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业用地是否为国有土地,请提供法律依据
工业用地与国有土地没有定义交叉的内容,工业用地属于用地性质,国有土地是指权属主体确定为国家的土地,所以在概念上是无可比性的,但从权属上划分,工业用地也是国有土地的一部分。
(1)新工业用什么土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㈡ 这些土法不靠谱! 新房快速除甲醛最好的3种方法
刚装修完的房子,一般甲醛含量都是超标的,要治百理一段时间才可以入住,一般家庭去除甲醛会用以下几种方法度:
1.开窗通风
2.光触媒可要选择好材料光绿素,光触媒之类的遇光参与可以分解掉甲醛,工业用于除甲醛比较多,问光绿素之类的是植物类提取的甲醛触媒,会比较快速安全一些,一般情况下用于家庭条答件下比较多。
3.把抽屉、衣柜、橱柜等门都打开,放内一些长期吸附的巴藻土,可以吸附分解柜体甲醛。
㈢ 土法提炼硫磺的方法及其危害
方法:
硫磺工业经过多年努力,已开发出许多种成型方法。硫磺制成具有一定规格的颗粒后,可防止在装卸时产生过多的粉尘。文中介绍几种国外新的硫磺成型方法,其中有巴西石油总公司的一种简单、廉价的“土法上马”硫磺造粒系统,以及能生产高级硫磺产品的桑特维克转鼓成型法和凯塞-鲁乐玛特法。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 南京
【关键词】:硫磺;成型工艺;成型机;巴西石油总公司法;桑特维克转鼓成型法;凯塞-鲁乐玛特法;高级硫磺产品
【DOI】:cnki:ISSN:1005-2399.0.1993-02-006
【正文快照】:
1概况 笔者曾在《化工设计》1987年2期上,对当时国内外的各种硫磺成型方法作了一个评述。现又时过5年,国外又滋生了一些很好的硫磺成型方法,现将它们介绍给国内读者。 从固态元素硫的装卸和运输角度看,人们希望其具有很多相应的特性。由于实际上决不可能总是以融熔形式运送硫磺,所以硫磺工业经过多年努力已开发出了许多种成型方法,将硫磺制成具有一定规格的颗粒,以防止在装卸时产生过多的粉尘。尽管如此,许多公司对此仍不十分满意,而且成型装置和成型设备费用昂贵,也大大影响了各种成型技术的推广,在小规模生产条件下尤其如此。 直到本世纪6…
㈣ 工业用地相关法律法规
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二、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开发商法律风险
交还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4)新工业用什么土法扩展阅读:
2000年6月联建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土地依约转让后,联建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国土局同意,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国土局发现后要求联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联建公司对国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随后国土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联建公司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未经国土局同意,事后也未经国土局追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出让合同》,国土局返还联建公司缴纳的出让金,并支付联建公司的开发建设支出;联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部分开发商的教训,开发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㈤ 工业用地适用什么法
法律是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各地都存在没有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如果土地超过2年未开发侵犯了你的权利,建议你向当地的土地部门申诉,要求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如果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㈥ 求助:防止13000m2工业厂房地坪开裂方法(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处理,250mm厚钢筋混凝土浇注,金属耐磨地面)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很难消除不均匀沉降,要确保地坪不开裂,需加500厚三七灰土。混凝土采用不收缩混凝土,严格控制配合比,振捣密实,强化养护,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地坪不开裂。
㈦ 土法炼铁的原理及工艺流程
化学原理
高炉生产是连续进行的。一代高炉(从开炉到大修停炉为一代)能连续生产几年到十几年。生产时,从炉顶(一般炉顶是由料钟与料斗组成,现代化高炉是钟阀炉顶和无料钟炉顶)不断地装入铁矿石、焦炭、熔剂,从高炉下部的风口吹进热风(1000~1300摄氏度),喷入油、煤或天然气等燃料。装入高炉中的铁矿石,主要是铁和氧的化合物。
在高温下,焦炭中和喷吹物中的碳及碳燃烧生成的一氧化碳将铁矿石中的氧夺取出来,得到铁,这个过程叫做还原。铁矿石通过还原反应炼出生铁,铁水从出铁口放出。
铁矿石中的脉石、焦炭及喷吹物中的灰分与加入炉内的石灰石等熔剂结合生成炉渣,从出铁口和出渣口分别排出。煤气从炉顶导出,经除尘后,作为工业用煤气。现代化高炉还可以利用炉顶的高压,用导出的部分煤气发电。
基本流程
