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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红梅工业园拆迁规划作什么

发布时间:2022-06-27 23:37:56

⑴ 常州红梅公司什么时候封园

常州红梅公园将敞开扩建

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后会是啥模样?昨天上午,常州代市长王伟成与园林、建设、规划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论证红梅公园敞开扩建设计方案,初步确定本月中旬封园,全面启动工程建设。设计方案近日将与广大市民见面,广泛征求意见。常州市领导俞志平等官员参加会议。

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工程是一件事关常州市人民切身利益的大好事,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提出,好事一定要办好,一定要办出高水平,要坚持以民为本,让敞开扩建后的红梅公园成为“城市的绿肺”、“园林的典范”和“大众的乐园”。短短两个多月来,常州市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着力开展一系列前期工作,并出台了较为成熟的设计方案。方案在明确上述改造目标的同时,提出了以人为本、多样性、开敞性、生态优先及可持续性、整体性、文脉性、公共性、科技性、时代性等9大改造原则。

王伟成指出,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工程设计方案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既体现了现代水平,又保留原有的文化内涵。按照这一既定目标,红梅公园一定能建设成市民喜欢的、可以充分享受自然和文明的公园。

王伟成指出,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工程设计方案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对设计方案配写解说词,在公示中全面回答市民关心的问题,如:红梅阁等景点的保留、梅花的种植、古树的安置、水系的处理;在哪些区域可以开展哪些免费健身、娱乐项目,哪些区域适合中老年人、年轻人和小孩不同人群游玩等。

王伟成指出,红梅公园敞开扩建工程的全面启动将涉及部分地区的拆迁。为此,广大市民要理解和支持拆迁改造,“拆旧为建新,建新为人民,建设常州城,造福常州人”,红梅公园的敞开扩建就是最好的例证。我市将着力做好红梅公园扩建等重点工程的建设,为市民营造更加优美的人居环境,也为常州的城市发展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

据悉,红梅公园扩建完工后将于明年年底向市民免费开放。

⑵ 什么是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拆迁根据2011年最新的房屋征收条例,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⑶ 常州地铁规划会拆迁吗

