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余热供热的介绍
以环境温度为基准,被考察体系排出的热载体可释放的热称为余热。利用从工业设备回收的余热作为热源的城市集中供热方式。多数耗能设备,如原动机、加热炉等,都只利用了热能中的一小部分。回收一部分本来废弃不用的工业余热进行集中供热,能节约一次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污染。
2. 供热余热是什么意思,如果不交供热费就不给供热吗还得交20%的供热费吗谢谢!
1、供热余热应该是工业余热供暖。
主要是指工业企业的工艺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热、废水、废气等低品位能源,利用余热回收技术将这些低品位能源加以回收利用,提供工艺热水或者为建筑供热、提供生活热水。
2、不交供热费会停止供热,有的城市规定不使用供暖供暖需要交纳20%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下列情形,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二)盗用供热系统热水;
(三)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
用户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公用局工作人员说,关于当年新建住宅缴纳热费问题,长春市有规定,当年新建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并申请用热的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的基本热费,其余80%热费由开发商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用户,由开发商承担全额热费。
(2)什么是工业余热供暖多少度扩展阅读
在哈尔滨,化工企业的水汽正在由“废柴”变成“硬核”。由市发改委谋划、协调并组织供热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化工企业共同实施的“余热暖民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利用黑龙江华热能源公司的专利技术;
将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公司、中石油哈尔滨石化公司循环水产生的工业余热高效利用后提供给热用户。项目总投资1.7亿元,分二期建设。
一期工程目前正在哈发挥效用,2017-2018、2018-2019两个供暖季,开发区20万户居民家中的暖气水中,就有工业余热的贡献。
在我国煤炭资源短缺的“后能源时代”,工业余热被称为除水、电、油、气外最具潜力的“第五能源”。近日,记者走进“余热暖民清洁供热示范项目”的实施方和能源受、供方,探秘“第五能源”给城市带来的“供热革命”。
3. 山东临沂供暖达到多少度算是正常到不了这个温度怎样处理
临沂市集中供暖的管理规定的第十六条规定:供热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抽查居民室内温度,居民室温应达到18℃±2℃。如达不到该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及时处理。
下面是规定全文:
临沂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发[1999]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城市热力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临沂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市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主管市辖三区的集中供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规划、市容、房产、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供热科学技术和供热科学理论的研究与应用,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科学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计划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在临沂城建成区内,不得新上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原有分散锅炉,实行集中供热。个别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而需要新建锅炉或使用原有锅炉的,必须改造为燃油(气)锅炉,由市环保局、劳动局、经贸委、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供热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建设资金,除采取政府投资、利用外资、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外,本着“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向供热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扶持供热的发展,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行业主管等部门另行制定。
居民采暖用户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或自行负担。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的管理使用: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经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市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供热单位负责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专户储存,主要用于供热的主干管网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专项审计。
第三章供用热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到行业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后,方可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一)按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
(二)持城市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试运行一年后,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热资质证书,并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供热新增用户须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经供热单位对用户管网等设备检查后,方可并网运行。具备用热条件的用户,应当安装合格的用热计量表,其计量仪表的使用,应当符合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签定书面供用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期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文本由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统一监督制发。
第十五条取暖供热一般自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120天)。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抽查居民室内温度,居民室温应达到18℃±2℃。如达不到该规定标准,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行业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用户有下列情形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一)不按规定缴纳热费;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三)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
(四)因室内装修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供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用户因故需临时停止用热时,应提前7天通知供热单位并征得同意。需要立即停止用热时,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量,更名、变更热用途或地点,必须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报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在管网进入建筑区域入口处安装计量仪表;
(二)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所管辖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城市公共供热管网连接;
(二)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采暖面积或散热器;
(三)不得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汽)装置;
(四)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不得有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应按国家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和稳定供热。城市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热单位查明情况。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需迁移或改造供热设施的,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批准后,由供热单位安排施工,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二十四条热源单位出口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用户进口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
