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邯郸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邯郸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较高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物质遗产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住房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以及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非物质遗产包括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文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科技、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也应当履行保护工业遗产的职责。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先行保护。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通过利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组织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工业、文物、历史、文化、教育、旅游、科技、规划、建筑、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为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利用等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普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文物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二条工业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对所管辖区域的工业发展起到过重要推动作用,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二)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建筑技术领先或者极具特色的不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三)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或者重要人物有关的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商标徽章、文献档案、图书资料、影像录音等可移动工业文化遗存;
(四)体现邯郸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的工业产品;
(五)在一定范围内或者特定历史时期产生过重要社会影响的经营管理经验、生产工艺、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字号、企业文化等具有较高价值的非物质工业文化遗存;
(六)与所管辖区域工业发展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事件发生地或者重要人物活动场所;
(七)其他具有较高社会价值,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文化遗存。
对于煤炭、钢铁、冶金、陶瓷、纺织、电力、建材等体现邯郸工业特色的工业文化遗存优先给予认定。
❷ 工业的遗产保护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它们见证了工业活动对历史和今天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工业革命使科学技术、城市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而工业遗产就是工业文明的历史体现,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最重要的记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的空白。更好地保护工业遗产,发掘其丰厚的文化底蕴,将使绚丽多彩的历史画卷更加充实。同时,这些深刻变革的物质证据对人们认识工业活动的产生和发展,研究某类工业活动的起步和过程具有普遍的价值。
工业遗产具有重要的科技价值。它们见证了科学技术对于工业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保护好不同发展阶段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相对完整的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提高对科技发展史的研究水平。而保护某种特定的制作工艺或具有开创意义的范例,则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如荆江分洪闸,是中国20世纪50年代初期兴建的第一项大型水利工程的主体工程。1954年长江发生大水,通过3次开闸分洪,大大减轻了洞庭湖的负担,缓解了洪水对荆江大坝的威胁,为确保江汉平原和武汉镇的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人们也从中体会到科技的先进力量。又如建于1959年的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导弹卫星发射场遗址,作为中国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导弹和卫星试验基地,在过去的40多年间,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试验体系,成功地完成了多种型号导弹、远程运载火箭、人造地球卫星以及载人航天飞船的试验。这两处工业遗产因具有开创意义而展示出重要的科技价值,也因此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工业遗产保护对于传统工业城市来说更为重要。“城镇中有着古老的东西,但每年每月都在不断地产生着新的建筑与设施。今天的新事物,若干年后又成为陈迹,并随着时间的洗练,有些遗存又成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标志。城市永远处在不断地新旧交替之中,外观上也是古今并存的,是由基本上属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风貌而构成的,反映了该地区的历史文化和时代特征”。2002年两院院士吴良镛教授在进行多次实地考察和大量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南通是基于中国人自己的理念,比较自觉地、有一定创造性地通过较为全面的规划、建设、经营的第一个有代表性的城市,堪称“中国近代第一城”。南通是中国近代城市建设和民族工业发展的杰出代表,大量珍贵的工业历史建筑遗存和工业文物表明了“中国近代第一城”的客观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越来越成为体现城市文明和特色的宝贵财富,而“中国近代第一城”的提出和确立使南通的城市性格更加鲜明,城市品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❸ 列举出可行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
