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哈尔滨汽车报废公司地址在哪里
哈尔滨中顺物资悉判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哈同公路二出口处(中顺二手车交易市场院内)
电话:866572222
哈尔滨市天华报废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香坊区进香街206号
电话:826850253
哈尔滨市金回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地址:香坊区东站街8号
电话:86661831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3年)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缓渗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扰陆脊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B. 请问大家,温州这边有几个汽车报废厂,在哪里,详细地址
温州有多个汽车报废厂,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1、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里_路44号
电话:(0577)88626661
2、温州市车管所郊区分所
地址:瓯海大道388号
3、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新城分所
地址: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新城分所附近
4、洞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新城区交警大楼
电话:(0577)59390020
5、瑞安市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安阳街道隆山东路555号
电话:(0577)65855583
6、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宁康东路201号
电话:(0577)62591032
7、洞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违法处理大厅
地址:望海路177号附近
8、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驾驶人服务站
地址:车站大道209
9、温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城东驾驶人服务站
地址:温州大道320
10、永嘉县交巡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一零四国道永嘉段
电话:(0577)67317338
11、洞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车管业务大厅
地址:温州市洞头县
12、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一零四国道永嘉段
电话:(0577)67317338
13、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所
地址:九山路11
电话:(0577)89998708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②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此键伍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
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
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亮伍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③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④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⑤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⑥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⑦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东平工业园报废车电话是多少扩展阅读:
汽车报废流程:
1、领取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核;
2、验车;
3、移交行驶证、车牌;
4、缴费;
5、回收公司解体照像;
6、查验解体情况;
7、审批;
8、办公室盖章;
9、朱小汽车档案。
具体过程如下:
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森或车报废通知书》;
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⑤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参考资料:网络-报废汽车
C. 报废车回收电话多少
报废咨询电话:13077770056。
相关标准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安全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报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