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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交通安全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10-04 07:25:04

⑴ 交通安全的具体含义是怎么样

‍‍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可以有效的防止意外伤害。

安全教育:

第一:请交通安全的专业人员(如交警、交通安全专家等)到课堂或者到指定地点给儿童讲授有关交通安全的专业知识,提醒学生在参与交通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当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考核,对于考核通过者授予奖励,比如“儿童驾驶证”等。

第二:给学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录像,通过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让学生吸取教训,警戒学生不要做“马路小英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拟片,使儿童更真实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后果。

第三:儿童驾驶教育馆,在特定的场馆内,儿童在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驾驶教育用的仿真小车,从驾驶员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拟训练。主要内容是学习如何应付紧急事故,学会自救与他救等方面的应急处理事态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简单包扎、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⑵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险条件下的状态,并非绝对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交通系统在某一时期、某一阶段过程或状态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对的,绝对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对于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不同。

⑶ 什么是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学生起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虚线,叫“车道分界线”,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

⑷ 汽车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1、确保安全和畅通的原则

确保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的基础,安全是通行的第一要求,一切车辆的通行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条件,遇有不安全因素出现时停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这是贯穿《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从交通安全出发,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交通情况千变万化,一部法规不可能囊括一切情况,所以对《条例》没有规定但又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人们在遇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想方设法完全通行;另一方面也为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提供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

2、靠右侧通行的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靠右通行是指车辆在双向道路上行驶时,从道路的右侧通行,这是交通管理制度中的又一项重要内容。现在世界上对车辆的行驶主张分为两派,一派以英国为首的少数国家称为海岛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右边,实行左侧通行;另一派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大陆派,车辆方向盘在车左边,实行右侧通行。靠右行驶还是靠左行驶,这是由人们的习惯决定的。我国在1946年1月1日前曾左侧通行,后来根据大多数汽车的方向盘在左面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驾驶员与对向会车时目测安全间距,于1946年1月1日起实行右侧通行。

3、各行其道的原则

各行其道是指交通参与者(行人、车辆等)只能在交通法规规定的道路上或专用道上行进,不得随意侵入对方行经的道路。各行其道的基本内容是人车各行其道,各种类型的车辆各行其道。

各行其道是解决交通参与者之间速度悬殊,人、车混行,车种混行和平面混行重要手段。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使交通秩序井然有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服从指挥的原则

服从指挥是指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挥,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如无交通标志、道路堵塞时)

驾驶人交通安全常识
一、正确控制车速

正确控制车速,是安全行驶的一个必要条件,所谓“中速行驶,安全礼让”,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一般来说,许多司机根据自己驾驶车辆的车型和性能,经过实践和测试,大都能摸索出自己最喜爱、感觉最自如的一种车速。如果这种行车速度能够符合交通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和交通环境,即可把这种车速定为自己的安全车速。

当然,城市与乡村不同,山区与平原不同,正确控制车速,还必须注意下列车辆的行驶环境:

(1)密切观察沿途交通标志,遇有限速标志时,须严格按标志规定行驶。

(2)根据行驶道路状况和运行条件,灵活掌握和控制车速,该快就快,该慢就慢。

(3)在交通拥挤、车辆较多、车流已有自然速度节奏的道路上行驶,要使自己的车速随车流速度行进,不要性急超车。

(4)尽量保持经济车速的稳定,避免高速超车和低速慢行。汽车载重量轻、道路条件好时,经济车速可适当高一些,而汽车载重量大、道路条件差时,经济车速就必须低一些。

(5)行驶中,车速与通向行驶车辆间距相适应。在不同天气、道路、车速条件下,与前车间距也不相同,间距大小以确保安全为适度。

二、减速会车

车辆在没有设置中心分隔护栏的道路行驶,与前方来车交会时,应适当降低车速,并选择比较空阔、坚实的路段,靠路右侧缓行交会通过(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会车时,要降低车速,开近灯光,即使是在路面较宽的双车道,也应该慢车交会)。