1举世闻名的中国古建筑万里长城,东起渤海湾山海关,西至甘肃省的嘉峪关。穿过崇山峻岭、山涧峡谷,绵延起伏1.2万余华里,横跨中国北方七个省、市、自治区。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御敌,便据险修筑长城。秦统一中国后,把分段的防卫墙连接起来,建成规模宏伟的万里长城,以后各朝又陆续加固增修。到了明代(1368年至1644年),在旧有的基础上逐渐改建成如今的面貌。万里长城气魄雄伟,是世界历史上伟大的工程之一。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2位于北京市区中心。旧称紫禁城,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我国现存规模最大最完整的古建筑群。始建于明永乐四年至十八年(1406-1420年),后经多次重修与改建,仍保持原有布局。占地72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屋宇9000余间,周围宫墙高10余米,长约3公里,四脚矗立风格绮丽的角楼,墙外有宽52米的护城河环绕。整个建筑群气势宏伟豪华,布局开阔对称,内外装饰壮丽辉煌,是我国古代建筑艺术的精华。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2004年7月1日,沈阳故宫 作为明清皇宫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位于甘肃省敦煌市鸣沙山东麓断崖上。俗称千佛洞,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的佛教艺术宝库。始凿于前秦建元二年(366年),以后历代相继凿建。洞窟分上下五层,高低错落,依次排列,南北长1600多米。其形制主要有禅窟、中心柱窟和覆斗顶窟。现存已编号洞窟492个,壁画4.5万多平方米,彩塑3000余尊,唐、宋木构建筑5座。1900年于藏经洞发现西晋至宋代经、史、子、集各类文书绘画作品5万余件。莫高窟集建筑、绘画、雕塑于一体,是我国内容最丰富的石窟艺术宝库。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3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北麓。陵墓建于公元前246年至公元前208年,现存墓封土高40米。陵园布局仿秦都咸阳,分内外两城,内城周长约2.5公里,外城周长约6.3公里。兵马俑坑位于秦始皇陵东侧,是秦陵的大型陪葬坑,1974年被发现。现已挖掘四个坑,面积共2.5万余平方米。能内丛葬大量与真人真马等同大小的陶制彩绘兵马俑和当时实战使用的各种兵器。出土文物达万件之多。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4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龙骨山。是中国旧石器时代的重要遗址。1927年开始发掘,洞内曾发现3个完整的头盖骨和一些残骨,是北京猿人和山顶洞人化石的发现地。山顶洞人代表一万多年前新人的类型,是研究人类进化的重要实物资料。建国以来,又陆续发现了北京猿人化石,打制石器和用火遗迹等新材料,是研究人类发展史和中国原始社会史极其珍贵的资料。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5位于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孔庙为我国最早、最大的祭祀孔子的祠庙。占地约10万平方米,殿堂466间。主要建筑物有金、元两代的碑亭、明代建造的奎文阁和清代重修的大成殿。孔府与孔庙毗邻,为孔子后裔直系子孙衍圣公住宅。孔林为孔子及其后裔的墓地,立有历代颂扬孔子的碑刻。1994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在将工业遗产的保护纳入国家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同时,应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城市和地区的发展规划,调整完善工业遗产保护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制定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是工业遗产保护的关键措施。西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A.麦格斯(AlisonMaggs)先生认为:“为了找寻恰当的用途,人们必须首先通过制订包括管理政策在内的保护规划确定场所的重要意义。保护规划将有助于界定场所的文化意义,并将它与未来的有关问题相联系。政策也能为某一场所的恰当用途提供建议,这些用途必须考虑诸如法规控制和经济可行性等其他因素”。编制工业遗产保护规划应注意与保护年代更为久远的文化遗产所采用的理论和方法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工业遗产在材料和结构方面的特点,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对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应及时明确界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并应针对机械设备、地下设施、地面构筑物、综合性建筑群以及整体工业景观制定相关保护规定,针对其未来适应性改动制定修复与合理利用导则。
❹ 工业遗产的关于遗产
人类文明的进化,取决于文化的创造、保存和交流。城市是文化的载体和容器,城市的发展是循序渐进、有机更新的过程。为了实现工业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互动与和谐共存,既要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对于城市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又要注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尽量发掘其在历史、社会、科技、经济和审美等诸多方面的价值,赋予工业遗产以新的内涵和功能,注入新的活力,实现它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互动发展。
工业遗产的普查与认定。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资源,它的价值认定、记录和研究首先在于发现,而普查是发现的基础和保证。我国计划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文物家底,工业遗产应列为重要普查对象。面对数量庞大的工业遗产,通过普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建立起我国的工业遗产清单。同时普查与认定、记录和研究的过程,也是宣传工业遗产重要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过程,是发动企业和相关人员投入工业遗产保护的过程。
科学认定是准确记录的前提。首先应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工业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并与国际标准具有兼容性,用以认定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工业遗产的认定应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使合理、统一的认定标准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应注意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与其他文化遗产,特别是古代文化遗产认定标准的差异。工业遗产应是在一个时期一个领域领先发展、具有较高水平、富有特色的工业遗存,保证把那些最具典型意义、最有价值的工业遗产保留下来。在历史价值方面,对形成年代应给予合适的尺度。
准确记录是深入研究的基础。对工业遗产地的各类不可移动现状遗存应进行准确勘察、测绘,对各类可移动实体档案应进行系统的发掘整理,并以文字、图纸、照片和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不同工业领域的生产工艺流程具有多重价值,是工业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科学技术与人工技艺是重要的遗产资源,一旦失传不可替代,应详细记录并加以传授。记录还应包括收集口述历史在内的信息,当事人的记忆是一种弥足珍贵的独特资源,应尽可能加以记录。同时应注意在昔日就业者中广泛征集可移动的工业历史文物,并纳入记录档案。综合上述记录成果,建立起完整的工业遗产记录档案,并将数字化及网上查询方式作为重要目标,以作为未来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依据。工业遗产完整的外观特征和遗址保存状况应在受到任何破坏以前载入记录档案,因为如果在生产活动停止或者工业场所关闭之前做好记录,将可以获得并保留更为真实的信息。
深入研究是科学认定的保证。工业遗产保护需要制定系统的研究计划,通过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的调查,判别工业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必要对工业遗产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使工业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证。对工业遗址进行考古调查是对工业遗产开展认定、记录和研究工作的基础,其重要意义已经得到普遍承认。必须按照与其他历史时期的遗址相同的高标准来开展考古研究,包括工业废料区所具有的潜在考古价值和生态价值也应得到重视。工业遗产研究需要历史、建筑、工业设计等多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同时,由于众多工业活动之间所具有的相互依赖性,需要通过不同工业领域研究成果的资源共享、协调行动实现工业遗产的综合研究。
❺ 工业遗产的改造应坚持哪些原则
工业遗产的改造所要坚持的原则嗯,首先呢,就是要坚持,物归原主的原则
