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鞍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传承和弘扬鞍山工业文化和鞍山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对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能够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较高历史、科技、文化、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物质工业遗产包括车间、厂房、矿场、仓库、办公和娱乐场所、居住教育休闲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与其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工业产品、办公生活用品、档案文献、影音录像等工业遗存。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文旅广电、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统计、人民防空、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需要。
国有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工业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八条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工作提供咨询。第十条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遗产调查、认定、推荐申报等工作。第十一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文字、图片、影像等形式,对工业遗产的遗址状况、核心物项、工艺流程等情况登记建档,并妥善保存调查资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建立工业遗产数据库;符合文物认定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认定并公布为文物;符合工业遗产认定条件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推荐申报。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调查资料。第十二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推荐工业遗产。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工业遗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本市发展的历程、对本市历史有重要影响、与本市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
(二)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
(四)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符合市级以上(不含市级)工业遗产认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申请推荐申报。
市工业遗产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❷ 工业建筑遗产【工业建筑遗产保护与文化再生】
摘 要:文章在“遗产引导再生”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国内外铁路建筑的相关保护和改造案例分析,阐述其对塑造城市新形象、重塑文化认同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对中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工业遗产保护;文化再生;铁路建筑
中图分类号:TU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3-0136-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城市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和铁路电气化、铁路网络的逐步完善以及相关附属建筑的调整过程中,以火车站为代表的部分铁路建筑面临拆除或复建的命运。同时,火车站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的公共属性和开放性,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的重要标志和城市认同感的物质载体,也是一个城市重要的历史记忆。因此,以铁路建筑为主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成为当前城市建设和历史保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文化再生具有重大意义。
1 工业遗产内涵
2003年,国际产业遗产保护联合会(TICCIH)在其颁布的《下塔吉尔宪章》(Nizhny Tagil Charter)中对工业遗产做出了较为全面而系统的界定:“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它物质和非物质表告圆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即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乎闹设施,与工业生产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宗教和教育设施等。在我国,工业遗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工业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相联系的交通业、商贸业以及有关社会事业的相关遗存,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所带来的社会和工程领域的相关成就,如运河、铁路、桥梁以及其他交通运输设施和能源生产、传输场所等。
2 工业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遗产是集历史、社会、建筑、美学和科研于一体的具有多重文化价值,除自身形象和空间组成特点外,还有着其他遗产类型所没有的特性,如:独特的工业语言。此外,它还是工业文明的承载体,城市历史的阅览器,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
对于极具文化价值的工业遗产,拆除、弃置都是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要积极发扬“变废为宝”、“保护再利用”等思想,认真对待工业遗产,合理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业遗产,使之与城市发展建设相协调,在传承地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展现历史文化,成为城市新的标志。
工业遗产因原有空间、建筑形式、外部景观环境、城市发展特点等方面的不同而各具特色,进而总结出下列5种不同的保护、开发、再利用模式,如:结合遗产及构筑物本身设立的反映自身发展过程特定阶段或功能的主题博物馆保护模式;利用城市中心袜顷塌区被废弃的、具有独特文化底蕴的老厂房所改造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模式;将位于区位优越及便捷交通、毗邻居住区的大型工业厂区变为大型旅游购物集合体的开发运作模式;依托位于城市滨水地带且临近城市公共空间的工业遗产可采用公共游憩空间模式进行改造;极具时代特殊性的成片集中建设工业区可通过统一整体开发策略,即区域性总体开发模式。
3 遗产引导再生理论阐述
