工业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只能按整栋的方式办理一个房产证,使用者不能进行产权分割,无法进行转让和再开发。
建议允许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业内表示,这种方法改变了此前该类房屋只能整栋拥有一个产权证的局面,可有效为工厂摊薄土地成本和出让压力,但由于此前各地多年都保持原有制度,短时间内调整较难。
在这种传统制度约束下,众多工业用地上的产权房只能出让使用权或租给其他企业,而且经常出现四五个企业共同在一个产权证下拥有使用权的情况,这些企业如再出让使用权就会出现权利分割不清的问题。
对于允许工业用地厂房分割转让的建议,首先,这将有利于降低改造成本,促进合作开发,因为一家企业自行改造一栋楼成本过高,若是能够寻找合作伙伴共同更新改造,利用效率会大大提高;其次,这也符合家族式企业升级转型的需要,有不少工业用地是一个家庭的几个兄弟合伙买下的,不可分割的规定限制了他们各自的发展;此外,产权可分割符合新兴业态的空间需求,土地再开发与产业转型升级存在紧密关联,而产业转型升级常常伴随着新业态的出现,这些业态有不少介于传统工业制造和商业之间,需要更加灵活的产业空间。
随着企业转型,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不需要太大面积的工厂厂房了,分割后可为其摊薄厂房使用、购买成本,同时也减轻了产权所有者的转让压力,购买分割产权的企业拥有产权证后也方便出租或急需转让,能够获得稳定的产权。由于此前的产权模式实施了很多年,短时间内调整规则难度很大,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工作量会突然增加很多,还需要对涉及政策进行调整。

Ⅶ 工业用地红线内规划了道路怎么办

建议和交通道路部门沟通协商解决。
按国家相关规定,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机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通常开征工业用地必须要有工业项目,按程序必须要包装一个工业项目,通过发改局立项批准后,才能通过土地市场摘牌取得土地。但很多地方操作并不是很规范,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另,即使你在工业用地上建起了车库也仅仅是能对外出租使用,不能出售,原因车库是无法在房管局办理单独确权。

Ⅷ 土地确权结束后,没确权的土地会怎么处理

土地确权结束后,没有确权的土地会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当遇到房屋或者土地征收的时候,未确权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权益无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8)工业用地确权如何处理边角扩展阅读

土地确权结束后,没确权的土地补充登记

1、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很久

农村土地确权是全国统一的,各地都在按照进度进行,如果这次你错过了但是时间又比较久了,最糟糕的办法,就是你可以再单独去县国土部门申请补登。因为本次确权为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完了,可以进行零星登记。但是,难度非常大。

2、错过确权并距离统一登记时间不长

如果刚刚错过时间不久,可以找村委会协调补登。

Ⅸ 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公务员土地如何确权

土地确权只是 对权利的确认,没有是时限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时限规定。1984年先提出来承包期15年不变。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就是45年不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农村土地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简单的说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权,村民取得了承包权以后再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人,接受转包的人就具有经营权。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融为一体,也可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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