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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工业用地新政什么时候出台

发布时间:2022-07-10 03:39:28

❶ 工业地产发展至今有哪些政策

工业地产发展至今,甚至没有一部专项的法律法规。 让工业用地价格回归市场定价,盘活存量用地的呼声日渐高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早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就表示要啃下这块“硬骨头”,要“倒逼”资源利用,彻底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负地价。本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出台正好印证姜部长之前所说。 年初,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达成共识,先从控制发展规模的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周边开始,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同时,把耕地质量放在首位,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不了就一寸地也别占,“倒逼”城市发展选择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模式。东部三大城市群的发展则会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只有更加重视以经济手段“倒逼”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才能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决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姜大明说。 新政 今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正式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加强规划引导。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强调布局优化。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强化标准控制。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盘活存量土地。《规定》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上六方面是本次新政的主要方面。其实在此之前,各地分别出台了一些列新政来落实和贯彻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要求工业用地集约增效的思路。 文章出处:www.jie08.com/news/tzjang/3731.html

❷ 2020年工业用地新政策

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根据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
(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❸ 13项政策红利赋能“工改工” !我市出新政提高用地效率

文章转载自:汕头橄榄台

今年一月底,我市正式出台实施《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给出13项政策红利,赋能“工改工”,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明确,我市五年内将形成5万亩以上的新型工业园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规划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需补交地价款。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20%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不需补缴地价款。

廖金坤说:“另外,在放宽准入、置换改造、微改造、连片改造等方面也给出了土地政策红利,全面撬动土地资本,提振信心动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设下目标,全市各区在2022年实施1000亩以上的“工改工”示范项目,高新区、综保区实施100亩以上示范项目,全市五年内形成5万亩以上的新型工业园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乡景观面貌。

吴名城说:“相信在‘工改工’的政策下,我们整个汕头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引进更好的产业。”

❹ 国家土地新政策出台之前,是怎么回事

5月2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有关部门再次加强了在土地方面的管理,更传达了在土地调控方面持续不松动的政策信号。

严格意义上讲,《办法》并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而《办法》第二条也明确了《办法》的适用人群,即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此《办法》与土地竞标者、土地受让者、土地使用者等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关。

《办法》如何影响房地产行业

《办法》虽非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但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不容忽视。

首先,严肃了土地市场的秩序。长期以来,土地市场存在不少的违法批租、违法转让等行为,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的资产损失;另一方面也混乱了土地市场秩序。此次《办法》的出台,是相关土地监督部门向土地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下达的最后通牒,表明了监督部门对土地管理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可以预见,未来土地市场将形成公开、有序的阳光市场。

其次,促进土地管理工作。《办法》的出台,对于土地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不作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配合以往出台的土地管理、闲置土地清理等政策,可以大大提高土地清查工作的进程、完善土地管理的工作,为土地调控提供依据。

再次,闲置土地尽快上市。土地供应稀少和闲置土地过多,一直是楼市争论的焦点之一。而这两者其实都是楼市的现状,一方面,2004年以后,行业管理部门对于住宅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开始紧缩,因此开发企业颇有"地荒"之感;而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各地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推出了大量的土地(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等),现在仍有许多土地未能进入正常的开发并形成市场的有效供应。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土地清查工作的快速推进,推动闲置土地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可要求开发企业按规定开发或收回土地重新出让)

土地管理楼市受益

2007年,房价上涨过快,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矛盾,整个2007年全市商品住宅供求比达到1:1.56,供应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2007年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思路出现了两大转变,其中之一就是增加有效供给,调节供求关系(另一为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而土地供应将成为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则,增加建设用地的新增供应。2007年上海共发布了19个土地出让公告,推出土地超过2000公顷,其中住宅建设用地可建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根据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住宅建设用地将推出800-1000公顷(其中20%用于住房保障)。07、08两年的年度住宅土地新增供应远远超过04、05、06三年。

二则,推动闲置土地上市。土地的新增供应毕竟有限,而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则成为增加土地供应的另一途径。此次《办法》的出台,配合08年2月的《土地调查条例》、08年1月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土地登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07年11月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可以形成比较完善的土地清查制度,促进土地清查工作,并最终推动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形成楼市有效供给。

