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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区工业五路什么时候拆迁

发布时间:2022-08-18 15:11:24

① 浙江省桐庐县新建村什么时候拆迁

桐庐县10月份2021年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
(1)新建区工业五路什么时候拆迁扩展阅读:
近年来,我村在发展农村经济和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特别是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取得显着成效。主要表现在:
1发展经济、增加收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前提。要通过高产高效、优质特色、规模经营等产业化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建设村镇、改善环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处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道绿化等,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1)文化体育设施齐全,逐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2)整洁,村庄绿化,村道亮化,环境幽雅
3)技生产逐步发展,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4)村务公开制度化,经常化
5)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反映一定时期农村社会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以社会全面进步为标志的社会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增加收入。二是建设村镇、改善环境。三是扩大公益、促进和谐。四是培育农民、提高素质。五是要加强村级自治组织建设,引导农民主动有序参与乡村建设事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范畴。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有特色的居民住房,又要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做到道路、水电、广播、通讯、电信等“五通”,保证居住生态环境良好、生活环境优美,使农民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型农民”;要移风易俗,提倡科学、文明、法治的生活观,加强农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新农村建设的思路和做法
1、大力推进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培育主导产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首先,选准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对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进行全面的优化升级。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广开思路、广辟渠道、多种经营、突出特色、搞活经济、提高效益的原则,按照调高、调优、调出质量和效益的方向,通过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量,发挥资源优势,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加速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城市转移,广泛合理地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和产业化的良性循环。
2、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扩大农民就业和增收空间,正确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流动、就业。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民就地转移、就地就业。
3、保护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
4、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农民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新技术,了解新信息,增强致富发展的本领。
5、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好政策,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好政策必须要有好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来执行。因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作用。

② 如果房子会被拆迁,一般是提前多久通知

在小道消息流行时,或者规划里有而具体计划还没下达时,可以办。 等到政府出了文件,消息见了报,肯定说了冻结之类的话,就晚了,办不成了。 这是常见事,具体规定都在城市的《拆迁管理条例》里。不清楚你是哪个城市的,转给你一个苏州市2002年的文件,文件是网友发布我下载的(为准的是正式文件),看看第七条。
仅供参考。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
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③ 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的拆迁赔偿方法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8日 阅读次数:614

襄政办发〔201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襄垣县民用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暂行)

为了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打造中国新城镇新农村典范县,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根据襄垣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全面做好城镇化建设
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襄垣县县城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标准

民用房屋价值构成:房屋现值+附着物价值+土地补偿费。

(一)房屋现值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率×区位修正系数+装饰装修补偿费。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表、区位修正系数
表、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二)附着物价值附着物价值参照《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拆迁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及《长治市市政道路工程树木补偿指导价》等文件,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三)土地补偿费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补偿标准按每平米20-30元补偿)。

二、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原则遵循以人为本、就近分类、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1. 本次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2.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3. 补偿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
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 5.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合法批复手续认定。 6.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和计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无证的由镇、村两级机构确认。 7.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8.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县政府组织监察、国土、住建、国资委、房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9.
被拆迁房屋只有自行交易合同,但未办理法定过户手续的,须按照规定补办过户手续,无争议有协议并收回房屋证件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视为过户,按本方案拆迁
补偿标准执行。 10. 被拆迁房屋有产权纠纷,在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的,暂不列入拆迁范围。 11.
发布拆迁公告后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2.
产权证明确为商业用房的按产权面积予以确认。拆迁范围内临街户已形成租赁或经营事实的房屋,按照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确定的性质,按规定进行补偿。有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给予经营补偿。 13.
租赁集体土地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经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且具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补偿。 14.
农村窑洞分为石窑、砖窑、土窑三种,按照重置成本补偿。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户评估程序

1. 前期准备阶段制定评估计划,选派专业人员进驻,并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收集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2. 现场调查、摸底阶段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 对评估范围的对象进行摸底和面积测绘,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相关人员对每户情况介绍;(2)对每户房屋所有权证及现状进行详细的分析、比对;(3)对每户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资料收
集和记录;(4)对每户影象资料进行采集;(5)对每户绘制房屋平面图;(6)对每户的摸底勘验表由户主、拆迁办公室人员、村镇代表签字认可。

