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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产品如何上市

发布时间:2022-08-17 06:31:14

A. 以从事加工原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可以上市吗

基本上不行
缺乏核心技术的公司比较难,你可以在全国范围里比较下这个企业跟其他企业的差别,没有一定优势的就不要想了。跟如果随便一个加工企业就能上市,上市公司不是太不值钱了吗?
现在上市公司的一个空壳就值一亿以上

B. 加工生产一个产品,上市销售需要些什么部门的许可证

QS是食品“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英文缩写,带有QS标志的产品就代表着经过国家的批准所有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和醋五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6年7月1日起,冷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散装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第二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十类食品,无QS标志不能上市销售。另有13类食品,包括茶叶、酱腌制品、炒货食品、可可制品、蜜饯、焙炒咖啡、蛋制品、水产加工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啤酒、黄酒、葡萄酒等的生产企业也已开始申请认证工作。
按照规定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到所在市(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两份;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生产企业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份;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C. 一间公司需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上市

上市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D. 就是生产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就可以生产产品上市了

都要办理的。
第一 生产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 营业执照由《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 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性质,一个是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一个是生产行为的认定,二者都必须办理,否则就是违法经营。

生产许可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3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很多名字重复,所以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 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贷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 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 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此项费用约300元左右。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最好是在原来办理验资时的那个银行的同一网点去办理,否则,会多收100元的验资帐户费用。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开基本户时,还需要购买一个密码器(从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银行都有这个规定),密码器需要280元。今后你的公司开支票、划款时,都需要使用密码器来生成密码。

12.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一般的公司都需要办理2种税务登记证,即国税和地税。费用是各40元,共80元。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你可先请一个兼职会计,小公司刚开始请的兼职会计一般200元工资就可以了。

13.申请领购发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E. 一家公司要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上市啊

公司上市条件

上市标准的选择。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不同,现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高

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较强的新兴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

场所。由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市场前景不

确定,造成其盈利能力不稳定,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使得银行不敢为其贷款,

而我国主板市场因为进入门槛过高也将它们拒于门外, 这样就特别需要一个有

别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融资渠道。考虑到新兴高科技公司业务前

景的不确定性,在构建我国二板市场时,要设法降低市场进入门槛。日前高西庆

也指出,应放宽二板市场公司的上市要求,以降低进入门槛。《征求意见稿》

规定,内地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1)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但对业务要求可能较严。 按照目前我国主板市场

的上市标准,企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3000万元,股票发行后公司股本

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而中小高科技企业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

法满足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所以, 二板市场应适当放松对公司股本总额和发

起人拥有股本总额的限制,从而尽可能让规模偏小、缺乏资金、 但产品前景良

好的中小企业上市。在我国成立二板市场的初期,考虑到新兴市场的特点,为了

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市场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 除适当

放宽股本规模的要求之外,上市条件将不比主板市场宽松。 根据中国证监会去

年底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上市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除股本规模可小于5000万元但不得低于3000万元外,其他财务和业绩指标都

不应低于主板市场。《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二板市场是为那

些具有活跃业务记录的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在放宽企业上市条件的同时,

应该强化公司的业务标准和管理标准,即公司必须具有突出的主营业务、明确

的主导产品、详尽严密的业务发展计划、完整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巨大的主

业成长潜力,而且具备高质量的管理团队和高效、完善的管理系统。随着市场

的发展,二板市场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要求可由不少于 3000 万元降为不少于

2000万元。

(2)经营年限相对较短,可不设最低盈利要求。主板市场的上市规则中一般

有“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而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创新能力较强, 使得技术

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无法达到上述条件。随着证券市场的不

断发展,投资者日益成熟,市场运作(特别是主板市场运作)逐步规范, 监管水平

不断提高,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可逐步放松。 《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

都规定,企业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高新技术业务两年以上( 增发新股的

可以不受此条款限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营运质量, 避

免企业因频繁变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而造成经营业绩的不稳定。并且规定,原

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可以

连续计算,在最近二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为了增强我国二板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促使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上市条件可考虑进一步放松,对于研究与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只需要有一年

的经营记录,可以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且不分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制性质均可

