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产业 > 日照工业用地是怎么供应的

日照工业用地是怎么供应的

发布时间:2022-08-11 13:30:47

A.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转让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

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第七条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第十条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B. 国家级工业园区招商策划方案

不管哪一级政府,招商引资是发展经济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全员招商,一把手负责制,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一场轰轰烈烈的招商引资运动正在展开。不难看出,为了让企业落地,政府部门在工业用地,厂房租赁、出售、税收返还、人才奖励等方面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出台了诸多倾斜政策。但是,最终招商引资的进度和效果还是不尽人意。为什么不尽人意?为什么满足不了当初的设计需求??……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基础过于薄弱,区位优势不足,招商引资硬件欠缺。二是招商人员积极性不高,流于形式,有的借驻外招商机会公费旅游,不思进取,自甘落后。三是缺项目“营销能力”。当前,我们的招商项目推介形式单一,储备的客商资源很少,没有强大的资源后盾,又缺乏必需的宣传推介平台,全赖“参会”推介,等客商上门,被动招商。
四是缺项目“售后服务”。项目签约后,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保障和优质的软件服务,也就是园区运营的管理与服务。可以说硬件先天不足,基础设施落后,都是制约项目推介和落实的关键因素。特别是有着聚焦效应、起着风向标作用的工业园区因地方财力匮乏,令企业望而却步,直接影响签约项目履约率。还有就是一部分人的地方本位意识作祟,对引进外资、外企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开放意识薄弱,往往因为“红眼病”或特权意识严重,对招商项目设置障碍;有的部门服务不规范,办事效率低下;有的单位和部门,因为小团体或个人利益“吃、拿、卡、要”,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权威,造成“以商传商、商劝商退”的不良影响。
青岛 绿天使集团集孵化器、专业招商、资金扶持等诸多功能于一身。立足青岛,放眼全国。珠三角、长三角、黄三角、京津冀、中西部区域拥有诸多招商分队、掌握着不同行业的企业资源、为各级政府工业园区提供招商引资一站式全流程服务,为合作区域精准匹配优质企业,助力合作单位实现区域优质项目挖掘、项目考察、项目洽谈直至项目落户投产,并为落地企业提供产业培育、公司注册、环评报告支持与协助和转型升级服务,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政府、园区精准招商,项目快速落地,企业创新发展多方共赢。
目前,绿天使与部分地方政府合作,部分产业园分布如下:
绿天使利津创智绿谷产业园
绿天使莱西高新技术产业园
绿天使城阳智能制造产业园
绿天使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园
绿天使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园
绿海汇高密智能家居产业园
绿海汇高密环保产业园
绿天使安丘环保产业园
绿天使滨州智能制造产业园
绿天使济宁节能环保产业园
绿天使梁山智能制造产业园
绿海汇济宁智能制造产业园
绿天使临沂智能制造产业园
以上园区部分正常运营,部分还在建设中。了解详情可网络中国绿天使集团。也可网络:政府委托绿天使招商引资。这是官网的子页面,直接看到政府委托绿天使招商引资的详细细则。
当您进入官网对于页面的介绍,如果文字介绍不太详尽。可以直接电话沟通。那样的话更直接。

绿天使集团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紧扣时代脉搏,快速发展壮大……正以星火燎原之势开疆拓土、快速膨胀。这一点您在绿天使官网可见一斑。那么,百闻不如一见,如果有意向,欢迎您到青岛山东绿天使集团总部考察。欢迎您到正在运营的园区实地参观考察。

C. ◆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旨在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与思路方向,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的可行性、政策措施研究,探索符合产业发展规律的差别化工业用地出让制度,为建立和完善与“十二五”发展战略相协调、与阶段性宏观经济特征相适应的工业用地供应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项目系统梳理了国工业用地供应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从资源价值显化、集约节约用地、经济产业布局、宏观调控及其他社会影响等多角度进行了政策评估;通过同口径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全面总结了各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开展了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土地管理制度条件、不同国家的工业用地管理政策比较研究;开展了我国差别化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理想框架设计,明确了我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的思路方向,提出了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的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项目通过开展比较研究,在吸取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工业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演进方向,改革垄断供地方式、改变政绩考核体系等长期制度建设,以及操作层面的近期政策建议,形成《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研究报告》。成果将在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加强工业用地利用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协同,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D. 日照的经济介绍