3. 整理资料、公示阶段对摸底勘验表逐户整理并汇总后,在各村镇进行公示,由每户之间相互质证并补充。

4.
评估汇总阶段经公示后对无异议的摸底勘验表进行整理,综合分析和估算,出具分户初步评估结果。(1)被拆迁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5
日。被拆迁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县拆迁办公室出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县拆迁办公室应当及时向被拆
迁房屋所有人送达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2)县拆迁办公室送达被拆迁人评估报告后,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3)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4)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
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山西省估价师协会申请鉴定。(5)山西省估价师协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山西省估价师协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
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6)
因房屋拆迁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拆迁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7)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房屋面积计算标准

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
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间、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
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
部位,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5)挑楼、全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与房屋相连的
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地下室、半地下室
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7)有柱(不含独立柱、单排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
相通的,伸缩缝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
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
不计算房屋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
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靳脚、台阶、无柱雨篷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5)建筑物内的
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6)骑楼、骑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8)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

4. 下列建筑物一律不评估补偿面积(1)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盖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2)其他违章建筑物。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印发

④ 2021临泉县拆迁的地方有哪些

一、在建重点项目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7月底,我中心在建的房建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各类建设项目共41项,项目总投资66.53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2.28亿元。
(一)房建工程26项,总投资约29.51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1.015亿元。
1. 其中安置房项目6项,分别为:邢塘安置区二期、银杏苑安置区、丁香苑安置区建设项目、香樟苑城中村安置区二期工程、北园安置区、长官镇育才安置区二期。
2.教育卫生类项目13项,分别为:临泉县第十中学,文治路小学,迎仙路小学项目、临泉县姜寨中心学校学生宿舍楼和李老庄中学教师周转宿舍项目、临泉县皖北经济技术学校分校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县特教学校等四所学校建设项目、县人民医院肿瘤治疗中心及感染科病区项目、县第五人民医院(宋集中心卫生院)及县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临泉县关庙和张新镇卫生院业务大楼建设项目、2016年临泉县长官镇等15个乡镇教师公租房建设项目庞营公租房(一期工程)、临泉县病房大楼建设项目、北园安置区幼儿园、临泉县第三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第九中学改建扩建项目。
3. 其他公建类项目7项。分别为: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四期标准厂房及职工宿舍楼建设项目、临泉县客运站EPC建设项目、临泉县救助站、临泉法院杨桥法庭和法院综合档案馆,法制教育基地及执行警务指挥训练中心建设项目、临泉县公安局韦寨,庙岔派出所建设项目、粮食物流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安徽临泉工业园新泉花园维修改造项目。
【拓展资料】
(二)市政工程5项,总投资13.78亿元。7月份完成投资6300万元。分别为:临泉县2019年经开区路网建设项目(第一批)、临泉县经开区路网和城区路网道路绿化工程项目、临泉县2019年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第二批)、2020年临泉县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郑阜铁路安徽段临泉站交通枢纽及城区道路建设项目、临泉县杨桥镇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
(三)交通工程10项,总投资23.4亿元。其中7月份完成投资6373.74万元。国省干线4条总长56.66公里,分别为:S237临泉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S204于寨至韦寨段改建工程、S328杨桥泉河大桥及接线工程、G345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S204至关庙段),县乡道路4条总长约86公里,分别为:临泉县2020年农村道路工程(长官至陶老)、临泉县邢塘至杨桥农村道路工程、临泉县田桥至姜寨农村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临泉县2021年第一批农村道路工程施工。码头港口一项:阜阳港临泉港区综合码头工程(新建)。养护工程一项:临泉县2021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
二、储备项目情况
(一)正在招标项目1个,为:临泉县四化路小学装饰及室外附属工程施工。
(二)正在进行招标准备工作项目5个,分别为:顺河路、如意巷、人民巷三条道路;光明北路、姜尚大道、教育路三条道路;拘留、戒毒所及室内外训练场项目;临泉县城东地表水厂项目;杨桥至长官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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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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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临泉县城市道路及路网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已进场,目前该项目因土地征迁未完成和拆迁资金未落实,仅滨湖路、文正路、临_路(仅700米具备施工条件)、人民路污水主干网工程、厂区连接路、迎仙路、白沟西路等10条路正在施工。其他道路因土地征收及拆迁未完成,暂不具备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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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我中心积极配合住建局、国土局做好土地报批相关工作,对接属地政府建加快征迁工作,同时建议统筹拆迁资金,加快土地报批程序,以确保项目全力推进。