如果在行驶前方的道路右侧有障碍物时,要根据离车距障碍物的距离、速度以及道路状况,决定是加速越过障碍后会车还是减速慢行甚至停车让对方车先行,以错开两车越过障碍物的时间,避免在障碍物处会车:如果对越过障碍物的判断没有把握,则应降低车速,缓行至障碍物近处,不要忙于超过,让对面来车通过障碍物后在继续行驶:如果估计两车要在障碍物处会车时,应主动减速、停车、调整车体位置或倒车让路,不要抢行堵住来车行驶路线:如果可能在路面较窄或道路两侧均有障碍物的情况下会车时,则应该根据对方来车速度和道路条件预选交会路段,正确控制车速,以保证两车在选定的路段交会。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当下破车行至中途而上坡车尚未上坡时,上坡车应该让下破车)。

夜间会车时,要按规定把远光灯改为近光灯,交会时要减速,防止碰撞前方右侧的行人和骑车人。

会车时,还要特别注意道路上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情况,看清预计会车地点的行人动态,当行人被来车挡住时,要防止这行人忽略本车,因此,要鸣号示意。总之,在有行人处会车时,必须防止发生各种突发情况,做好随时停车准备。

三、不可强行超车

超车,是汽车行驶中的正常现象。但是,超车又是比较复杂和危险的操作过程,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和从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超车应选则道路宽直,视线良好、道路两侧均无障碍,被超车前方150米以内没有来车,并在交通法规许可的断路和情况下进行。超车时,须先开左转向灯,向前车左侧靠近,并鸣喇叭(禁止鸣喇叭地区和夜间须用变换远近光灯示意)通知前车,确认安全及前车让超后,加速并与被超车辆保持一定的横向间距,从左侧超越。超越前车后,不可向右急转动方向盘,应保持超车时的速度,在超出被超越车20米以外在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在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超车:

(1)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

(2)在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3)被超车正在超车时。

(4)行径交叉路口、人横行道、漫水桥、漫水路时。

(5)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下陡坡时。

(6)掉头、转弯时。

(7)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8)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9)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10)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11)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在超车过程中,如果发现道路左侧的障碍或横向间距过小而由挤擦可能时,尽量不用紧急制动,以防因路拱发生侧滑碰撞,应稳住方向盘,不要左右转动,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当拉开距离,然后再伺机超越,千千万不可冒险强行超车。在在超越停驶的车辆时,应减速鸣喇叭(在非禁止鸣喇叭地区),注意观察,保持警惕,并留有较大横向间距,随时做好紧急制动的准备,以以防止该车突然起步驶入行车道而发生碰撞,或驾驶员突然开启车门下车,尤其是超越停在车站的客车时,更应注意被停车遮蔽处骤然出现横穿公路的行人。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
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及早发现故障,及时进行处理,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好办法,特别是非专职司机或者借车使用等对车况不熟悉的朋友,更应该进行车况安全检查。

一、冷车检查

1、检查车辆轮胎的气压。给轮胎充气时一般已测过气压,但经过行驶或停放一段时间后,可能有渗漏现象,导致轮胎气压不足,影响行车安全,有测量仪器的可以测一测气压,没有的可以通过看、敲、挤的办法,检查轮胎的气压是否足够。

2、检查机油、刹车油。一是拉出机油标尺,看看油位和油质;二是看看刹车油罐的油量;三是看看车底是否有漏油现象;

3、检查冷却水。主要是看看水箱的水是否足够。

二、启动车辆检查

1、检查燃油。一是看一看油表所示的油量;二是问一问油表是否准确有效,如果油表坏了,最好是出车前到油站加满油,同时把里程表归零,通过车辆行走的里程来判断用油情况。

2、检查机油表所示的油压是否正常。

3、检查制动系统。一是要试踩一下制动踏板,看看是否有效。如果不用力就一脚到底,没有什么反应,那么可能制动无效,气刹的车辆还要检查是否打气,气压是否能达到要求;二是松开所有的刹车后,看看仪表盘上的刹车指示灯是否发亮,如果发亮,可能是刹车油过少:三是开动车辆,试试刹车是否真的有效。