兰翔不会拆迁的。

⑷ 常州天宁红梅采菱村未来五年会拆迁吗

天宁红梅采菱村未来五年应该是不会拆迁,目前来说还没有接到同学,但是回来也不确定。

⑸ (1)现在常州市居民户拆迁有没有人口补偿 (2).我结婚后我夫人的户口没迁到我家来,拆迁时有没有补偿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因市政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河道整治、广场、公共停车场、供水、排水、污水、防汛、环卫、燃气、驳岸、码头、人防、道路照明、绿化等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外,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8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5万元,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情况属实的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如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拆迁补偿总额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市、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⒈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具体的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推荐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被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拆迁当事人。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 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阻碍、拒绝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厂房拆迁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5]55号)
武政发[2005]5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偿,是指对被征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设施所作的补偿;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征地拆迁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开发区)及区规划、建设、劳动、物价、审计、财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所在镇、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城市规划区内应采用统一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
第九条 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征地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壹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 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五)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为:
(一)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五)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六)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九)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十)在本区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征地拆迁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迁的,予以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比例安置;对只拆迁辅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线型工程拆迁,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则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如需预先安置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组、村、镇(开发区)签署意见,经区土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区规划部门确定的安置小区安置,并拆除旧房。
第十六条 被征地拆迁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的人数按每人 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户型根据安置面积和照顾面积之和与安置公寓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层次差价,由征地拆迁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安置房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照顾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按照最接近原则实际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由于被征地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是指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方式,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人的应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为基础。
应安置面积的货币化补贴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建安价之间的差价;照顾面积的货币安置补贴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安价、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定销价、安置房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 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 1米至 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 1.50米至 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 1.80米至 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 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对需要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迁人采取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三)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公寓房统一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按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计算。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过渡期不满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结算,另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拆迁人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以上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结算; 被拆迁人部分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实际延期的天数×0.2元计算。
(四)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或提供周转房进行过渡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需根据安置房的交付情况并经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三个月预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励及补助费用
(一)签字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第1-2天签字奖励3000元/户;第3-4天签字奖励2000元/户;第5-6天签字奖励1000元/户;超过规定时间无签字奖励费。
(二)搬家补助费:住宅户按每户500元给予补贴,需过渡的,按两次结算。
(三)农具补贴费: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迁的家具、农具等,每户补助500元。
(四)腾空让房奖励费:对在规定时间(15天)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在1-5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m2给予奖励;
2、在6-1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20元/m2给予奖励;
3、在11-15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元/m2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核实被征地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征地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状况、拆除面积、安置面积、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报区督查组复核后,无异议的才能实施补偿安置。
第三章 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除集体公益事业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搬迁设备的,不补偿设备搬迁费;需搬迁的,其设备的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按被拆除生产用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给予补偿(见附件5)。被拆迁企业的具体安置办法另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的,按实际停工停产需待业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700元计算,予以两个月的奖励,逾期不作奖励。职工人数按企业与在职在岗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上年末报税务部门核定的人数来确定。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征地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附属物评估报告、停工停产、搬迁费用等补偿情况报区拆迁督查组审计,经审计后再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拆迁安置具体事项另行发文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doc 附件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统一复建房建安价.doc
附件2:常州市武进区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doc 附件5:常州市武进区征地工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格标准.doc
附件3: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 附件6:武进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办法.doc
附件6: 武进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武进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全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5]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本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企业,经区经贸、发改、规划、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预审后,根据被拆迁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标准厂房安置。鼓励企业实行货币安置。
二、异地安置:需异地安置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上、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的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安置10亩工业用地,超过部分每200万元增加1亩用地。异地安置面积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
三、货币安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实行货币安置。
四、标准厂房安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的开票销售额不足1000万元的被拆迁企业和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下的被拆迁企业,可采用产权调换、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进行安置。
五、被拆迁企业退出地块的补偿价格,由区国土、审计部门进行核定。

⑺ 常州天宁区红梅街道朱梅陈有规划吗

常州天宁区和钟楼区将进行棚户区拆迁改造,涉及2471户今天,我特意将这些计划整理出来,刚刚确认,常州市中心老小区即将拆迁,火车站板块雄起!南广场|北环|地段_网易订阅今天我电话咨询了铁北新村所在的红梅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确实要拆迁要知道常州现在大部分老小区都是。

⑻ 常州除了BRT,红梅公园还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新农村建设 实现工业和住宅分区, 新规划工业高新区,新建住宅小区,帮助拆迁户办理各种实惠的保险使人们生活有保障汽车城那边用了太阳能路灯,高科技节能道路变宽了限摩的范围从市中心扩展到周边地区了,新建了高架公路和高架桥,使人们出行可以高速高效率.2008年1月1日开通了快速公交(BRT),是江苏省内首个,也是国内最先进的快速公交系统。另外城市公共交通发达,市区内220余条公交车大多可以享受空调车1元刷卡6折的优惠。是继北京以后全国第二个给与市民公共交通优惠的城市。让常州人切实感受到了方便出行。常州水陆空交通便利,老京沪铁路(常州站为特等站)、京杭大运河、312国道和沪宁、宁杭、常宁,沿江高速(常苏),常澄,锡宜等高速公路,以及江苏第2大机场,4D级民航常州机场,构成了常州发达的水陆空交通网。此外在建的京沪高速铁路常州北站是沪宁线通过站中最大的车站,沪宁城际铁路常州站,以及总长近八十公里的城市高架快速内环路网和正在积极筹建的4条城市轨道交通线也给常州的交通增添亮色历年来,常州市被评为“全国综合实力50强城市”、“全国投资环境40优城市”,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省级园林城市”,获得“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称号,并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04年,常州市被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为首批(苏州、常州、威海三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包括下辖的金坛与溧阳两市)。此外还是福布斯最佳商业城市第9名,中国城市竞争力前30。2003年被国务院批准建立特大城市,近年来正在为建设特大型城市而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至2008年,建成区已经达到220平方公里。2008年常州入选全球城市竞争力500强 主要就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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