❻ 工业遗产的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农业社会时代那些历史悠久的文化遗存作为文化遗产悉心加以保护,而对于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则重视不够,特别是其中的工业遗产更少得到人们的认同和保护,其价值尚未得到广泛认可。目前世界各地的工业遗产正面临着毁坏和遗弃以及掠夺式开发导致的严重威胁。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对工业遗产在拆与保、遗弃与利用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碰撞。尽管近年来一部分工业遗产开始被列入保护之列,但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业遗产项目仅占应纳入保护内容中的很小一部分,也就是在最近才开始在少数城市启动了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和保护规划制定,而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一些传统工业城市,尚未将工业遗产保护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缺乏对工业遗产的总体评价。
我们看到由于大量传统工业先后遭遇行业衰退和逆工业化过程,房地产开发随之跟进,为了有限的商业利益,不惜将一些经历战争磨难和文化浩劫而幸存下来的优秀工业遗产遗弃或拆毁。现在人们开始注意保护数千年、数百年前祖先创造的历史遗存,而往往忽略几十年前在我们父辈或者我们自己手中创造的文化遗存,忽视保护历史的延续性。正像我们曾经不文明地对待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一样,今天又正在迅速毁掉工业社会时代留下的文化遗产,使一些作为人类智慧结晶的工业遗产岌岌可危。
另一方面,现代工业遗产正面临着技术不断更新或更替所带来的冲击。与其他古迹遗址不同的是,不断延续的工业活动迫使此类工业遗产与不断向前发展的生产方式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开发应用和产品迅速地更新换代也使工业遗产更为脆弱,极易受到损害。证明工业发展深刻变革的物证材料对人类而言具有广泛的价值,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这类技术和产品迅速更新换代的生产领域的工业遗产的重要性。因此,在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过程中,如何对待工业遗产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要课题。
❼ 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铜陵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铜陵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铜陵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的工业遗存。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工作,并负责对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科技、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工业遗产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主体责任。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工作。第十一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或者提出相关保护建议。第十二条工业遗产认定的重点范围: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生产技术、生产技能、配方、商号、企业文化等;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与铜陵工业发展密切相关需要保护的工业遗存。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结果和社会推荐情况,提出工业遗产初步名录,组织相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业遗产普查和认定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对于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根据其历史、科技、文化、经济、社会教育等价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铜陵市工业遗产。
符合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某一历史时期或者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利用。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定专项保护方案。第十七条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
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等内容。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
❽ 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承德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承德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承德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经过依法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存普查、建立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并对拟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遗存开展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项目,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工业遗产项目。第十三条文物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或者推荐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体现承德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第十五条依法认定的工业遗产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参照原认定程序办理。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工业遗产确定公布后一年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构和时间等相关内容。
❾ 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保定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信和国资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科学研究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条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 建国后“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
(二)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企业。第十七条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商号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五)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七)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具有较高价值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