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改变海岸线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进行岸线审批吗
要的,使用了海岸线就要报批。。。不然不能用,如果规划了其他用途,也是批不下来的
2.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线在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分别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至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岸线使用证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1、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2、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基本程序要求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三是明确了各级审查的时限要求。《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在第七条、第九条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批相关工作的时限作出了规定。3、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查、评审的具体内容结合近年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六方面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还包括产业政策、港口规划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和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4、《办法》对国家核准其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港口法》第十三条提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程序,《办法》对此规定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5、建立了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对港口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岸线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向岸线使用申请人核发。《办法》第十四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取得的时间、方式以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条件进行了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办法》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作为港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二是《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违规使用岸线行为的处罚规定。
3.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港口竣工验收手续,环评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手续,档案验收手续,安全评价验收手续,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通航安全评估合格手续。
4. 生产岸线、工业岸线、仓储岸线、港口岸线的分别指什么
这几个概念不是标准的概念,只能是岸线的用处叫法。生产岸线可以理解为岸线不做运输使用,只是用工农业生产,例如养殖、晒盐、海水淡化、旅游等;工业岸线就是指的把岸线用于工业生产,例如海水淡化、海水发电、也包括港口等;仓储岸线专门指的是岸线用于仓储使用,例如海洋生物储存、战略物资储存等;港口岸线就是将岸线用于建设港口。
5. 万吨级长江码头应在哪部门审批
在长江上建万吨级码头属于长江深水岸线类,最终审批权在国家交通部。简要流程:取得长江委、省海事、长江航道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的5个批文后,向当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最终由国家交通部。交通部批准后,再到省发改委做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投标等等。
6. 河堤的地方一般归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1、河道是水资源的载体
河道、湖泊和水库是水资源的载体。地表水大多是以河道径流、湖泊和水库蓄水形式存在。
2、具有行洪排涝能力
降水时河流可以排除其集水范围的径流,是主要的排泄洪水的通道。我国地处北半球 河道 重流季风带,大部分地区汛期的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很容易形成江河洪水,危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河道的行洪排涝功能,在确保国民经济、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具有蓄水灌溉能力
我国水资源综合调控能力已得到提高,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水资源的综合调控包括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括河道的蓄水调控。河道是天然水流的载体,具有蓄水滞水功能,在天气干旱不降水时,河流汇集源头和两岸的地下水,使河道中保持稳定的径流量,不仅是农业灌溉的重要水源,而且也是调节城市环境和供水的补充水源。
4、具有水力发电功能
我国河流蕴藏的水能资源丰富,根据最近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表明,仅大陆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为6.94亿干瓦,年发电量为6.08万亿干瓦・小时,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2亿干瓦,技术可开发年发电量为2.47万亿干瓦・小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02亿干瓦,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为1.75万亿干瓦・小时。
7.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8. 请问,港口建设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码头修建要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你可以起诉村委会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 港口专用码头如集装箱码头、煤炭码头审批部门
关于专用码头国家有专门规定,特别是你提到的煤炭、集装箱以及石化码头,国家从吞吐量、货种等多方面进行了制约,超过一定标准即要提到国家发改委及同等的职权部门审批,这类审批程序有专门的港口设计单位负责咨询等。看你的问题,你应该是想问海港类的码头审批程序。你能知道这么多应该也是港口行业从业人士,建议你咨询港口设计单位
10. 开办港口码头要哪个政府部门核准
港口建设项目的立项分几个程序:岸线使用许可证由交通运输部批复,10万吨以下泊位可研报告由省发改委核准,10万吨以上泊位由国家发改委核准,10万吨以下泊位初步设计由省交通厅港航局批复,10万吨以上由国家交通运输部批准,海域使用权500亩以下由省海洋局批准,500亩以上由国家海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