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考虑到许多网络企业在创立时期大都没有盈利,因此对其

盈利记录可以不作要求,但需要有高增长的业绩记录。《试行办法》曾要求企

业有一年的盈利记录。在《征求意见稿》中,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发行股票前

的最低盈利要求,并且对公司的预期利润率不再作出硬性要求。这一规定,为

网络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打开了大门。此前,有关ICP不得在海外上市、 非证

券公司不得从事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等规定,使得部分网络公司几乎不可能再得

到风险资金的支持,而高新技术板的盈利记录要求、“双高认证”等规定几乎

封死了网络公司的国内上市之路。这一新的政策变化必将对主板市场上网络股

板块的表现发生重大作用。目前沪深两市中不少上市公司都组建、控股或参股

了一些网络和其他高科技企业,随着这些高科技企业上市或分拆上市,将会使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投资获取不菲的收益。这无论从题材的发掘还是从业绩提升

促使投资价值凸现的角度来看,都将对网络股的市场表现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3)放宽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社会公众股比例可相对较低。 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少于 5 人,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借鉴美国那斯达克(NASDAQ)小型资本市

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香港创业板市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百人的做法,《

试行办法》中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可降为不少

于500人。《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放宽要求,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为了确保和增强股票的流通性,二板市场应有足够

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但考虑到二板市场的企业规模相对主板市场要小,社会公

众股比例可低于主板市场。《试行办法》规定,二板市场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对该

比例的要求,规定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对

该比例的上限要求,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板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规则(讨论稿)》

的规定,高新技术板上市公司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在30%到65%

之间。鉴于二板市场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全部上市流通交

易,因此应适当控制新发公众股份占拟发行总股份的比例,我们认为这个比例

以30%-40%为宜。

3、二板市场必须是全流通市场。 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

的退出机制。虽然二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 但它是风险投

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

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 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

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二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 国家股和

法人股的划分,因此应该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市场。 国外机构对中国高科技企

业的股权投资同样可以流通,这涉及到制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相

关的配套改革。日前高西庆就表示,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主

板市场上,存在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另外,《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内不得转让,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所持股票不得转让。

在二板市场上市公司所有发行的股份将可以全部流通( 《公司法》的相关条款

将作修改)。

4、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有限制。 高科技企业在二板市场上

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而不仅仅是

为了满足这类企业的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 为了保持公司

成长的连续性, 应将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

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35%。 在

股权可全流通的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上市后, 这些主

要股东必须接受出售若干股份的限制。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经营和决策行为

的短期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个人信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监督

约束机制还不够健全。如果对公司高层和主要股东没有出售股份的限制,可能

会出现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大量抛售公司股票的情形,这不利于保持公司管理

层的稳定,造成管理层缺乏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从而制约了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目前国内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提出到香港创业板和美

国那斯达克上市的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内现行规定对发起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流通限制过死。如果继续沿用现行做法,将不仅制约国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利于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因此,为了完善风险

投资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二板市场可以借鉴香

港和美国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放宽对发起人股份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的时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二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股

份,自新股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流通,但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首次公开发行之

日起未满一年的除外。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自股票

上市满一年后方可流通。同时,通过示范宣传,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行的滚动

式锁定的作法,对高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有股份的交易进行制约。我们认

为,两年限期届满后,这些高管人员亦不得在连续六个月之内出售25 %以上的

名下股份。

5、二板市场应放宽配股等再融资条件。 股本的不断扩张是企业发展壮大

的一个主要表现。为了提高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能力,增强其发展后

劲,促进上市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二板市场需要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宽松的

再融资环境。例如对于少数急需资金实施高科技项目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配股

时,配股净资产收益率、配股间隔期及配股比例要求可适当放宽, 以实现再融

资的市场化。(1)放宽配股比例的限制。 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

字(1994)131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关于“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 不得超

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规定的限制。(2)

放宽配股条件。二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配股不受证监发字(1999)12号文件关于“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 以上”以及“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