⑤ 襄阳市政府拆迁个人房屋和政府征用个房屋有什么区别

您好!
项目涉及拆迁8189户,拆迁改造面积75万平方米,总投资48.1亿元,建设费用20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8年。
襄城檀溪二期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东至西护城河,西至长虹南路、南至内环线环山路、北至滨江路,包括铁佛寺东,铁佛寺西,陵园路社区、凤雏社区、檀溪社区,需征收房屋2300户,建筑面积18.8万平方米,房屋征收投资约13亿元,建设费用8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襄城庞南片区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西至焦柳铁路,北至庞公路,东至星光大道,南至内环南线,含苏家园、洪庙、王家洼、河心片区,需征收房屋2500户,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房屋征收投资约16亿元,建设费用8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襄城古城片区一期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涉及东巷子、管家巷沿线危旧房屋和居民自建房,需征收房屋200户,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房屋征收投资约1.6亿元,建设费用1.6亿元,周期为2016年。
菜越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将对菜越、汉南、赵家巷和施营4个社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户数7145户,拆迁建筑面积为107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亿元。建设费用为20亿元,建设周期2016年至2018年。
樊城清河口片区(三江口)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东起清河一桥,西至丹江路,南起汉江河堤,北至大庆东路,规划用地面积1740亩,需要征收各类房屋7800户,建筑面积11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20亿元,建设费用25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8年。
樊城屏襄门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项目总投资约40亿元,东起老关庙街——基鹅巷,西至兴武街,南起汉江大道道路规划红线,北至解放路,房屋征收户数1819户,建筑面积约16.7万平方米,建设费用7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8年。
伙牌下冯小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位于襄州区襄阳纺织工业园内,需拆迁650户,拆迁面积21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75亿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945套,建筑面积9.49万平方米,建设费用3.75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东风井关农机产业园棚户区改造
项目位于襄州区朱庄物流园区内,需拆迁14户,拆迁面积0.79万平方米,计划投资500万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16套,总面积1600平方米,建设费用500万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
樊城人民广场南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项目东起长征南路,西至市传输局人民广场生活区东围墙,南至解放路——人民剧场家属区规划路,北至人民广场南路围合区域,需征收各类房屋户数134户,建筑面积约3.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亿元,建设费用6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8年。
池阳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襄州区双沟镇唐白河畔,需拆迁781户,拆迁面积10.2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65亿元,新建棚户区住房1160套,总建筑面积16.66万平方米,建设费用3.65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楚鹰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位于襄州区楚鹰社区,东起车站南路,西至园林路,南起航空路,北至永安南路,需拆迁705户,拆迁面积1.93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31亿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705套,建筑面积6.35万平方米,该项目中央已下拨棚户区改造资金788.4万元,建设费用2.31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樊城解放路拉美步行街(二期)项目
该项目位于樊城宾馆院内樊城区政府两栋家属楼(第6、7号楼),房屋征收户数28户,总投资约10亿元。建设费用6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8年
“襄阳农药产”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位于高新区团山镇余岗村境内。需拆迁245户,拆迁面积1.74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600万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245套,建筑面积1.99万平方米。建设费用2600万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
“红星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位于襄州区红星社区,东起车城南路,西至襄阳新城,南起福音路,北至邓城大道。需拆迁400户,拆迁面积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39亿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440套,建筑面积3.3万平方米。该项目中央已下拨棚户区改造资金396万元。建设费用1.39亿元,建设周期2016年。
“洪山头社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位于襄州区洪山头社区,东起华强路,西至火车站东路,南起唐白河堤,北至汉丹铁路,需拆迁849户,拆迁面积3.6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2.59亿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900套,建筑面积9.7万平方米。建设费用2.59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汉江食品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位于襄州区张湾社区,东起八一路,西至航空路,南起六两河河堤,北至金华寺路,需拆迁150户,拆迁面积2.3万平方米。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150套,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建设费用7000万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
余岗社区棚户区改造二期
改造户数1838户,征收面积95.026万平方米。建设费用27.57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鹿门寺二期”林场棚户区改造项目
位于鹿门风景名胜区,东至襄阳市畜牧场,西至东津镇三河村,南至鹿门寺林场,北至东津镇庄冲村。需拆迁142户,拆迁面积1.99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7800万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142套。建筑面积2.28万平方米。建设费用7800万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
航运社区棚户改造
项目位于襄州区航运社区,南至汉江河,东和北均与金华社区交界,西至张湾村四组,共需拆迁1500户,拆迁面积9.99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35亿元,新建棚户区改造住房1500套,总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该项目中央已下拨棚户区补助资金4700万元,建设费用1.75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东津镇及高铁站区域
项目征收及拆迁峪山路、内环南线、中环东线及汉江围合区域,拆迁户数为6800户,面积约为200万平方米,计划投资60亿元,2016年计划申请农发行资金35亿元,建设费用35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连山湖社区棚户改造
项目改造户数432户,征收面积471万平方米,建设费用7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鏖战岗社区棚户区改造一二三组
项目改造户数468户,征收面积28.39万平方米,建设费用3.51亿元,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7年。
望采纳

