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第六条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积极建立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新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第七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工业集中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到工业集中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第八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工业集中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工业集中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九条工业集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设立工业集中区的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编制在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数内,纳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第十条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业集中区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承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四)管理工业集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等工作;
(六)举办和管理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七)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八)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工业集中区内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工业集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二条在工业集中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其设在工业集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在工业集中区内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外商合伙经营;
(五)国内投资者独资经营、联合经营;
(六)租赁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第十四条工业集中区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安排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项目;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项目;
(三)产品适销对路项目;
(四)低碳、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和循环利用资源项目;
(五)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第十五条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第十六条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政府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工业集中区依法收取的建设工程各项附加和房地产交易费,主要用于工业集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十八条工业集中区享受的省财政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工业集中区内基础设施、人力资源、项目信息、创新研发等项目建设。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企业有权拒绝,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㈡ 浅谈如何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
临武工业园区自1996年成立至今,已经历了十六年的风风雨雨, 2006年园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区,大规模、大面积面铺开。近几年,随着沿海产业向内陆的加速转移的开发建设自此全,园区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园区在促进对外开放、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园区建成区面积为1.23平方公里,规划开发面积达5平方公里,入驻的规模以上企业24家,其中近两年在建的达10家,可容纳就业人数8000多名。但当前滞后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形势,并严重困扰了园区的发展。如何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园区行政服务功能,增强园区发展活力,笔者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努力,并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建议:(一)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强化园区职能职责。借鉴外地产业园区通用管理模式,结合本地实际,园区在建设初期可采取准政府的管委会体制,即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园区的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还拥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具体包括园区内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报批、投资立项审批、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完善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行政管理和企业化运作的职能,而园区的征地拆迁等社会事务主要交付园区所在乡镇执行,这样有利于园区管理机构集中精力加快产业发展;发展到一定规模,侧重于招商引资、人才的引进与劳动力的培训、劳工管理及仓储运输等;建设成型后,则由管理转向服务,进一步完善环境、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加强科研培训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使园区得到可持续发展。(二)落实行政管理权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首要的是加快推进县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授权移交工作,按照“部门(政府)委托、园区办理、部门备案”的运作模式,各职能部门授权园区管委会直接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及相关收费、行政处罚事项,对于国土、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确因法律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部门,应在园区设立分支(派出)机构或代办窗口,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负责园区项目落户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人事考核方面主要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第二是在实现委授权的基础上,支持园区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原则调整内设机构。结合园区发展需要,设置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部、招商部、经济发展部等内设机构,重新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科学设计园区办事服务流程和日常工作制度,顺畅各运转环节,最大限度减少内耗,提高服务质效;为做到人事相当,在核定的总编制计划内新增部分专项编制,人才可通过公开招考、选调、选聘等方式引进,将大批综合素质较高、熟悉行政管理程序、精通专业技术的人员充实到工业园工作队伍中来,按照“一人多岗职能交叉程序简化”的思路合理配置岗位职责。第三是健全工业园区投资服务体系。致力于将园区建设成政策最优、审批最简、机制最活、效率最高、环境最优的“特区”目标,积极构建以园区一站式政务服务中心为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人才资源招聘、基础设施配套保障、落实优惠政策等投资服务工作,尽量实现园区事务园内办结。(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实现园区协调运行。一是建立财税扶持机制。处于开发初期的园区,正值大投入大开发的高峰期,当前园区又无可支配收入,所以对园区实行财税扶持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待园区产业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可在园区设立一级财政;同时,授权园区开发公司储备一定量的土地,整合可抵押资产,从事投融资及资产经营活动,增强园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建立投资项目准入指标评价体系。坚持重大项目集体论证制,组织专家科学筛选,对项目的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发展前景、环保节能、完成期限、税收回报期限等主要指标进行严格审查,提高招商引资成效;项目入驻后,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和督察评比制,通过明确项目联系领导、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业主三方的职责任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督察评比,实行奖优罚懒,责任追究,狠抓跟踪落实。三是增强园区对企业的管理职能。不仅要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对企业的服务管理职能,而且要明确企业的职责义务,以确保园区的协调运行。(四)加强园区队伍建设,提升园区创新能力。一是改革用人机制。加强对园区干部及员工的培训,对外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把园区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二是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和市场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并实施园区管委会内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三是建立健全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库。通过开展非公企业和服务业人才队伍现状调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非公企业人才队伍基础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与企业联系,共同研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新方法、新举措。(作者系湖南临武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㈢ 什么是工业园区
这是网络的答案:
概念
工业园区是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工业园区的设置,通常是为了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而设立。
用途
工业园区的用途相当多元,除了工厂、厂办等一般工业设施之外,亦可提供高科技产业使用,甚至有研究机构与学术机构进驻。工业园区如经过妥善的开发,通常会发展成为一个产业聚落。
通常进驻工业园区的产业类型,都为早期较发达的产业,例如食品制造业、纺织业、成衣业、毛料制造业、家具业、造纸业、石化业、运输业、化学制造业、仓储业等。1980年代后遂有科学园区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科学园区,起源于50年代,就是现在的硅谷。科学园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让企业及大学可以成立新的创投公司(Startup company)。 科技园区是中国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以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为主的特定区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国在沿海开放城市和地区中,划出一定的地域范围,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较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工业园区通过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新兴产业,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1]
㈣ 工业园区管委会 是什么性质 政府的出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其他
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归属工业园区的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也是政府行政机关一部分。
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是直属事业单位,
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几个头头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
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
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
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网络_工业园区管委会
㈤ 想知道管理区、镇政府的内在关系工业区又是什么概念税费关系怎么样
错,其实仔细分下来是省、县、市、镇。镇里一般包括几个区,就是你问的管理区,管理区里又包括很多村,即村委会。工业区通常是分布在镇里一些边缘的区里,因为边缘的管理区一般地方较大,人口聚集也多,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而镇中心一般不会有工业区,是因为镇中心是人流多的地方,车流多,工业区分布在镇中心的话,会引起交通的不便和其他服务业的发展,而且会造成镇中心的环境污染。
税费关系不清楚。。
㈥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国家行政机构中的什么
工业园区管委会:详细规划和经济
特 点:投资项目
内 容:合作依法办理园区
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为园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统一规划、管理入园项目和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负责园区的人事、劳动、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园区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承担镇政府授权管理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㈦ 什么叫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具体工作是干什么的
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其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组织的成败兴衰。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人员是指经批准后(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一、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园区详细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为园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统一规划、管理入园项目和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负责园区的人事、劳动、国有资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具体事务管理工作管理园区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承担镇政府授权管理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驶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其主要职责:
1、制定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业园区有关管理办法;
3、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4、统一规划、管理工业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5、监督和治理工业园区的环境污染,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工业园区的财产、税收、人事劳动等事物;
7、协调工业园区的内外投资、外资利用、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出口业务;
8、处理工业园区的涉外事务;
9、管理工业园区的财政收支;
10、管理工业园区的公益事业;
11、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
12、按规定权限任免和奖惩管委会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13、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一般的工业园区管委会都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的企业,是直属事业单位,多数是事业编制,但是管委会的领导岗位一般都是行政编制的,属于公务员,其它的工作人员仍然是事业编制,当然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公管理是不同地区自己来定的,实力将强的工业园区管委会一般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有参公编。一般要有行政执法职能才可以,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
四、备注:
1、参公编全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是政府委托或受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单位的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而不是公务员编制 。
2、管委会一般参公的不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供养、行使管理国家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具有行政编制的,都不是公务员。
㈧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㈨ 工业园区 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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