4、检查水温表是否过高,过快。

5、检查灯光系统,看看转向灯、刹车灯、远近光灯等是否有效。

6、检查方向。主要检查方向盘转动是否轻便灵活,间隔是否过大,是否有异常响声。

长途返程后的检查
很多朋友自己开车长途自驾游,回程要安全检查车辆的常用方法:

1、检查车身漆面及底盘是否磨损和刮蹭

首先大家先到专业的洗车房把车身和底盘清洗干净,不要自己图省事自己随便擦拭。因为车辆在高速行驶时,空气中的沙尘等坚硬的颗粒物质会很快车身表面划过而造成划痕。在清洗干净后,检查漆面、玻璃及底盘是否有划伤或是磕碰,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打蜡及底盘装甲等保养,或是联系保险公司及修理厂进行修复。

自驾游的途中,难免要经过一些复杂难以预测的路面,因此对底盘进行一次彻底细致的检查很有必要。比如,车辆在经过一些山路时,底盘可能会因为撞到一些石块,导致部件受损;也有可能因为涉水或者泥泞路面,使底盘变得污浊不堪;还有在经过一些沙石路面时,很多沙粒含有的盐分也会使底盘受到侵蚀。对底盘相关部位进行清洗和修补可保证底盘日后的经久耐用,同时还需要紧固底盘螺丝。

2、检查转向系统是否松动或缺油

转向系统关系到车辆的驾驶安全,因此也需要细致的检测。首先查看转向系统的油质、油量,同时检查在节后车辆行驶中是否出现过方向盘抖动、车辆停放位置出现油渍等现象如果有的话需要赶快维修。此外,车辆行驶的剧烈震动也会损伤转向系统,应观察转向机球头有无松动。

3、查看润滑油、冷却液及三滤是否有异常

发动机油、变速箱油、方向盘油及冷却液是车辆长时间高速行驶后需要及时检查的项目。如果机油已经低于机油尺标注的最低刻度,应及时添加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机油。如机油的颜色已经不再清澈而变得乌黑浑浊,应马上更换,别忘了将机油滤清器一同更换。如果发动机有异常抖动、噪音变大、油耗增加或是加速无力等情况发生,应尽快对爱车的油路进行清洗,同时检查火花塞燃烧情况,如有异常也应及时更换。

4、查看制动系统的磨损程度

高速路遇突发情况时,需要紧急制动,这对刹车系统的磨损是相当严重的。乡间土路中行驶时,如刹车盘与刹车片之间夹杂有沙石等坚硬物质,在采取制动时也会对刹车系统造成较大损耗。

制动系统的保养主要是查看刹车有无异常,反应是否灵敏。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刹车的磨损会比平时厉害得多,如果刹车的灵敏度不够,则需要及时调整。刹车片如果磨损过度,则要更换。还有一些情况也要注意,比如可以透过轮胎铝合金钢圈目测刹车碟表面,如果有明显凹槽,可能是车辆行驶时一些细小的砂石进入了刹车碟与挡泥板之间,使刹车碟的表面不断被摩擦导致凹槽出现。出现这种情况,车辆在行走时可能会发出异响,这些情况都必须将车送去专业的维修店修理。

5、查看汽车进风口、电子式冷却风扇等是否有异物

在自驾途中,会有一些树叶、塑料袋及昆虫尸体等杂物缠绕在进风口或进风格栅、电子式冷却风扇等处,同时水箱、空调冷凝器也会布满尘土。如果车辆走过一些较差道路或者遇到水浸等情况,车辆地毡可能潮湿、发霉并产生异味。而车厢内难免也会累积不少尘土,尤其是地毡、车顶和门饰板等绒面包裹部位。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用压缩空气吹走尘物;在发动机冷却状态下,可用水枪冲洗进风口或进风格栅等部位。如果车内的地毡、车顶和门饰板等绒面包裹部位灰尘较多,需要用专业的蒸汽清洗机进行干洗处理。而仪表台等部位虽不易沾染尘土,但犄角旮旯之处也应该用抹布或棉签进行清洁。地毡潮湿,要及时予以晾晒,并检查受潮位置的情况。