⑥ 历城区拆迁计划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范围如下: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南起胶济线黄台站东咽喉,沿胶济线北侧走行,跨大辛河后折向北,沿大辛河东岸走行,上跨工业北路至大辛河与小清河交汇处折向东北,接入济青高铁济南东站西咽喉,线路长度10.47公里,涉及征迁红线18米,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法律依据: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济(历城)征告字〔2021〕1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的规定,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作出济(历城)征字〔2021〕1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南起胶济线黄台站东咽喉,沿胶济线北侧走行,跨大辛河后折向北,沿大辛河东岸走行,上跨工业北路至大辛河与小清河交汇处折向东北,接入济青高铁济南东站西咽喉,线路长度10.47公里,涉及征迁红线18米,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以上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部分。

二、征收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道路桥梁管理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15日。具体起止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四、征收补偿

按照《新建济南枢纽胶济铁路至济青高铁联络线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⑦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拆迁人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第五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第六条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补偿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第七条棚户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回迁安置房户型为: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类安置户型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户型的最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普通住房标准。第八条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当对回迁安置房屋的平面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房产等各部门按照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对棚户区内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规定向拆迁人缴纳费用后,由拆迁人按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拆迁人必须将所收取的费用移交产权单位。

(一)平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

(二)楼房: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的20%或依据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第十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货币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

(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拆迁货币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8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7;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搬迁补助费为每户400元。

(五)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第十一条棚户区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选择回迁安置,并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二)拆迁补贴建筑面积=(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住宅改营业上浮率+拆迁面积补贴金额)÷800元/平方米。

(三)拆迁安置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的90%)×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根据搬迁时间确定: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8.5;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的,系数为3.2;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未搬迁的,系数为0)。

(四)拆迁面积补贴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6平方米补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回迁安置户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补贴建筑面积)。

(六)享受拆迁面积补贴的被拆迁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须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搬迁补助费每户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含采暖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