晕 楼上的 你的意见很是狭义哈~
日照虽说是个新发展的城市 但总体生活水平在山东算上中上等了
就是地方小点
总体来说日照的经济是以旅游为主导 轻工业为辅的绿色旅游城市
我是日照人 我以日照为荣~

E. 国土局对工业用土地价格划分依据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F. 工业土地从何时开始必须实行招拍挂政策,

《土地法》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统称为招拍挂制度。
设定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
2、《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78号)。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作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G.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卫星城、郊县城镇、独立工业区和城市发展控制用地。郊县村镇建设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第三条本市城市土地使用区划分类如下:
(一)绿地、旷地、城市发展控制用地,指公共绿地、风景区用地、城市隔离绿地、苗圃、果园、林地、其他绿地以及城市发展控制用地等。
(二)居住用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指环境和建筑质量较好的低层、低密度的居住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指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指高层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
(三)公共活动中心用地,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地区中心及市级专业中心(不含居住区中心)的行政办公、金融贸易、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建筑用地。
(四)工业用地:
第一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有干扰、有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的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五)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指普通库房建筑为主的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六)大专、科研、设计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城市供应设施(水、电、热、燃气等)、市内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货运交通、轮渡、交通管理设施和停车场等)、通信设施(电讯、电话、邮政等)、市政环卫设施(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粪便垃圾集运处理设施等)、消防设施、各种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第四条各项建设用地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城市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表》(详见表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第五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面积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建筑密度与建筑面积密度控制指标表》(详见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六条中心城旧区的建筑工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者,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
等│允许建筑面积密度│ 每提供一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级│ (万平方米/公顷) │
─────┼─────────────┼───────────────────
1│2及2以下│1.0
─────┼─────────────┼───────────────────
2│2.1-4│1.5
─────┼─────────────┼───────────────────
3│4.1-6│2.0
─────┼─────────────┼───────────────────
4│6以上│2.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居住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1.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在中心城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在中心城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1.0倍。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在中心城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卫星城及郊县城镇不小于0.8倍。
(二)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原来的居住环境确有改善的前提下,可适当缩小,但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的,改建后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外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仍须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其建筑间距不得缩小。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条第(一)项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可扣除底层商店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楼板面),但不得同时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2.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24米;
3.居住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不小于13米;
4.在中心城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项第2、3目规定确有困难的,在符合本项第1目规定的前提下,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最小值。
5.凡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六)在第一类居住用地地区进行新建、改建时,应保持该地区原有的良好环境,其最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七)多层居住建筑的两个山墙的端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如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应按消防或居住区内部通道的要求控制,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按前款规定的间距,通过改进规划布置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和自然通风条件。

H.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称国务院31号文件),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国务院31号文件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对于加强宏观调控,严把土地 “闸门”,有效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对于遏制工业用地压价竞争、低成本过度扩张,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建立完善土地市场机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实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明确范围,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适应工业项目用地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项目用地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一)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衔接。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做好工业用地的前期开发,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创造条件。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拟出让地块周边产业布局情况等,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类和产业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地块面积、具体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出让方案中确定的产业类型、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要求。

(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六)工业用地出让文件中,应当明确拟出让地块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类型、具体地类等内容。

(七)采取灵活的方式,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既可以确定出让地块面积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不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招标拍卖挂牌中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然后再根据工业项目的类别、规模、土地使用标准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八)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九)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要求、产业要求、具体地类等内容。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四、强化执法监察,促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政策指导,及时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省级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效果。

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注意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工业用地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工业项目通过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对工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对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等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别是在工业用地出让中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继续搞个人审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2007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专项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情况。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的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监察情况,要在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的工作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检查。

