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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2-02-05 17:48:59

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网,已经交钱了,怎么办

亲, 现在的行政许可都是免费的,工业产品生许可证认证及取证后公示都是免费的,如果你交钱的话,可以联系相关部门,申请退回。否则那是违法行为,拨打12331进行投诉就可。

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丢了怎么办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丢了只能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补一张。补办费大概需要500元左右。

补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换证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❸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是个什么机构

一、项目名称: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 ?三、许可范围: ?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 ?(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 四、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有营业执照; ? ?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 ? ?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 ? 六、实施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 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 七、许可程序: ? ? ? (一) 申请和受理 ? ? ?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 ?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 ? (二) 企业实地核查 ? ? ?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 ? ?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 ?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二) ?产品抽样与检验 ? ?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 ?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 ?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 ?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三) ?审定和发证 ? ?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 ?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 ?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 ?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四)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 ?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 ?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 ?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 ? (五)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 ?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 八、许可期限: ? ? ? 1、对于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2、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情况,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 九、审批结果公开: ? ? ?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 ?十、收费: ? ? ? ? ?1、收费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 ?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 ?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 ? 2、计费单位 ? ? (1)审查费和公告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本着节约原则据实收取,每个企业收取400元; ? ?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参考资料:不知道你是不是北京的

❹ 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强制的吗

项目名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程序 法律依据:1、 ? ? 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2、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 ? ? ? 办理时间:每星期周一、二、三全天和周二、四下午为办理时间,申请取证企业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办证申请。 办理地点:省政府北门省机械供销公司院内 ? ? ? ?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 ? ? ? 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1、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 ?申请取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 ? ? ? 办理程序及期限(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4号令的要求规定)1、申请取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要求见《工业产品申请书填写指南》;2、 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发放《许可证受理通知书》;3、对已正式受理的企业申请,由审查部组织现场审查的,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出;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现场审查的,由省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之日2个月内派出审查组完成对企业的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后,由审查组对申请取证产品进行抽样,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产品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相应的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定范围内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4、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后,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该产品国家审查部。5、国家审查部自收到报送材料在45日内完成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总局颁发证书。 ? ? 收费标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2002]19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为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需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规定为每申证单元为400元。

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怎么填

当年有需变更的产品按照变更申请书第二页说明进行填写
如无需变更的产品则填写产品延续性申请书

❻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证书的区别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是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的最基本的证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是可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如果您想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取得以上两个证书的。

❼ 保健品需要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不需要,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架、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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