(八)棚户区内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构)筑物等,不享受此项政策。

⑧ 请问铁西区是怎么来的

铁西区建制于1938年1月1日,因位于长大铁路西侧而得名。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占领了沈阳。成立了伪奉天市政公署,当时铁路以西除附属地外仍属沈阳县。
1932年11月伪奉天都市计划准备委员会成立,并计划将沈阳县所辖的东起南满铁路(现长大)、西到大则官屯(现卫工街),南至浑河、北到皇姑屯(现沈山铁路)定为西工业区(非行政区)。
1934年6月《西工业区平面图》制成。当时的规划是东起安福街(现第二纺织厂西侧马路)西至嘉应街(现兴华大街),南起南五马路(现建设大路),北至中央路(现北三马路),在这个范围内有46家工厂确定了位置筹备兴建,这是铁西早期的建设规模。同年11月将沈阳县揽军屯一带划入市区。
1935年3月,由日本在中国进行殖民统治的代表满洲铁路株式会社与伪奉天市公署共同出资,设立“奉天工业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后移交市公署,改为“奉天铁西工业土地管理处”,负责西工业区规划建设和土地征购。工业土地股份有限公司强行购买农民的土地并全面实施其规划。揽军屯三千户居民被强迁到五马路以南的兴顺、齐贤、景星一带,这是铁西区历史上的一次大搬迁。当时铁西工业区的规划是以南五马路(现建设大路)为界,以南是生活区和商业区,以北是工厂区。铁西区的城市规划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都是为工业生产服务的。
1937年9月1日,伪奉天市公署发布公告:奉天市划为11个行政区,有沈阳、大和、铁西、大东、东陵、沈海、浑河、永信、于洪、北陵、皇姑。铁西区辖范围是东起安福街(现第二纺织机械厂西墙外小马路),南至辽中路(现沈辽中路),西至寿同街(现卫工明渠)北至奉山铁路(现沈山铁路)。
1938年1月1日,奉天市政公署公布条例,成立了铁西区公署,这是铁西区建置的开始。下辖齐贤、兴顺、景星、中央、应昌、兴工、嘉工、劝工八个分区。
日本侵略者为了达到长期占领的目的,签定了“日满两国政府协定”,在这个协定下,日本国内以大阪地区为主的一些财团资本家如三井、三菱、住友、大仓等系来铁西建厂或设分支机构,把铁西工业区称为“大阪系资本的别动队”。日本财团在铁西大量建厂,掠夺中国的资源,同时日本关东军还利用一批工厂进行军工生产,为侵略战争服务。到1938年铁西区的扩建基本完成。
1938年1月1日,伪满奉天市公署实施了区条例,由于地处铁路西侧,故正式命名为铁西区。 1948年11月2日,沈阳宣告解放,铁西工业区真正回到了人民的怀抱。
“一五”期间,沈阳作为一个以机械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城市,成为新中国建设的重点,企业高度集中的铁西区是重中之重。苏联援建的156项国家重点工程中有3项在铁西。投资超过百万进行企业改造的40多个,新建大中型企业12个。
1951年5月1日,凝结着沈阳工人阶级心血和智慧、饱含铁西工人爱国深情的第一枚金属国徽悬挂在天安门城楼上。
1952年9月23日,工人村开始建设,共建有5个建筑群72幢三层砖混楼房,建筑面积99012平方米,工人村建成后,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工人居住区,在全国率先引领了“楼上楼下,电灯电话”的现代住宅潮流。
1984年铁西作为一个计划经济典型特征最为突出的老工业区,在改革企业管理机制上开始了探索和尝试,推行了经济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厂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等等,并从1986年开始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2002年6月18日,沈阳市委、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决定铁西区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合署办公,成立铁西新区。
2007年6月9日,铁西区被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授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暨装备制造业发展示范区”称号,同年,铁西区与细河经济区重组,诞生总面积484平方公里的“大铁西”。
2008年12月,先后被授予“全国改革开放30年十八个典型地区之一”和“2008联合国全球宜居城区示范奖”称号。
2012年8月31日,随着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学工业园的新厂区开工建设,铁西老城区内最后一座大型工业企业迁出,铁西“东搬西建”任务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⑨ 北京首钢拆迁信息

简单一句话 为了奥运!
曹妃甸,原是渤海湾一个沉寂千年的小岛,涨潮时面积不足4平方公里。如今正在进行一项世人关注的钢铁大工程。

4月7日上午,《了望》新闻周刊记者驱车来到这里。强劲的海风中,绞吸船倒海翻沙,施工车辆穿梭往来,石油码头正在打桩,载有数十万吨铁矿石的巨型船正在进港……

采访车的GPS卫星导航系统上,十分确切地显示我们现在行驶在海平面上。一年之前,记者脚下站立的这片土地还是汪洋大海,电子地图显然还没有来得及进行调整。

一个310平方公里的工业区呼之欲出。一座包括“大港口、大钢铁、大化工、大电能”等四个产业为支柱的现代化城市,正在这里迅速崛起。其中“大钢铁”即指在这里建成一座年产千万吨精品板材、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钢铁联合企业。

