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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为什么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2-04 03:58:53

Ⅰ 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吗

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从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者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对机动车实施无过错责任,保护弱者,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下列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Ⅱ 怎么理解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

理解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故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负事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没有造成损害,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成为客观事实,不能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主观上的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法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Ⅲ 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一、案件经过是怎样的呢?

一辆 电动车 在闯红灯经过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倒地受伤。交警到场后,经过查看现场证据,认定此次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全责。

然而电动车驾驶人却不死心,认为自己受了伤,小轿车也应当负责,哪怕小轿车没错,但作为机动车也得负部分责任,报道一出,就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

二、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在本案中,机动车正常行驶,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电动车闯红灯,然而电动车驾驶人却总想给机动车“扣”上部分责任,这是不对的,根本原因,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只要出了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实际有没有错,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从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者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倾斜保护,对机动车实施无过错责任,保护弱者,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然而,经过我搜集的资料显示,新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死亡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新交法实施后这一比例上升到80%,虽然比例上升下降不能仅仅由一个因素决定,但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使事故减少是显而易见的,这是为什么呢?

我查阅资料发现,许多违章的非机动车和行人正是因为机动车有无过错都需要担责才更有恃无恐,他们内心的潜台词是,哪怕我违章,但只要你机动车撞到我,就需要负责,所以肯定不敢撞。他们将本是保护自己的武器变成了违章的借口。

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这对机动车司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当这种倾斜保护违反了初衷,远远达不到理想效果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在各方之间寻找平衡,寻求新的途径,达到真正减少事故发生的效果呢?

机动车无过错也要担责 @2019

Ⅳ 高速撞死人为什么要承担责任

高速撞死人属于重大安全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在应急车道内行走,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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