6、检查悬架与轮胎是否需要修理

悬架方面的检查主要是看车辆的避震器是否良好,如果有漏油现象发生则需要修理。

轮胎是车辆与地面接触的唯一部件,重要性不言而喻。长途高速行驶会使轮胎表面的温度升高,磨损也会加剧。要首先检查每个车轮的胎压是否处在正常范围内,如果胎压过低,则需检查轮胎上是否有硬物刺入,或是有裂口,视严重情况决定修补或更换。除此之外,还应对轮胎花纹深度和磨损均匀程度进行检查,并剔除花纹中夹杂的石子等异物。若花纹深度已经低于磨损底限,也应及时更换。

7、清理后备厢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后备厢会装上各种各样的礼品,同时还会有各类清洁养护剂、擦车拖把等一股脑地堆在后备厢里,这不仅会造成串味,而且清洁剂等化学物品也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因此,节后对后备厢进行清理是非常必要的。清洁后备厢时,需要使用专业的清洁剂进行彻底刷洗,并将残留的清洁剂擦拭干净。由于后备厢里铺设的均为绒质材料,里面隐藏着许多细菌和灰尘,所以清洗完后备厢后,还要用高温蒸汽进行杀菌处理,去除细菌和异味。清洗完毕后将常备物品分类整理,玻璃除雨雾剂、内饰清洁剂、光触媒、轮胎清洁上光剂等美容养护产品可集中装在一个袋子或整理箱里,防止车辆行驶时散落各处。擦车拖把最好有专用的袋子放置,以免拖把上的灰尘乱飞。

⑸ 交通安全的意思

教育 提高了学生的的自觉性,但还需要良好的管理来确保其安全。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的意思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的意思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现象。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学生起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特别要提高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违规驾驶。

儿童 交通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近年来,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 安全教育 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 交通 安全知识 ,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从而他们在实际道路上独立进行活动、玩耍中,避免发生交通伤亡事件。

交通安全的相关状况

省区

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2005年,全国有29个省(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贵州6个省交通事故死

交通安全

亡人数降幅超过11%。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交通违法

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肇事减少。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驶、占道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原因造成的人员死亡比较突出。

低驾龄肇事

2005年,全国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共导致31534人死亡,占全部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死亡总人数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从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驾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大货车肇事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6.3%;其次是驾驶小客车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24.3%;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占3年以下驾龄驾驶人肇事致死人数的 13.3%。

交通安全的教育

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识,意识能改变人的行为,行为决定了后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径。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防卫意识,才能确保交通的安全。此项工作可从系统教育和强化教育两方面来做。在系统教育上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分发《交通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在强化教育上采取交通安全活动形式,在活动体验下重点抓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请交通安全的专业人员(如交警、交通安全专家等)到课堂或者到指定地点给儿童讲授有关交通安全的专业知识,提醒学生在参与交通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当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考核,对于考核通过者授予奖励,比如“儿童驾驶证”等。

第二:给学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录像,通过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让学生吸取教训,警戒学生不要做“马路小英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拟片,使儿童更真实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后果。

第三:儿童驾驶教育馆,在特定的场馆内,儿童在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驾驶教育用的仿真小车,从驾驶员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拟训练。主要内容是学习如何应付紧急事故,学会自救与他救等方面的应急处理事态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简单包扎、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另外,为解决交通安全教育持续性问题,2008年7月,公安部科技创新计划“多媒体、虚拟现实技术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应用研究”正式立项(课题编号:2008YYCXSDST058),公安部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组织实施,上海沪江虚拟制造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研发、设计并建设。2009年9月,项目成果初审会在上海沪江虚拟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总部举行,并通过了部级专家组评审和验收,获国家发明专利1个、实用新型专利2个、软件着作权6个,并发表学术论文2篇,成为公安系统推广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解决方案。全国多地已建设了交通安全教育基地[2],可组织学生实地学习。

