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营农场土地政策
法律分析: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贰’ 国营农场到底是什么一个性质
国营农场是国家投资建立的农业经济组织
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中国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有类似的公营农业经济组织。建国后,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各种具有专业特点的国营农场。
80年代以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营农场一般均趋向于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向发展;同时,借鉴集体经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在保持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户承包经营的组织形式。
国营农场即国有农场,采用比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装备,在"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
性质任务
中国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企业,由国家投资兴办。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建筑物、机器装备、水利设施等,均属国家所有。
其生产和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拨款或从银行贷款,其产品归国家所有。国营农场的基本任务是:为社会提供粮食、工业原料和副食品,逐步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基地;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为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积累经验。
‘叁’ 挖掘农业土地利用潜力的主要途径包括哪些
实现农业土地集约利用的途径:
1:国营农场的管理模式(比如黑龙江北大荒垦区的案例)
2:个人承包收集周边农户土地(现在也有很对)
3:大型企业承包大块农田草场(比如今年恒大集团收购土地案例)
4:农村合作社(现在也有很多,即在管理制度上让农民土地集中)
‘肆’ 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第一章国营农场的性质和任务第一条国营农场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农业企业。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分别建成为国家可靠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出口产品和城市、工矿区副食品的现代化生产基地;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不断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商品率和资金利润率;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努力培养人材;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的优越性。第二条国营农场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 是国家职工。 国营农场的职工,同其它国营企业的职工一样,享有国家职工的待遇。第三条国营农场要按照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有计划地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推销自己产品的商业,为尽快建成农工商联合企业创造条件。第四条国营农场要发挥既是生产队,又是工作队、战斗队的作用。地处边疆的国营农场,要坚持“屯垦戍边”的方针,建设边疆,保卫边疆。第五条国营农场的土地、森林、橡胶林、防护林、草原、矿山、水域,以及其他一切生产资料和财产,属全民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第六条国营农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是企业性质的国营农、牧场(不包括华侨、公安等部门管的农场),都由农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农场管理部门统一主管所属国营农场的计划、生产、财务、投资、物资、产品、劳动工资、人员调动等。国营农场的党的工作,由所在地方党委或由上级农场管理部门的党委领导。国营农场政权性的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农场领导干部的任免,应按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农场管理部门和同级地方党委商量后,办理报批手续。
国营农、牧场的隶属关系不能随意变动,企业性和事业性的农场不得随意相互变更,必须变动和变更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同农垦部商量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营农场内部的管理体制,一般实行农场和生产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个别规模大的农场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第八条国营农场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分工负责制,农场党委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生产建设任务的完成。生产和建设方面的具体业务,由场长、副场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国营农场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在农业方面可设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技术员;在工业和机务方面可设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在财务方面可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在技术、业务上由他们各负其责,有职有权。第十条国营农场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会和职工大会的制度。要定期举行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农场的重大问题。农场的领导干部要定期在大会上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有权向上级建议处分某些严重失职、违法乱纪、作风恶劣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领导不力、生产长期上不去、不称职的领导干部,有权提出撤换;有权审议农场的长远规划和讨论通过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定。生产队和工厂车间等基层干部,实行选举制,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有条件的地方,农场领导干部也可实行民主选举。第三章开荒建场第十一条有荒原的垦区和农场,应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开荒建场必须精心勘测设计,要有设计任务书,按基建程序办事。山、水、林、田、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农场生产和生活用房,应按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开荒建场,要注意保护森林、草原和水产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场外水利工程要列入水利部门计划。第四章经营方针第十二条国营农场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实行一业为主、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方针。亚热带地区的农场,应以发展橡胶、剑麻等热带作物为主。经营方针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农林牧副渔要逐步实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垦区和大型农场要有计划地实行生产资料的供应和生活服务的社会化。第十三条农场要搞好农田基本建设,贯彻农业 “八字宪法”,建立良种繁育
体系,采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以粮棉为主的农场,要尽快达到和超过《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的指标。橡胶农场必须贯彻《橡胶栽培技术规程》,提高产量和亩产量。
‘伍’ 国营农场最新土地政策
国有农场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国家在征收该土地时,一般不会给土地补偿费,最多补偿的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陆’ 国有农场的历史发展
1949年-1979年,中国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虽然发生过多次变化,但主要是改变隶属关系,并末消除国营农场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缺乏自主权和平均主义等弊端。为了克服这些严重束缚国营农场生产发展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1979年以后,国营农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主要的是:①改过去的“收支两条线”为“务包干财”。即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对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以解决过去实行统收统支时农场吃国家“大锅饭”问题,使各场的经营成果与其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②改单一经营为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立农工商联合企业,开展纵向和横向经济联合。③调整产业结构,主要措施是在保证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在发展种植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大力发展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等。④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在职工个人消费基金分配上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弊病。⑤实行政企分开,国营农场的上级管理机关改变统得过多、管理过死的状况,将经营自主权交给农场,使农场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农场行政管理机构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分开,分别履行行政与企业的职能。
‘柒’ 国有农场如何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茂南、茂港分局,国有农场: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正确引导农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合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农场土地管理机构的关系,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法定职能作用