这个钢铁联合企业的前身,就是北京首钢。而到了河北省的曹妃甸,这一钢铁联合企业有了新的名称: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组成为:首钢控股51%,唐钢占股49%。

2005年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了首钢搬迁方案,同意首钢实施压产、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治理,在河北唐山曹妃甸建设一个新首钢。2010年首钢将搬迁完成。

国家发改委关于首钢搬迁的批复中说:“对于首钢在河北唐山的曹妃甸新厂建设,要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结合首钢搬迁和唐山地区钢铁产业实际,建设一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钢铁联合企业。通过首钢的搬迁,还要加快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而具体承担《首钢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北京市规划委接受《了望》新闻周刊专访时透露。首钢搬迁后,工业区旧址的功能已初步定位为“城市西部综合服务中心”和“后工业文化创意产业区”。

此后,随着首钢产能的递减和“新首钢”建设步伐的加快,首钢正在北京作最后的“谢幕演出”。

首钢的搬迁和新首钢的建设,给《了望》新闻周刊进行“重工业淡出大都市”的专题调研提供了最佳的切口和视角。经济在快速发展,城市在快速扩张,而我们的大城市,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占据制高点,并成为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家园?

要首钢还是要首都

首钢的建设和搬迁,牵动着几代中央决策者和广大的老百姓。

距离北京市中心天安门广场仅二十几公里的首钢,建厂于191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决策层认为北京应该承载更多的生产功能,要建设成全国的“经济中心”,首钢迎来快速发展期。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首钢产量更由100万吨猛增至800万吨,在中国钢铁企业中排第一位。随着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对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在90年代初最为严重的时期,在石景山区86平方公里范围内,首钢的粉尘排放量平均是每年每平方公里34吨。

事实上,早在1986年首钢产量只有150万吨时,就有专家发出过“首钢迁,还是首都迁”的警报,90年代后期更是发起了“要首钢还是要首都”的讨论,随后便是个漫长的论证过程。

1994年,首钢的钢产量达到了823万吨,而厂区的降尘量也达到市区的29倍。人们开始关注这一矛盾,有人提出把首钢迁出北京的建议。

1995年,首钢宣布,将钢产量限制在800万吨左右,并关闭了每年盈利一亿多元的特钢公司和一些建在市区内的重污染企业。此后,首钢每年从生产利润中拿出30%来治理污染。

1999年,首钢作出再次减产80万吨的决定,并通过高新科技改造,把发展重点转移到高新技术产业上。首钢的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到2001年首钢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环保,又进一步降低了污染量。2002年,首钢的环保投入达到2.41亿元人民币,几乎相当于首钢当年利润的50%。

2001年7月,北京申奥成功,决策层终于痛下决心,将首钢迁出首都。

搬迁一锤定音,首钢积极应对。首钢董事长朱继民告诉本刊记者:“确定搬迁后,从2002年开始,我们组织了大量的专家,包括中国工程院十多位院士对首钢如何进行结构调整,如何实施搬迁改造,作了系统的论证,以期探索出大型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型模式。”

多方利益博弈

对首钢这样一个大型工业企业难以割舍的复杂心态,除了几十年积淀下来的感情之外,生产总值和财税收入的巨大诱惑,无疑是所在地政府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

在首钢压缩产量前的2004年,集团上缴税收2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619亿元。首钢的销售收入贡献占到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的十分之一以上。

“首钢搬迁,的确将对北京经济产生较大的影响。”首钢总公司总经理王青海表示,“近年来首钢钢铁产业每年为北京市提供的工业增加值超过80亿元。首钢上交税收占到北京市财政收入的1/20。搬迁后,这部分工业增加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将转移到河北。而给北京留下的首钢其他产业、离退休职工以及内退职工,却需要花一定的人力物力来解决。”

巨型企业的搬迁,背后牵动的是地方政府的巨额利益。2003年,首钢200万吨钢联项目选址河北迁安,按照“属地纳税”原则,仅首钢一期200万吨钢联项目产生的税收将达7.1亿元,比2003年迁安市财政收入多0.5亿元,可谓“再造迁安”。