⑹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

想知道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吗?请看我为您整理的相关 文章 ,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一:

2003年10月28日,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赞成142票、反对2票、弃权4票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一)重罚让群众难以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高额的罚款。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元以下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变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社会关注的超载现象,按照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只能给于5元的罚款,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视超载程度的不同规定为200~2000元的罚款。对于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农用车等货运机动车载人,原来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对货运车辆载客的处以的500~2000元罚款。

(二)罚款额度的大幅提高自然让很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不理解。

不少群众认为,严管交通不一定要体现在高额的罚款上。在贫困地区,一位农民的年均收入也就一两千元,动辄对农民开出上千元的罚单,几乎占了农民一年收入的一半,明显不合理。

(三)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全责难以服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 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否定了原来一些城市已经实施的“撞了白撞”,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首先归结为机动车。这一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有失公平。

(四)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无具体标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明确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人1至5人。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货运机动车载客是严格禁止的,但在设置一定的安全措施之后,可以附载作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对货运机动车载客和载人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载客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农用车既是农民的生产工具,又是交通工具,农用车载人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货运机动车载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为货运机动车载人立下规矩,造成对哪些属于合法的附载作业人员,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客,哪些属于违反规定载人,不但广大群众不了解,交警也不易界定,为这部法律的执行埋下了隐患。在“交警电击村支书”一案中,对村民乘坐农用车,如果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只能处以200元罚款,但如果以“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就可以对村民处以上千元的罚款。执勤的交警正是在对村民乘坐农用车按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开出千元罚单后,引发了这一事件。

(五)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 步履维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据报道,中国保监会在今年2月份就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送交有关部门审议。但时至今日,未见这部条例出台,倒是发生了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费率大幅提高,投保大额第三者保险难,深圳等地出现机动车第三者保险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等怪现象。发生这类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明显升高;另一方面,第三者保险成为强制保险之后,一部分高事故率的车辆的加入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风险,相应提高了费率。由于我国的国情特殊,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均有较大的差别,中国保监会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提出的统一条款和保险限额、统一费率标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等,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说目前该条例仍在有关部门的审议修改当中。

二、如何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和落实。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和落实,充分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目标和原则,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其一,建立真正的“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

(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

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的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

(三)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

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

(四)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

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

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在实践中,只要行人、驾驶员严格遵守,就一定能起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的理解文章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纷争不断。对于正确理解与适用该法而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如何理解与适用关系重大;《答复》回答的问题不妥当,也不全面,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尤其对该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不断。[1]论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充分保护了作为弱者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利益;反对论者则认为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2]于是,侵权法学者纷纷在各大报纸上撰写文章,以表明自己观点和态度,同时,对其他观点进行了评析。[3]这些观点无疑对我们从宏观上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第七十六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远没有解决,因为该条及第17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与原有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就成为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之废止。《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没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的标准。于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从特别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审判实践中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众所周知,《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远低于《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解释》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前,还是发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均适用《解释》的规定。由此,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为适用《解释》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惟一标准,而对事故发生的时间,特别是对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的约定等均在所不问。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即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对该问题,已引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就此问题向最人民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

[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 方法 ,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低碳网一键建站《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答复》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否适当与全面,就成为另一个需要正确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在我国法上,责任保险即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规定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保险法》第50条第

2款规定的责任保险相同,不同的是该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而不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可以看出,二种保险均属于责任保险,这是相同点。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自愿的;后者是强制的,即法定的。(2)前者的目的集合危险,分散损失;[4]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功能,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http://www.stoo.cn)。[5](3)前者,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后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上应做到保本微利。(4)前者属于自愿的保险,故,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如何承保或承保的多少均有选择余地;后者则属于强制或法定保险,保险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即属于强制缔约。[6]

(5)前者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其他保险捆绑销售;后者则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不得与其他保险捆绑销售。(6)前者的保险金额与保费,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者则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有相同的规定。如日本《汽车损害赔偿法》第13条。

[7]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5条。[8]

综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将二者混同的观点,都将导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误理解,更将导致不妥当的适用。关于二者的关系,在适用时,有三种情形应引起注意:

(一)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能否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如能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理赔?

