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输工业盐违法吗
只要你能确定拉的是工业盐那就不违法,95年国家就已经对工业盐放开了,目前盐务局为了搞市场垄断牟取暴利所有用这中卑鄙的手段对你进行打压。盐务局的这种行为太无耻了,简直就是无赖。
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他,也让盐务局被判违法执法的滋味。还要赔偿你的损失。发几条条款你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 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 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2015修改)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保证食盐专营,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购销、使用和盐业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生产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盐,制作食品、副食品用盐和畜牧、渔业用盐。
其他工业用盐包括制革、冶金、印染、制冰冷藏、医药、玻璃、陶瓷、炸药、机械加工、锅炉软水和清洗等工业用盐。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盐业工作。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盐业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盐业市场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地矿、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六条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的有效措施。在本自治区内生产、销售的食盐必须加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第八条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食盐生产、加工企业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第九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不得在食盐指令性计划之外销售食盐。第十条在食盐生产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健全盐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制度,加强盐产品的质量检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用于加工碘盐的原料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二条食盐出厂必须予以包装。包装物上应当注明盐的种类、加碘量、重量、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批号、生产日期、保管方法、制盐企业名称和地址等。第三章运销管理第十三条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安排全区的食盐购销计划。
自治区盐业公司应当按照食盐指令性计划组织经营全区食盐统一调运批发业务;市、县盐业公司承担经营区域内的食盐调运批发业务。第十四条根据生产规模核定年用盐量500吨以上(含500吨)的生产纯碱、烧碱用盐或其他工业用盐企业,可与制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直接购进生产用盐,并将合同复印件报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备案。
年用盐量500吨以下(不含500吨)的生产纯碱、烧碱用盐或其他工业用盐(简称小工业用盐),由所在地市、县盐业公司组织供应。
禁止工业用盐企业将两碱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非法转销或挪作他用。第十五条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跨省区运输食盐应当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食盐应当持有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第十六条途经我区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用盐单位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运盐证明;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购销合同复印件或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运盐证明。第十七条承运人不得承运无准运证的食盐、无购销合同复印件的两碱工业用盐或无运盐证明的其他工业用盐。第十八条食盐的运输、储存应当做到防潮、防晒、安全和卫生,并设有明显标志,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库或分垛存放。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第十九条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市、县盐业管理分支机构应当指定食盐代批发点,经营食盐代批发业务。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3. 2017年现在买卖工业盐违法吗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并未设定工业盐销售许可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均无权设立工业盐销售及运输的特殊许可。
根据发法禁止即可行的法律原则,销售工业盐是不违法的。
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如下:
一、追诉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二)个人或者单位曾因非法经营食盐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4.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障盐业健康、有序、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盐矿资源,保证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盐矿资源,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购销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市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区、县(市)盐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盐业管理工作,受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卫生、工商、物价、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对盐矿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禁止对盐矿资源的乱开滥采,防止盐矿资源浪费。第七条开采盐矿资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
转让盐矿采矿权,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在勘查、开采其他矿种等作业中发现盐矿资源的,勘查、开采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盐矿资源损失破坏,并及时报告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盐矿资源开采企业,只能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制盐、用盐企业供应或销售盐矿产品。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条新设盐矿企业、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现有制盐企业扩大制盐能力,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生产食盐。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从事食盐生产和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还应当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食盐必须按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第十三条生产、加工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第十四条生产、加工添加食品调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药物等的多品种食盐,必须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第十五条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手段,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订企业标准,并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固体盐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
(一)食盐包装应统一使用印制“食用碘盐”标识,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物;
(二)两碱工业用盐使用印制“工业盐”标识的包装物;
(三)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使用印制“精制工业盐”标识的包装物。
制盐企业开发、生产、加工盐产品的包装物、产品标识,应当报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生产。禁止非法生产、加工、买卖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第十七条禁止平锅制盐。
禁止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产商品盐。第四章运销管理第十八条食盐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
食盐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第十九条实行食盐运输准运证制度。
食盐准运证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在本市盐产区的盐业管理机构核发。
在本市范围内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本市县以上盐业公司的有效凭据;市外途经本市运输食盐的、从本市运出或者从市外运进食盐的,必须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运输情况应与食盐准运证填写的内容相符,不得涂改、伪造和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
5. 饭店非法用工业盐会判刑吗
当然了,你看看这个:
在自家经营的饭店,竟然掺加工业用盐用于食品加工。3月24日,被告人王东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东,系新野县个体商户。2013年6月8日,新野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新野县沙堰镇夏官营村“旭东饭店”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在自家经营的饭店内有大包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经称重为51.8斤。经鉴定,被告人王东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合GB5462_2003精制工业盐标准要求,不含碘。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6.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盐政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大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章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第十三条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破坏盐业资源、侵犯盐场(厂、矿)保护区的;
(三)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四)生产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及其他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区供应、销售非碘食盐的;
(六)不执行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生产、运销、购进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的;
(七)其他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查处案件的部门管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7. 卖盐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先去盐业管理局办理食盐专卖许可证,然后带上许可证、本人身份证、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照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好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到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证,这样就可以了。制盐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盐区治安保卫工作,以维护盐区正常的生产秩序。盐区治安管理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