此后,在秦皇岛抚宁县,首钢一期“秦板”项目,预计税收超过5亿元,而2003年,抚宁县财政收入为3.5539亿元。这等于再造了“一个半抚宁”。

“首钢涉钢产业整体搬迁曹妃甸,同样等于再造一个唐山。”谈及首钢之于唐山,唐山市的相关负责人显得很兴奋。“首钢新厂将在2008年初开始试运营,一期800万吨精钢的生产,一年的工业增加值可以达到200~300亿元,加上对相关产业的拉动,以现在唐山市的经济总量来作比,无异于再造一个唐山。”

但本刊记者采访时不断听到相关官员的议论,首钢搬迁后的地方税收不可能全部都给河北省。唐山市委书记赵勇明确向记者表示,凡是从北京、天津转移到唐山的工业,税收都可按照一定比例“分享”,而GDP则可以全归原属地。渴望发展的京津冀腹地的领导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鼓励重化工业由大城市转移出来。

然而税务专家却指出,京唐钢铁公司是首钢与唐钢共同出资所建的股份制企业,肯定应该执行‘属地纳税’原则,即在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首钢占用我们的矿产,污染我们的环境,消耗我们的水资源,不可能与地方上没有一点关系,肯定要在税收上照顾当地。”河北省发改委一名官员说。对唐山而言,开矿和冶炼,难免加重当地的污染和环境的负担,如果把税收上缴到当地,也就为治理环境提供了经济基础。

北京方面,对曹妃甸新钢厂地方税收归属的态度是明朗的。2005年3月7日,北京举行关于首钢搬迁的专题会议。市委书记刘淇和市长王岐山在会上明确表示,北京市将站在国家大局、北京市未来和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角度来正确对待和处理首钢搬迁的有关问题。

但对税收究竟如何分配,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迟迟没有给外界一个公开的表态。

饶有意思的是,为补偿北京的“损失”,国务院批复的首钢搬迁方案中留了一个伏笔:“在顺义建设150万吨冷轧薄板项目”。首钢150万吨冷轧薄板项目选址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厂区总规划面积73.37万平方米。项目估算总投资为64亿元,预计年销售收入70亿元(不含税),计划2007年底前建成投产。项目设计年产量为150万吨冷轧薄板,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建筑、家电等行业。

北京打造“软产业”

国家行政学院张孝德教授接受《了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随着钢铁、化工这些“硬产业”迁出北京,北京将“置换”出发展其他产业的巨大空间。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北京市以生产服务、文化创意为代表的“软产业”正在迅速崛起。

新中国成立之后,北京发展之路实际上是一条工业化城市的道路,而且是以重化工业为主的工业化城市的路。

上世纪末的统计显示,北京市从事工业生产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40%以上,远远高于上海、天津。北京市工业生产的产值结构,重化工业占62%,轻工业占38%。国家统计的工业门类是164个,北京拥有147个,占90%以上。各个工业门类,北京都自成体系。而且,在工业化过程中间,追求的是大而全,小而全。

新中国建国以来,北京工业布局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至50年代末。初步形成东郊棉纺织区,东北郊电子工业区,东南郊机械、化工区和西郊冶金、机械重工业区。以上工业区分布在当时的城区之外,与城市的功能并不相悖,同时为解决城市就业和城市建设提供了物质保证。

第二阶段,60年代至70年代。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和当时的经济状况,北京工业从产业结构上向基础原材料工业倾斜。尽管新建大型企业开始在郊区布局,但仍有相当大的投入是在已发展为城区和城区边缘的工业企业。因而在取得工业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逐渐显现了城市中心区地域扩展与城市功能的矛盾。

第三阶段,80年代至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北京城市规划的两次调整,开始实施以解决污染扰民为目的的企业搬迁和组建分布在郊区县的工业科技园区,创造了北京工业实施统一布局调整的先期环境。

2000年,北京市提出调整工业布局。并希望通过调整建立起与城市生态环境现代化国际要求相适应,与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地位相匹配,与首都经济的空间环境条件相吻合的产业布局。

北京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中提出,加快规划市中心区内现有企业的搬迁调整。加快启动市中心区内及周边地区总占地613万平方米134户搬迁企业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计划用3至5年的时间,使四环路以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都进入搬迁改造的实施阶段。