附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认真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31号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通过执法监察,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全部进入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领导干部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违规干预甚至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败行为。

二、范围和内容

(一)执法监察的范围: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二)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的情况。重点是:是否按规定公开土地出让信息,特别是是否按规定将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价款及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3.纠正工业用地出让中存在问题的情况。一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问题;工业用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是否存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确定用地单位的问题。二是工业用地出让中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本次执法监察分为自查整改、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本执法监察工作方案下发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项工作。本《通知》下发至8月底前,市、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以来,本地区工业用地出让情况逐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点检查。9月至10月,各省(区、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对市、县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各省(区、市)要将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底前分别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

(三)联合检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适时对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I.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如何确定

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广东省城市等别划分:

三等: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五等: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六等: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

七等:潮州市湘桥区、茂名市(茂南区、茂港区)、佛山市三水区、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阳江市江城区、肇庆市端州区、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

八等: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

九等:从化市、恩平市、佛山市高明区、高要市、鹤山市、惠东县、廉江市罗定市、云浮市云城区

十等:博罗县、潮安县、电白县、佛冈县、高州市、海丰县、化州市、揭东县、乐昌市、雷州市、连州市、陆丰市、南澳县、南雄市、韶关市曲江区、四会市、吴川市、信宜市、阳春市、英德市

十一等: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惠来县、揭西县、连平县、龙门县、梅县、清新县、饶平县、遂溪县、新丰县、新兴县、兴宁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云安县

十二等:大埔县、东源县、丰顺县、广宁县、和平县、蕉岭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龙川县、陆河县、平远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五华县、阳山县、郁南县、紫金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J. 工业用地在用地审批上有哪些规定

1、细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和协议出让政策的适用范围,提出:

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

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划拨工业用地转让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2、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加快制定工业用地预申请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用地预申请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地方政府可以充分了解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保证推出的土地及时得到开发利用。

对列入市、县土地出让计划的工业用地,及时将具备出让条件地块的位置、面积、产业要求、使用年限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接受用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拟出让的地块有使用意向,所承诺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挂牌或拍卖出让活动。

3、对旧城区改造中涉及的工业用地应该分类处理,凡是由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10)日照工业用地是怎么供应的扩展阅读:

旧城工业布局的问题:

1、工厂用地面积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有些工厂,由于历史原因无集中用地,一厂分散几处,使生产过程不连续,生产管理不便。

2、缺乏必要的交通运输条件。有的厂位于小巷深处,道路不通畅,运输不便,往往造成交通堵塞和事故。

3、居住区与工厂混杂。在中国现有城市中除新建大厂形成工业区外,市区大量的旧有工厂混杂在居住区中。噪声、烟尘、废气、废水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健康。

4、工厂的仓库、堆场不足。有的工厂侵占道路面积,造成“马路仓库”,影响交通和市容整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两部委:农用地转工业用地必须招拍挂

阅读全文

与日照工业用地是怎么供应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海珠区工业大道到华商学院怎么走 浏览:684
奔驰内部雷达怎么使用 浏览:100
成都工业水费单价是多少钱 浏览:27
奥迪凸轮轴调节器两线电压多少 浏览:135
奔驰女开到了故宫哪里 浏览:690
宝马x1吊坠挂哪里 浏览:981
汽车是哪里投诉的 浏览:66
宝马手表最贵多少钱 浏览:368
印度的汽车多少钱 浏览:652
奔驰272正时怎么对 浏览:772
工业厂房土地到期续费怎么算 浏览:144
宝马副驾驶在哪个位置 浏览:849
工业电路怎么算电流 浏览:888
定制工业平板电脑哪个厂家的好 浏览:856
工业设计考研有哪些书 浏览:666
乌海哪里有汽车改灯的 浏览:741
工业五金仓库表怎么做 浏览:700
北京汽车分公司的地址在哪里 浏览:45
欧曼gtl奔驰桥跟杰狮汉德桥哪个好 浏览:576
奥迪a6霸道哪个级别高 浏览: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