收益率不得低于6%”的规定限制。例如,《征求意见稿》就明文取消了“前一

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配股条件限制。

6、收购兼并活动会比主板市场更加活跃。 现代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程表

明,资本经营已经取代产品经营而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以此来实现企业

低成本的快速扩张。美国那斯达克市场是美国高科技企业收购和兼并的主战场。

正是通过收购和兼并活动,一方面一些属于传统产业的上市公司以各种方式介

入高新技术产业,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

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以这种方式迅速地发展壮大,以达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

的目的。据统计,1999年美国最大的50宗高新技术企业的收购与兼并案中,大

约有90%是在那斯达克市场完成的。从购并行业来看,通讯、计算机、 医疗健

康业的购并占了较大比例。例如,风险高科技企业网景公司就是大规模购并浪

潮中的众多收益者之一。从1995年到1998年4月,微软公司顺利实施了28 宗兼

并案和32项投资项目,使得其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增长了1.7倍和1.4倍。在那

斯达克市场,类似微软这样通过购并实现快速规模扩张的还有不少公司,例如

Amazon.com、CISCO、Intel、Ecom、Oracle、Amgen、Sun、Dell等等。最近,

美国在线(AOL)收购时代华纳(TWX)充分利用那斯达克市场提供的便利条件, 以

换股和债务方式进行合并,总交易金额高达1840亿美元, 一举成为迄今为止世

界上最大的一宗购并案。

F. 以从事加工原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可以上市吗

公司上市是以资产和规模为依托,不是产品,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达到这些要求,就可以申请上市了

G. 公司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H. 一件商品上市卖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手续!

产品要有生产标准,要有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厂家,要有商标,质量合格证明等等,一些特殊产品如食品则需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简化程序

2018年10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决定》提出,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本次改革,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38类压减至24类。

《决定》明确,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I. 一个新产品由设计到上市,要办理什么手续

以保健食品为例: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商标注册等。

新品上市的具体行动计划:

1、新品上市进度:产品在各区域是同时上市吗,那么各区域产品上市时间安排是怎样的。

2、铺货进度计划:产品在各区域的商超、批发、零售渠道进行铺货,要求各地在什么时间达到多少铺货家数和铺货率。

3、通路&消费者促销:各地销售人员在商超、批发、零售、家属区等各通路,针对店方和消费者做怎样的促销活动?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细节的落实。

4、宣传活动:针对本次新品上市工作,企业投入的广告具体播放时间、频率、各种广宣品、助陈物的样品和投放区域、方式及投放数字。

(9)工业企业产品如何上市扩展阅读

市场背景分析及上市目的分析:

(1)该品类市场的总体趋势分析(一般是用发达地区、海外市场的数据来印证国内市场未来趋势)

(2)该品类市场的区格市场占比分析(按功能、口味、价格等要素区格);

(3)得出结论:新品定位的市场整体趋势看好(或者是切入了空白/尚有较大空隙的细分市场区格);

(4)产品选项迎合了某些市场机会:上市这个新品的目的正是利用这些市场机,会达到怎样的销量、品牌的成长效果。

J. 【民营企业如何上市】

先给你个报告来点启示:

早报讯(通讯员王建新 记者江海苹) 昨日,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在上海金萍果投资咨询公司于小央总裁的陪同下前来晋江,与晋江市10多家企业的老板就民营企业如何上市展开对话。利用资本的力量发展企业,晋江企业的老板还有些困惑,他们想了解有关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措施,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上市,企业上市后如何维系等问题。
曾从事10年证券工作的刘鸿儒先生说,民营企业为什么要上市?要解决的事是“过关”上台阶的事情,他不主张所有的企业都要改制上市。他认为企业上市是为了把企业做大,登上大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假如你决心定下,就得过关。

刘鸿儒还谈到,不要把企业上市看得很简单,但一旦上市了,好处很多。他认为企业一旦上市,企业的管理透明度就高了,透明度高了,信誉也就好了,信誉好了,自然业内人士就喜欢与你打交道做生意。他表示还将对民营企业上市问题进行调研。

据了解,晋江市有恒安集团、华意公司在香港上市。今后,晋江市的思路是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打响。同时,引导企业跳出产品经营,走向资本经营。据悉,晋江市正着力推动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力争5年内有3—5家企业上市。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网络(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着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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