以上计划全部完成后,连同1985年以来已迁出的企业占地,规划市中心区内将置换出800万平方米左右土地,工业用地比例将降至7%,基本解决规划市中心区内工业企业的污染扰民问题,同时通过搬迁,形成市中心区体现繁华、郊区体现实力,分布有序,相对集中,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合理的工业布局体系。

2004年,北京市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自己“国家首都、世界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为“都市国际化、经济服务化、区域一体化、产业轻型化”。

从2006年开始,北京建立了能耗、水耗公报制度、节能监察和评价制度,并将“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重点耗能企业。对全市135家年综合能耗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开展了节能监测执法检查,启动了105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首钢搬迁调整启动,北京焦化厂正式停产,合成氮、电石、硫酸、油制气等27种传统工业产品退出生产,基本消灭了小水泥、小玻璃、小造纸、小钢铁。

停产或者搬迁这些“硬产业”,消灭了北京城市发展的“硬伤”,全新的产业体系正在这座越来越国际化的大都市中崛起。中关村科技园区、金融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临空经济区、奥林匹克中心区等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已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引领带动者,工业增加值占全市的近一半,金融业增加值占到全市的70%以上,信息服务业增加值也超过全市的一半。

“京津冀”视角

首钢搬迁是近几年产业区域间转移的标志性事件,而将这一事件放在京津冀区域产业循环视角下进行观察时,可以发现首钢搬迁是一种产业历史的必然。

国务院新近批准的京津两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备受关注的一大亮点是,北京不再强调“经济中心”,而将发展目标明确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和宜居城市”;天津则提出建设“中国北方经济中心”。

而河北,则一直在积极实施其承接京津两市产业梯度转移的计划。

京津冀三地在经济发展上各有所长,北京拥有知识经济等优势,天津拥有加工制造业和海运等优势,河北则拥有重化工业和资源等优势,三方优势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强化京津冀更深层次的合作,将更有利于三方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提升区域的整体竞争力。

这一认识,在三地引起强烈共鸣,并在高层取得高度共识。2004年,京津冀三方终于开始进行对话,涉及三方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问题,对话的一个重点就是产业转移。

在新的城市定位下,北京开始了以首钢外迁为代表的产业转移,同时发挥历史文化优势,着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总部经济和现代高端服务业;天津则承接了空中客车A320总装线、百万吨乙烯工程等重大项目;而周边的唐山、保定、廊坊等城市努力建设中心城市产业转移的承接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孝德说,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10年来我国的大城市在招商引资上占绝对优势,“赢者通吃”,从劳动密集型到高科技产业,大城市占尽所有产业,高度发达,高度集中,而中小城市被边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交通、人口压力、资源短缺等各种大城市病凸显,大城市的管理者突然意识到,只有将中小城市发展好,才能真正缓解城市压力,重化工产业转移由此拉开序幕。从这一点上来看,首钢搬迁到曹妃甸是具有历史示范意义的。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副局长常青说,北京将发挥中心大城市的带动作用。深化京津冀都市圈经济合作,积极优化发展环境,使北京成为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总部以及研究开发和销售机构等的集聚地,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立区域协调机构,形成有效的区域合作机制。促进北京工业与津冀地区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配套体系,加强区域间汽车、电子、通讯设备等重点产业链的生产合作。鼓励发展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功能的优势互补,引导产业转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互相促进、协同发展的区域产业新格局。

河北省发改委主任沈小平表示,首钢搬迁带来了机遇,河北省要完成由钢铁大省向钢铁强省的转变。

但这并不意味着首钢搬迁和河北省污染增加划上等号。沈小平说,钢铁是河北的主导产业之一,尽管河北省的钢铁产量占到中国的五分之一左右,但仍算不上是钢铁强省。河北省将借首钢搬迁的机会,加大对钢铁企业的调整整合力度,促进钢铁工业向高端、精品、深加工的方向发展,促进钢铁产业优化升级。

而专家告诉本刊记者,一个产业分工明晰、功能互补、互为依托的京津冀经济区域,在经过如首钢搬迁这样的“产业磨合”后,将更具国际产业竞争力。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与此同时,京津冀都市圈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初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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