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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有哪些部门

发布时间:2023-06-14 23:56:50

① 政府哪些部门可以管理煤矿

一般的情况下,煤矿的直属管理部门是煤炭工业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它们对煤矿的生产直接进行管理。
但是由于煤矿这几年很火,管理部门除了以上两个单位外,还有些单位,如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卫生、国土、地土等都能对煤矿的某一部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② 市煤炭工业局下设的科室和机构

1989年省政府批准《广东省省属煤矿企业承包经营实施办法》。同年6月,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精神,决定对省属煤炭非原煤企业,包括309厂等4个工厂,省煤矿机械公司等13个公司和煤炭职工疗养院共18个企业,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统一对省财政实行承包。�

(三)企业领导制度�

1954年在煤矿曾经推行过以作业计划为中心环节的计划管理和一长负责制,但试行不久,一 长负责制就停止实行了。1956年在企业中普遍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局矿(厂)长负责制。1966年 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煤炭企业管理普遍受到冲击,各单位先后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以后各单位相继成立了以军队代表、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颁发了《工业三十条》,全省煤炭企业的各级“革命委员 会”相继撤销,重新任命了局、矿、厂长或经理,建立健全了行政指挥系统,党委办事机构 与行政机构分开,并恢复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

1981年在省属煤炭企业中试行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

1982年后,全省各煤炭企业的局、矿、厂、处逐步建立了“党委集体领导,厂长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企业领导体制。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的通知。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肯定下来。1987年煤炭工业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全面推广局(矿)长负责制的通知》,自此广东省煤矿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行局、矿长负责制。局、矿长负责制的推行,明确了局、矿长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建立了以局、矿长为首的经营管理系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现了统一的领导和指挥。局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行政工作实行全面领导,负有全面责任。同时实行了局、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度。�

实行局、矿长负责制后,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随之建立起来,其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并对其上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行政副职,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并直接对本级行政领导正职负责。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方面,除局、矿长负全面责任外,均设一名副局、矿长分管煤炭生产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局、矿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上级机关和局、矿长对煤炭生产技术工作的决定和决议,行使其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职能。�

二、机 构�

(一)省煤炭主管机构�

清末,矿业由劝业道督办。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广东宣布独立。是年11月10日,广东军政府正式成立,下设实业部(部长王庞佑),后改为实业司,管理全省矿业。民国元年(1912年)4月,广东军政府改为广东都督府,保留实业司(司长关景焱木),司内设矿务课。民国3年(1914年)5月23日,广东巡按使公 署成立,设政务厅(厅长郑谦),厅内设实业科管理矿业。民国5年(1916年)7月,广东省长公 署成立,矿业继续由实业科管理,后又改归财政厅矿务科管理。民国10年(1921年)独立设矿 务处。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7月3日首届广东省政府成立,矿业 先由商务厅(厅长宋子文)、后由实业厅(厅长李禄超)第三科掌管,并在省内分区派设矿务专 员办事处。民国17年(1928年)7月,第四届广东省政府设建设厅(厅长马超俊)接手矿业管理 ,厅下设第五科直接掌管,并在全省分四个区设立矿务专员办事处,派出矿务专员,对辖区 内各县矿务实行管理。省建设厅一直维持到民国38年(1949年)10月第十二届省政府止。

民国17年(1928年)7月第四届广东省政府建设厅矿务辖区系统图� 图7-1�=00037007002001001001027

建国后,1949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厅,综合管理全省工业,该厅下设重工业处,管理全省重工业(含煤炭工业)。1958年4月,组建省重工业厅,厅内设矿产处,管理全省 矿业。同年8月成立广东省燃料工业厅,对全省煤炭和石油工业实行行业管理。1966年5月恢 复省重工业厅。1969年3月成立广东省矿山冶金煤炭工业公司“革命委员会”。1970年1月广 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1971年8月,改为省燃料化学工业局“革命委员会”。1974年8月 ,恢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1980年成立广东省煤炭工业厅。1983年6月改组为广东省重工业 厅,翌年8月,成立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至1990年未变。��

1949~1990年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和领导班子成员一览表 � 表7-1�

1961~1990年广东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中共组织领导成员名单表 表7-2�

(二)地(市)及重点采煤县煤炭管理机构�

省级煤炭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后,各地(市)县先后建立了煤炭主管部门,形成了全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网络。�

1�韶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

韶关是广东省产煤最多的一个地区。1967年成立的韶关地区工业工作站,负有全地区工交企业的管理职能。1971年11月24日,地区行政公署撤销工业工作站,成立韶关地区燃化工业局,主管燃料(煤炭)、化学(化工及化肥)生产。1977年9月,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撤销燃化局,设地区煤炭工业局。地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地区煤炭生产、安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管理工作。1983年8月5日地市合并,韶关地区煤炭工业局与原韶关市冶金局煤炭科合并成立韶关市煤炭工业公司。1984年9月27日将韶关市煤炭工业公司改为政企合一的韶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该公司除设机关科室外,下设燃料公司、煤炭物资公司、煤气公司,并直接管理市属芙蓉山、腊石坝两个煤矿企业。1988年初分市,区辖阳山县、连县、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划归清远市。�

2�梅州市煤炭工业公司

③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煤炭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接待、保密、外事、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全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产业政策;组织起草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煤炭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法制建设;组织煤炭行业行政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重要文件、报告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四)规划发展处。
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非煤产业发展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实施煤炭总量调控;参与全省煤矿资源开发与规划管理,对煤炭资源矿业权的设置提出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负责新开办煤矿、改扩建煤矿的矿井地质报告审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煤炭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并上报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煤炭行业使用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及其他煤炭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审核意见;负责全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产业升级等利用国债资金项目的审核上报;负责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省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转型工作;负责矿井关闭有关工作。
(五)行业管理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生产技术工作, 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的产能、产量调控和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负责煤矿开办审批;按有关规定,负责煤矿闭坑、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煤炭储量注销报告的审批;负责煤炭质量管理;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六)经济运行处。
研究提出煤炭经济运行年度调控目标;监测全省煤炭生产、运销情况,分析全省煤炭经济运行动态,解决煤炭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统计经济技术指标,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市场信息; 负责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合理布局铁路发煤站、公路营业站和储煤场;负责全省煤炭年度产运需衔接和运输计划的平衡;协调煤炭调运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审核铁路发煤单位的立户、开户和变更;负责煤炭销售票等票据管理工作。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全省煤炭安全监管;确定全省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提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初审意见;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安全管理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八)瓦斯防治与利用处。
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承担“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确定并下达瓦斯抽采与利用指标;负责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瓦斯涌出量与预测报告的审批;负责年度瓦斯等级鉴定;负责全省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九)安全生产执法处。
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指导全省煤炭行业安全纠察工作;落实全省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和违章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救援处。
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调度工作;指导全省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
(十一)科技装备处。
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推动煤炭行业建立健全机电管理制度,提高机电管理水平;制定并监督实施煤炭技术装备准入标准,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统筹全省煤炭行业科技工作;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交流、转化等工作。
(十二)环境保护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工作;监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负责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节能评估报告的预审及环保专篇的审查;参与煤矿建设竣工项目和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矿区生态治理和环境恢复工作;统筹矿区绿化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职业教育培训处。
对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等的考核发证及上岗准入管理。
(十四)财务处。
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管直属单位的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全省煤炭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省各类煤矿财务指标的汇总;参与各类煤炭基金、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建设项目省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
(十五)劳动用工管理处。
组织实施行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承担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煤炭企业的劳动组织管理;指导煤炭企业落实职工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承担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及分析上报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④ 安监局,煤炭工业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煤炭工业局,属于煤矿主管部门也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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