或许有些人会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以及之前诸多的土地调控政策,都是管理部门打压楼市的手段。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土地方面的政策法规,不仅不是打压楼市,而且还是保障楼市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市场秩序,保障了开发企业在土地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土地管理的制度,保障了土地调控依据的产生;《办法》的出台,促进楼市有效供给的增加,调节楼市供求关系,平稳房价走势……这些无不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让楼市获益长久。

❺ 南京出台商办新政:擅自“商改住”,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绝版挑高、一层变两层、“双钥匙”房型、一套变两套……对于市场上存在的“商改住”乱象,2月5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监管商办类项目拆改销售等违规行为,并围绕项目开发全过程进行了各类政策的制定。
《意见》规定,针对商办项目应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增加禁止条款“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规划用途,将商办项目改为‘类住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7年3月,南京市规划局等多部门就联合发布文件,严禁“商办改住宅”,同时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时要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但仍有不少开发商在去库存和回笼资金压力之下,擦边球屡禁不止。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政策对于房企拿地和项目开发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同时灵活度比较高,充分考虑了房企、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的相关需求,也是比较务实的政策。”

开发商自持比例至少50%

《意见》指出,各类违规的商办项目用地来源广泛,包括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商办混合用地、工业用地、生产研发用地等非居住用地,以及居住用地中配件的商业及办公建筑。
但此次在商办项目的业态配比方面,首度提出“功能混合性”的概念,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应对商办项目总量进行评估,根据区域位置和存量情况,科学规划商办用地规模,提高商办用地的功能混合性,适度增加商办用地中酒店式公寓的配比,鼓励自持经营,确保规划供给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
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可配建不大于地上商办建筑面积30%的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上商办建筑自持比例不小于50%;政府设立的各类园区内的商办项目,自持比例可在出让合同中另行设定。
“这一规定客观上使商办用地的业态配比更为灵活,能够督促开发商积极做好物业经营。对于不同体量的商办用地,政策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指导。”严跃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办项目,允许出售不超过20%的物业给中小企业、30%允许以酒店式公寓分割出售,这样也是为了防范此类商务集中区‘空心化’的风险。”
对于商办项目可分割销售部分,《意见》进行了全方位规定,严防投机行为。对于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配建酒店式公寓可分割销售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5平方米;除停车位外的地下空间、规划用途记载为菜场、超市、酒店、旅馆、度假村、文化娱乐设施等不得分割销售。
“以往确实出现很多违规拆改,以小户型的方式进行转让的做法,投资客也比较认可此类小户型。而现在限定了此类户型,自然减少了投资投机的需求。而且政策也明确,对于卫生间等设施,应该集中设置,也不允许随意预留上下水管位,这都是为了防范部分物业销售后违规改造成类住宅的风险。”严跃进表示。
规范商办项目销售宣传行为
由于以往在销售环节的“靓丽包装”和不规范宣传用语,购房者往往会被误导,进而导致后续房屋交付后纠纷不断,而此次《意见》对销售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封死了前端销售浑水摸鱼的漏洞。
《意见》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牌,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标准以及配套建设指标等情况,告知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购房人明确约定,提醒买受人本项目为商办项目,而非住宅性质。
同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商办项目的销售宣传行为,加大对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公司发布的销售广告、开展的宣传、展示的样板房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严跃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明确物业指标公示制度,是为了防范物业纠纷,有助于购房者清晰物业属性,相关违规销售行为自然也会被抵触。而违规项目也难以通过规划核实,自然在不动产登记方面也会面临压力。”
此外,《意见》还明确,商办项目相关企业也将统一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公司、设计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的,相关部门要及时约谈、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及时推送给市场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同时,对其后续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从严要求,在符合上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限制或禁止参与土地市场交易。

❻ 国家对装配式建筑有什么最新政策

2015年3月政府主要出了两个新政策:《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❼ 2021上海工业用地转商业新政策

摘要 您好

❽ (1)节约集约新政切中要害,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证。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为加强土地的宏观调控、进一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2008年1月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从闲置土地处理、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利用、土地空间集约利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等,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上述通知的出台,直击了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粗放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标志着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理念真正在国家层面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不会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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