(五)利用供热管道支架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
(六)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供热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须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供热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确需改拆、移动的应由供热单位组织施工,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热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供热价格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用户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供热单位做好热费收缴工作。
第三十条用户采暖热费,房屋产权或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向供热单位缴纳。非居民用户的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可以直接收取热费,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委托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被委托单位一定数额的代理费。
第三十二条有计量仪表的蒸汽和采暖热费按计量读数收取。无计量仪表的采暖热费按建设面积和住宅建筑层高3.3米、其他建筑层高3.0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和供热合同规定,由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或供热工程未验收和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非法经营;
(三)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及时整改,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金,10天以上拒不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或房产单位有权对其缓供、限热、直至停热;
(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他危害城市供热设施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破坏供热设施或妨碍、阻挠集中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供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办法中“供热”用语,在适合供冷的场合与“供冷”同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4. 供暖余热是什么意思
供暖余热的意思是暖气在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被利用的热能,通俗理解就是当供暖单位将主阀关闭以后,暖气管仍然有热度,可以给用户提供和维持一段时间的热能。
供暖余热是什么意思
余热主要包括高温废气,余热可以用来加热锅炉产生蒸汽,也可以用来推动汽轮机做机械功或发电,还可以用来供暖或生产热水。
供暖余热属于工业余热供热中的一种,利用从工业设备回收的余热作为热源为城市集中供热,这样做可以节约一次性能源,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城市,业主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需要缴纳20%的基本热费,其余80%热费由开发商承担。
5.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4度--18度。各个地方规定是不同的。
例如:《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室内最适合温度应保持在室温达18℃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40%,室温达23℃时,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0-50%为最宜。家庭有宝宝的家庭,一般情况下,室内温度以20℃左右为宜,湿度宜保持在50%~60%。可根据小儿怕冷、怕热的特点适当调节。
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5)什么是工业余热供暖多少度扩展阅读
当供暖温度超过22°C之后,室内空气会异常干燥,并由此影响人体自身的体温调节功能,造成体温上升,血管扩张,心率加快,内分泌紊乱等。同时温度过高也会提高家具、地板、石材等装饰材料里面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排放。相比较温度过低而言温度过高对身体的危害更大。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6. 标准供暖温度是多少
根据国家供暖标准相关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家供暖温度标准为18℃±2℃,即以1
为基准,上下浮动2℃,也就是在16℃和20℃之间,均达到取暖标准。
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
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2、垂直温差
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
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3、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
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
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6)什么是工业余热供暖多少度扩展阅读:
暖气不热的原因
主要原因多是窝气、阀门没开、管线漏水、锅炉出水温度不足等引起的。但是,具体哪里窝气、哪个管线漏水,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因错综复杂。如果暖气片下半部是热的,上半部是凉的,那就是自家暖气片窝气了。
这时找到暖气片顶端左侧或右侧的放气阀,用一字改锥将螺丝拧松,彻底放气后,等到有水喷出,再拧紧即可。但是,如果整个暖气片都不热,有可能是供热管线窝气,需要找专业人员打开阀门放气。
7. 供暖所说的余热是什么意思
余热是指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被利用的热能。指供暖的单位将主阀关闭后,暖气管内仍然有暖气,并能给用户维持一段时间的热能。
供暖:
供暖是人类最早发展起来的建筑环境控制技术。人类自从懂得用火以来,为抵御寒冷对生存的威胁,发明了火炕、火炉、火墙、火地等供暖方式,这是最早的供暖设备与系统,有的至今还在被应用。发展到今天,供暖设备与系统,在对人的舒适感和卫生、设备的美观和灵巧、系统和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形式的多样化、能量的有效利用等方面都有着长足的进步。
8. 集中供暖标准是什么
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方式。
目前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镇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中供热系统包括热源、热网和用户 3 部分。热源主要是热电站和区域锅炉房(工业区域锅炉房一般采用蒸汽锅炉,民用区域锅炉房一般采用热水锅炉),以煤、重油或天然气为燃料;有的国家已广泛利用垃圾作燃料。工业余热和地热也可作热源 。核能供热有节约大量矿物燃料,减轻运输压力等优点。热网分为热水管网和蒸汽管网,由输热干线、配热干线和支线组成,其布局主要根据城市热负荷分布情况、街区状况、发展规划及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一般布置成枝状,敷设在地下。主要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和热水供应 ,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烘干、蒸煮、清洗、溶化、致冷 、汽锤和汽泵等操作。
这样的概念你可以查查热电联产方面的文件
集中供热的优点是:①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综合热效率可达85%,而大型汽轮机组的发电热效率一般不超过 40 % ;区域锅炉房的大型供热锅炉的热效率可达80%~90%,而分散的小型锅炉的热效率只有50%~60%。②有条件安装高烟囱和烟气净化装置,便于消除烟尘,减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卫生,还可以实现低质燃料和垃圾的利用。③可以腾出大批分散的小锅炉房及燃料 、灰渣堆放的占地,用于绿化,改善市容。④减少司炉人员及燃 料 、灰渣的运输量和散落量 ,降低运行费用 ,改善环境卫生。⑤易于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实现集中供热是城市能源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能源合理分配和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9.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9)什么是工业余热供暖多少度扩展阅读: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5、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10. 供暖所说的余热是什么意思
是指生产过程中释放出来的可被利用的热能。主要有高温废气等,余热利用可以通过余热锅炉产生蒸汽,推动汽轮机做机械功或发电,也可用来供暖或生产热水。
冬季供暖余热费是指用热用户不取热(报停)时但必须缴纳的费用,各地方标准不一致,在10%~50之间。
热费计收标准为:民用3.60元/平方米·月,行政事业单位4.50元/平方米·月,工商企业4.80元/平方米·月。缴余热费时可以要求物管公司提供收取费用的标准,否则有权拒交,具体的标准可以询问当地的相关部门。
余热和停热的区别为:余热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能源利用设备中没有被利用的能源,也就是多余、废弃的能源。余热回收利用是提高经济性、节约燃料的一条重要途径。停热则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放弃多余、废弃的能源,终止回收一切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