如前所述,二种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9]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是财产保险责任限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在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各保险人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险种均属商业保险,基于保险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该条后句,即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先由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但各保险人的赔偿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样适用的目的在于充分尊重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约定优先的民商法原理。另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是主要是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即分散损失而设立的。二者相比较,首先由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能更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机动车所有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对该问题,因我国还未制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办法,所以,在我国法上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上发生此类案件,可以借鉴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82条之2[重复契约情形的免责]的规定,即就一辆汽车缔结二个以上的责任保险(在此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契约,保险公司就上述契约中最早缔结的契约以外的契约,免除在与最早缔结的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汽车运行事故产生的损害真补、损害赔偿额的支付、先付金的支付。[10]该条规定确定了投保时间优先规则,由最早缔结保险契约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其后的保险公司免责。同为法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投保时间优先规则,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保险契约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对法定免责事项以外的赔偿,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辆共同致人损害,保险人之间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11]只要其违反操作规范

[12]的行为直接结合而共同致人损害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即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作为承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对此应如何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现有法上没有规定。可资借鉴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34条:“汽车交通事故系由数汽车所共生或涉及数汽车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肇事汽车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汽车者,受害人或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请求各被保险汽车之保险人连带给付保险金。“[13]该条规定设立了各保险公司对支付保险金负连带责任。结合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以证明上述立法可以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

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日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

16条第1款:”第三条规定的保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时,受害人可以政令之规定,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额。“[14]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15]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低碳据此,学者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16]当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各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使受害人及时、足额地得到赔偿,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三、《答复》回答的问题是否适当、全面

《答复》回答的问题从总体上看,是适当的。因为其将合同自愿原则作为解决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而适用于《办法》失效,而《解释》生效后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同时,规定《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该规定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适用的原理,也是正确的。在此前提下,保险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办法》,该约定当然不依《办法》失效而无效。但是否完全适当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1)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条件是《办法》,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是《解释》,而《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办法》高得多。如《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而《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适用后者比前者高出近一倍。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适用情形变更原则,而适用《解释》规定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法律条件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17]不可归责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使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原有的保险合同,则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18]

(2)责任保险合同属于附合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实际上只限于服从、低碳生活接受或者拒绝他方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19]由此法律特征所决定,对保险合同应适用何标准进行赔偿,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适用了《办法》,而在其失效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这才能充分体现双方的平等。(3)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只是重视保险人承担的最高保险金额,而对适用何标准来进行赔偿,却往往并不关心。但实际上,赔偿的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在保险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只有赔偿的标准才具有重要意义。而保险公司却时常不向投保人说明该条款的重要意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0]因此,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就顺理成章了。(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另外,《答复》没有回答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的标准,应如何处理。这是其不全面的表现。对此,除了上述理由外,还可采《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解释为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而不是适用《办法》规定的标准。

⑺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路交通安全意识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学生起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

“交通法规,生命之友”,只要人人遵守交通法规,就能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你和你的家庭幸福。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⑻ 汽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⑼ 什么是交通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现象。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每年都会因交通事故而致死、伤残大量人员,财产损失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要从小学生起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特别要提高驾车者的安全意识,严禁酒后、疲劳、超速违规驾驶。
交通安全漫画儿童交通安全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近年来,除了学龄前及中小学教育对儿童交通安全教育进行普及之外,不少地区也举办了生动的体验教育课程,或修建专业的体验馆,针对儿童或小学生在特定的场馆内,参加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以步行者和驾驶者的身份进行体验,从而正确理解交通安全知识,并培养在危险状态下的应变能力。从而他们在实际道路上独立进行活动、玩耍中,避免发生交通伤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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