(一)国有农场设置土地管理机构,行政上接受农垦系统领导,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实行双重领导、双向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农垦系统土地管理机构纳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农场土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搞好农场土地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国有农场土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执法监察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场区土地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土地管理的文件、规章。
2、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监督检查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
3、负责场区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和土地变更登记的调查、审核呈批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场区内的地籍测绘工作。
4、承办场区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场区内的贯彻实施。开展土地巡查监察,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6、协助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资产评估及管理工作。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场区内发生的土地信访事项,调解土地纠纷。
8、承办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土地管理业务。
二、加强农场土地规划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国有农场要在地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批准确定的方针、任务、计划、指标和茂名市以及有关县(市、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农场的实际,依法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对场区土地实施用途管制。
(五)农场内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依法合理使用国有农场土地。非农建设确需使用农场土地搞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不得强行划转国有农场土地。
(七)国有农场土地开发利用和建设用地,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以解决国有农场的用地需求。
(八)农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审批手续和用途变更手续。
三、完善农场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九)国有农场一切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用地按出让方式供地。
(十)农场单位使用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办公场所或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农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农垦部门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农场单位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农场单位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农场国土和有关规划部门核准的规划平面图、填写《茂名农垦企事业单位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经农场领导审核同意,报茂名农垦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建设用地,一律按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办理程序是:凭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文件,以及有关图件资料,向农场提出申请用地报告,经农场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再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农场居民使用农场土地建房,必须符合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场区居民点建设规划,并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闲置地,或拆旧建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在胶林、沟谷、河堤、道口、水库下游、高压线附近、陡崖下建筑相关设施。
(十五)严格农场居民住宅用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场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大力提倡农场居民建设公寓式住宅。
(十六)农场居民建设住宅使用本场土地的,由农场居民提出用地申请,经生产队同意,经本场审核报茂名农垦局核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同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场居民将原有的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十七)已参加房改,并已分到配套伙房或者房改享受面积不够需增扩用地面积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十八)原安置在农场的归、难侨胞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免缴各种规费;原安置在农场的水库移民及其子女使用农场土地建住宅的,按茂府办[1996]31号文《关于减免水库移民改危建房用地收费的通知》要求办理。
(十九)城镇规划范围的农场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通过出让取得的应按规定缴交出让金。
(二十)健全农场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农场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农场土地管理机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居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四、加强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国有农场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取得规定的使用权。凡历史上业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场规划和用地的、进行土地调整已签订协议的、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均应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抢)占国有农场土地。
(二十二)国有农场土地凡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个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发证一宗。
(二十三)农场居民宅基地要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场居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场居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五、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资源。
(二十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场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场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场居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场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场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二十五)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依法查处;对非法占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坚决返还;对破坏国有农场财产、挑起事端的,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对违反法律规定程序将国有农场所属土地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农场单位或个人建房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
1、2002年《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法规)字[1990]109号)废止前,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场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今后土地转让的,需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2、自《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粤国土(法规)字[1990]109号)废止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农场单位、个人建房用地凭农垦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可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场外单位、个人使用农场土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补交土地出让金和补办建房审批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七)加强土地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农场、分场、生产队、生产岗位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落实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
(二十八)做好农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自觉性。
(二十九)加快农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三十)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农垦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