高炉冶炼是把铁矿石还原成生铁的连续生产过程。铁矿石、焦炭和熔剂等固体原料按规定配料比由炉顶装料装置分批送入高炉,并使炉喉料面保持一定的高度。焦炭和矿石在炉内形成交替分层结构。
炉前操作
1、利用开口机、泥炮、堵渣机等专用设备和各种工具,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打开渣、铁口(现今渣铁口合二为一),放出渣、铁,并经渣铁沟分别流入渣、铁罐内,渣铁出完后封堵渣、铁口,以保证高炉生产的连续进行。
2.完成渣、铁口和各种炉前专用设备的维护工作。
3、制作和修补撇渣器、出铁主沟及渣、铁沟。
4、更换风、渣口等冷却设备及清理渣铁运输线等一系列与出渣出铁相关的工作。
高炉基本操作制度:
高炉炉况稳定顺行:一般是指炉内的炉料下降与煤气流上升均匀,炉温稳定充沛,生铁合格,高产低耗。
操作制度:根据高炉具体条件(如高炉炉型、设备水平、原料条件、生产计划及品种指标要求)制定的高炉操作准则。
高炉基本操作制度:装料制度、送风制度、炉缸热制度和造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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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过程
我国炼铁始于春秋时代。那时候的炼铁方法是块炼铁,即在较低的冶炼温度下,将铁矿石固态还原获得海绵铁,再经锻打成的铁块。冶炼块炼铁,一般采用地炉、平地筑炉和竖炉3种。
我国在掌握块炼铁技术的不久,就炼出了含碳2%以上的液态生铁,并用以铸成工具。 战国初期,我国已掌握了脱碳、热处理技术方法,发明了韧性铸铁。战国后期,又发明了可重复使用的“铁范”(用铁制成的铸造金属器物的空腹器)。
西汉时期,出现坩埚炼铁法。同时,炼铁竖炉规模进一步扩大。1975年,在郑州附近古荥镇发现和发掘出汉代冶铁遗址,场址面积达12万m2,发掘出两座并列的高炉炉基,高炉容积约50m3。西汉时期还发明了“炒钢法”,即利用生铁“炒”成熟铁或钢的新工艺,产品称为炒钢。
同时,还兴起“百炼钢”技术。东汉(公元25~220年),光武帝时,发明了水力鼓风炉,即“水排”。我国古代水排的发明,大约比欧洲早1100多年。
汉代以后,发明了灌钢方法。《北齐书·綦母怀文传》称为“宿钢”,后世称为灌钢,又称为团钢。这是中国古代炼钢技术的又一重大成就。
据〈中华网络要览〉记载:中国是最早用煤炼铁的国家,汉代时已经试用,宋、元时期已普及。到明代(公元1368~1644年)已能用焦炭冶炼生铁。在公元14~15世纪之际,铁的产量曾超过2000万斤,折合约为1.2万t。西方最先开始工业革命的英国,约晚两个世纪,才达到这个水平。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钢铁发展的特点与其他各国不同。世界上长期采用固态还原的块炼铁和固体渗碳钢,而中国铸铁和生铁炼钢一直是主要方法。由于铸铁和生铁炼钢法的发明与发展,中国的冶金技术在明代中叶以前一直居世界先进水平。
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发展近代军事工业,制造枪炮、战舰,大量输入西方国家生产的钢铁。1867年进口钢约8250t,1885年约9万t,1891年增加到170万担(约13万t)。进口钢逐渐占领了中国的市场,使传统的冶铁业难以维持生产,而国内钢铁消耗量又不断增加。因此近代钢铁工业的兴起就成为时代的需要。
1871年(清同治十三年),直隶总督李鸿章、船政大臣沈葆桢请开煤铁,以济军需,上允其请,命于直隶磁州、福建、台湾试办。1875年,直隶磁州煤铁矿向英国订购熔铁机器,因运道艰远未能成交。此事表明,当时已开始注重举办新式钢铁事业。
1886年,贵州巡抚潘蔚创办青厂,先用土炉,后从英国订购炼铁、炼钢设备,1888年安装完毕。终因清廷腐败,缺乏资金、煤和铁矿石,加上不善管理,无人精通技术,而于1893年停办。这是兴办近代钢铁厂的一次尝试。
㈧ 工业企业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律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8、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
》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公司破产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产法》的调整了。
㈨ 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需要的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
2、村委会或居委会审签意见;
3、属出让转让须附送双方协议及土地权属证件;
4、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其他特种行业须附计划立项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捕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1985年,世界农业用地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不包括南极洲)的64.7%;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比例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变小。农业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标准为:要求达到环境、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的统一,以保持良性循环,永续利用。
㈩ 陶土在现代工业中用来做什么
可以做陶罐,马桶,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