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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2-08-04 04:51:57

A.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如何处理

允许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进行不动产登记,一方面是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只有经过登记,缴纳登记费用,才能够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则是利于“违法建筑”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的“情况查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那么,通过存量型“违法建设”的事前登记,无疑将对具体征收过程中的调查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另外,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则能够确定其对建筑物的财产权利边界。由于允许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暂存,在暂存期间,建设行为人的财产归属权益是被默许为合法的,故而这种权利的确认也将增加其财产安全系数。

B. 阳江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便民利民等。

C. 如何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化解纠纷,打好 诉讼官司,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法制社会建设工作,推进人民法制教育,做好法制宣传宣导工作

D. 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规定,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的政策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违法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

未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法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批准供地。



(4)阳江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如何解决扩展阅读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违法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违法建筑台帐和数据库,逐项列明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区位坐标、用地属性、建筑面积、建设时间、类别和用途等内容。违法建筑普查工作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进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法建筑建设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违法建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

逾期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处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并在普查工作结束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给予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照规定办理首次登记,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确认产权的条件、处罚和补收地价款的标准与程序、办理首次登记的条件与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 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二)2007年工作任务。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清理的具体内容为:(一)征地遗留问题。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各市县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一些市县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地方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3.征地审批情况。各级政府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各市县政府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②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③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④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①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②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③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林诗銮厅长任组长,丁式江副厅长任副组长,公室设在厅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并建立工作负责制,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领导分工,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土地征收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的问题。(二)加强跟踪督。1.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四套班子领导报送情况。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牵头重点督追缴。3.与用地审批和计划指标挂钩。对到期没有完成遗留问题处置任务的市(县),暂停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同时,省里年内预留的计划指标也不再调剂给未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县)使用。(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地方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4.对于90年代初市、县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地方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1.地方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地方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再就业扶持。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地方政府应当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各市、县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要求,研究制定本市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帐户。(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1.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各市(县)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政府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市(县)政府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年度供地计划指标,给市(县)政府下达年度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3.建立回收基金。市(县)政府可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县)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四、几点工作要求(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各市县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市(县),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要确保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资金投入:第一,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各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第二,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市(县)政府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三)各市县要以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五、2007年工作安排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由各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另行下发);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第二阶段。整改处理(11月1日至12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第三阶段。年度检查验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各市(县)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各市(县)清理的情况,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县),联合检查组将提出问责建议,并连同年度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专题向省政府汇报。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77号)精神,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坚决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决纠正、查处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总体目标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存在的遗留纠纷问题。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特别是对外发包和流转“三过”(即期限过长、面积过大、地价过低)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依法保护好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主要内容(一)查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情况。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遗留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特别要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过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过”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清纠纷宗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引发纠纷具体事因。(二)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逐宗进行调处、仲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三)健全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仲裁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对农村土地流转实行过程程序化、合同标准化、服务组织化管理,稳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健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查处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督、查、曝光等形式,加大查处力度。四、基本原则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切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遗留问题,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三)落实责任,积极稳妥。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处理工作全面完成,确保不出现新的突出矛盾,确保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五、时间安排在3年的时间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三个年度的任务是:2007年,全面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合同,重点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合同是否存在“三过”、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有无报批手续等问题,查清纠纷的底数及原因,本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达到纠纷总宗数的50%以上;2008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累计达到纠纷总宗数的80%以上;2009年度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与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分为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整改处理、年度总结四个阶段进行。(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9月)。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事机构和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0月)。以市县、乡镇、村社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和对外发包土地情况等,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逐一进行检查和清理,摸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实际情况,列表登记,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三)整改处理阶段(2007年11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整改。(四)年度总结阶段(2007年12月)。各级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整改工作质量。各市县政府要将2007年度检查验收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纠纷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处的纠纷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林业、渔业、国土、监察、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领导全面工作。领导小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二)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特别是“三过”问题有明确的依据。(三)严格监督指导,加强跟踪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督制度,分区包片对本辖区工作进行指导、督、检查。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

F. 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是很久之前,遗留下来的问题,那么一定要从各个方面考虑清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G. 怎么解决历史遗留房产问题

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H.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层锻炼的“必修课”。既然是“历史”,说明确有其事;而又成了“遗留问题”, 说明没有彻底“摆平”,当事人尚未完全信服。尽管有的问题乍看起来并不复杂,但是,任何接棒处理此类事务的人均应谨记:千万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么简单,历经多年不得解决,足见其早已人为地复杂化了。所以,那些“触景生情”般地跃入脑海的解决方案,往往难以奏效;倘若常规方法就能息事宁人的话,也就轮不着我们这些“后人”为“前人”堵枪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来璧山不久,就听W县长针对一起重大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的处理原则;实践证明,这三项原则确是破解难题的利器,屡试不爽。细细品来,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从结论来看,任何问题都可分为两类,要么有解,要么无解;而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有解而难解,或是无解而必解。能办的事不好办,不能办的事必须办,常常是因为在办事过程中偏离了法律与政策的正常轨道,进行了不适当的变通或妥协,结果事后较起真来,不免理亏气短,进退维谷,很是被动。
待人处事,无外乎情、理、法三端;而历史遗留问题所以难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织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有些问题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诉求,但却不能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有些问题是“情理难容”,政府做了承诺而不兑现,即便这个承诺并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认老百姓要求政府兑现“问题承诺”的主张是无理取闹。虽然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不难查明,但“追究人”不等于“解决事”——除非问题本身就是为了对具体人问责;所以,着眼于“事要解决”,就要打出一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法”的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历史,换位思考”恰恰就是体现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对于意见分歧的问题,唯有求同存异方可解决;而所求之“同”,须为两点:一是对基本事实有共识,二是对价值判断标准有认同——前者即为“尊重历史”,后者即为“遵守法律”。为了躲避或者推卸责任,矢口否认曾经实际发生过的言行,是最蛮不讲理、最缺乏诚信的表现,也是通往问题最终解决之路的最大障碍;而在事实争议消除之后,必须对事情的性质作出评价和判定,因为“真的”不一定是“对的”。判断“对”或者“不对”,决不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须用公认公正的“大道理”超越当事各方利己主义的“小道理”——法律,特别是强制性法律,就是价值判断的超然标准,既无需选择,也不容挑战,构成了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抛开我国现有立法的种种缺陷不论,就法律滞后于实践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总是有弹性的。语义不明如何解释,宽严尺度如何把握,法律冲突如何取舍,都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鉴于历史遗留问题常有可归责于政府的事由,处理时尤其要注重“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群众利益无小事”,久拖不决就更是“大事”了,如果还思想僵化、死抠条文,“宁可我负百姓,不可法律负我”,只会进一步激发民怨、恶化事态,甚至酿成官民对抗的悲剧和惨剧,这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其实,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线,“擦边球”不仅能打,还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来“踩刹车”,不懂得用法来“加油门”,势必举步维艰、好事难成。
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正是企图打法律和政策的“擦边球”而结出的恶果。事实证明,取一时一事之巧只是小聪明,求万全万安之策才是大智慧。为官一任,必须对历史负责、对百姓负责,提思路、作决策、推项目都必须有全局的观点和长远的眼光,不能头脑发热胡干蛮干,只重眼前不计后患。人事固然有兴替,但留下的败笔和骂名却将长久、严 重地折损政府的公信力,“后人”也不得不用数以倍计的精力和财力来为“前人”的失误“埋单”——“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还是让我们努力使“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历史吧。

I. 如何处理土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J.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A与B双方,势均力敌,

一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就会暂时搁置,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以后,A与B的力量,发生变化,

分出强弱,就能按强势一方的意愿,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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