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湖北省有新能源汽车补贴吗
政策解读
购买新能源汽车最高可获60%补贴
政策: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解读:根据国家2014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以购买纯电动汽车为例,国家补贴标准是5.7万元,即在武汉购买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可享受11.4万元的补贴。
●积极引导在固定区域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车,远城区(或新城区)新增出租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租赁服务的企业,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城市新建的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社会力量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并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桩,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新能源汽车
指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文件精神,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B. 湖北上善机电产业城有什么招商政策
这个问题具体回答建议你给湖北上善机电产业城打个电话进行咨询下,我们所了解的招商政策肯定有限。
一、宏观政策
湖北散花跨江合作示范区依托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同时享受三大宏观政策。一,作为全省唯一“跨江合作示范区”,可享受省政府各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资源配置、项目安排、改革创新等方面重点支持;二,作为省发改委全省十家“专项改革试点”之一,可在机制体制上实行“先行先试,借力发力”;三,享受武汉城市圈“五个一体化”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优惠政策。为助推区域企业更好发展,浠水县委县政府在项目布局、产业扶持、金融信贷、财政投入及用地、税收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利好条件。
二、用地政策
工业用地地价一般为6万~10万元,对央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上市公司主营业务项目、单体投资超过3亿元的工业项目、亩平创税8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元的现代农业、文化、教育、卫生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过1亿元的商贸物流、旅游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在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项目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投产后亩平税收不低于4万元,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系数≥45%,绿地率≤15%。配套生活及办公用地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参考来源:浠政办发〔2017〕15号、鄂政发【2014】24号文件)
三、税费政策
1.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入园工业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
自投产之日起,企业增值税奖励3年,每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奖励5 年,前3年每年按县级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4年、第5年按县级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
3.耕地占用税、契税先足额缴纳,再根据项目投资额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5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8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100%给予奖励。对增值税、所得税年纳税总额首次过1000万元的企业,另外给予100万元特殊贡献奖。对低碳、绿色、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按县级留成部分60%给予补助。
4.入园工业企业建设期间的行政审批事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应收的办证费;属县内审批的,一律免费。
5.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
(参考来源:浠政办发〔2017〕15号)
四、财政优惠政策
1.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入园企业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时获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取最高等次给予以奖励。
2.支持企业加强品牌质量建设。
入园企业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18001质量健康安全管理认证、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次认证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每个奖励20万元;获得“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湖北省着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出口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和“黄冈市大别山质量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入园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位补贴2万元;企业通过国外市场的产品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等认证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每次认证和检测补贴2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
入园企业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元补贴。
5.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园区上市企业除享受省、市政策外,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奖励60万元,挂牌后两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务债权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1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30万元,挂牌后两年内若有新增股权、债务债权融资或重大并购重组的,再奖励5万元。
6.支持企业推进节能减排。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争创并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的园区和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上述奖励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5〕28号),依程序办理。
五、金融优惠政策
规模以上招商引资企业正常经营中,因归还银行贷款带来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依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浠水县中小企业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17〕13号)申请过桥资金。
企业建成投产且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依法申报缴纳了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税收,符合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条件的,当年内县政府可以通过大别山产业发展基金对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贴息。
六、用工保障政策
在园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就业员工的子女,在就学方面,享受企业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招商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总经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
七、配套设施政策
政府负责“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水、电、路、通信、有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建设的电力线路属企业专线的,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同时设立浠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兑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八、服务措施
提供周到投资服务满足企业需求,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一)实行专班服务制。在项目签约时,明确一名县“四大家”领导牵头,组成服务专班,负责为企业提供“八个一”全程服务。服务专班一定三年不变,保持服务的连贯性。
(二)实行证照代办制。招商项目合同签约后,由服务专班和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招商引资“绿色通道”为其全程代办证照等各类手续,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三)实行封闭管理制。对企业实行封闭式治安保护,杜绝周边村组村民干扰企业正常建设、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