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费办法中功率因数标准0.9适用于10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客户(包括社队工业客户)
根据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文件(83)水电财字第215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
(1)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2)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3)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