20世纪70 年代中后期,英国城市政策由“城市更新”(urban renewal)调整为“城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与饱受批评的大拆大建式更新不同,“城市再生”政策肯定历史建筑与环境的价值,其目标是为城市中心区或旧区带来新活力,发展能够为治愈城市创伤提供新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组织。“遗产引导再生”是强调通过对遗产项目的投入来达到提高区域品质的城市再生计划,理念认为恰当地对遗产进行再利用,能有效刺激该地区的发展,并且能够实现通过遗产项目来提高区域的辨识度,改变该区域在公众认识中的负面形象,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
该理论的实践主要集中于工业建筑遗产的再利用,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内部大量工业区的衰落带来的城市再生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则对促进公众改变对工业建筑遗产的观念起到了重要作用。
4 利物浦火车站建筑再利用
曼彻斯特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工业城市,1830年建成通车的“利-曼”线是世界上第一条客运火车线,凭借铁路与庞大复杂的人工运河共同组成曼彻斯特的运输枢纽,优越的交通对曼彻斯特成为英国乃至世界的棉纺织中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利物浦路车站是“利-曼”线第一座客运火车站。随后,新的火车线与车站不断地建造起来,如皮卡迪利车站、维多利亚车站、中央车站等。其中,维多利亚车站建成后,取代了利物浦路车站的客运功能,最早的“利-曼”城际线也就从客运转为货运,利物浦路车站也被改为货运车站,直到1975年被关闭。同样具有重要地标性质的原中央车站,则与1968年被迫关闭。
建于1830年的利物浦路车站与仓储大楼的建筑保存至今,代表了铁路建筑的最初形态,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及技术价值。后改造为曼彻斯特科学与工业博物馆(Museum of Science and Instry, MOSI),隶属于大曼彻斯特地区议会。
MOSI的公共教育功能十分突出,博物馆内设有航空航天、照相机历史、动力设备、电力、煤气、纺织、仓储建筑等技术史实物专项展厅,也有曼彻斯特城市发展史、“利-曼”铁路历史、工业革命的曼城、曼城科学廊、曼城地下世界等展示,所有常设展览都免费开放,并接待各年龄段的学习团体。除此之外,博物馆的藏品中心还保存有大量捐赠的文献与实物供研究者使用。为了提高环境品质,吸引更多的参观者,MOSI从2009年11月又开始了名为“大西仓库再开发”的计划,将主楼内部空间进行了布局调整,且重新把主楼命名为大西铁路仓库(Great Western Warehouse)。
5 南京浦口火车站总体改造
浦口火车站位于南京,紧邻长江大桥,对岸为以阅江楼为核心的下关滨江城市景观带,西部为老山国家森林公园。浦口火车站现存建筑群有:主体大楼、中山停灵台、贵宾楼、电报房四处,及其他配套设施。火车站周边企业搬迁倒闭、产业形势萧条、经济萎靡,只有进行区域型改造才能实现旧区复兴,创造地区新活力。
浦口火车站再利用规划以南京城市历史机理为基础,保留区内街区特质,将“T”型院铁路线改为城市轻轨,将浦口火车站原建筑群改造为博物馆建筑群,并适度新建展示场所和附属设施,以展示铁路发展史及地区人文、民俗等:充分利用6座民国时期旧仓库,改造用于创意工作室、画廊、艺术陈列等多种文化设施,使该区成为南京长江边重要的文化中心、景观中心。
6 思考与启示
利物浦火车站与浦口火车站的保护性再利用的共同点:一是政府主导的保护性再利用,二是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深入挖掘和展示,三是以文化为主、公共性和开放性的功能设置可更加有效地传播当地城市形象。
每座火车站都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文化,独特性导致火车站遗产在再利用过程中必须采用开放且富有弹性的实施策略,以力求文化遗产特性得到充分发挥,为城市文明传播作出最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戴学锋.工业遗产旅游是条好路子[N].中国旅游报,2007.10.26(4).
[2]杨健.让工业遗产这个巨人“复活”[N].解放日报,2006.07. 20(4).
(编辑:李敏)
The Conservation of Instrial and Cultural Regeneration
――With Railway Buildings as an example
Zhang Jing
Abstract: Using two historic stations of the world, the Liverpool Road Station in UK and the Pukou Station in China as case study, this paper would analyze the ‘Regeneration through Heritage’ and ‘Cultural-led Regeneration’ theory, to expound the invention of the new city image and reconstruction of place identity. Finally the conclusion would throw a light on the contemporary of China.
Key words: Instri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cultural regeneration; historic railway station
❸ 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展示株洲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反映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的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厂房、仓库、作坊、炉窑、矿场、码头、桥梁、道路、办公楼、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等物质遗产;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指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图书资料等物质遗产。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给予必要帮助。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第七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文化、文物、工业、环保、历史、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调查、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和利用等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八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水平。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二)在工业遗产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保护工业遗产有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工业遗产捐献给国家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着的;
(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第二章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产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三条在城市改造、工业企业搬迁和改造等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反映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县域以上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
(二)某一时期在县域以上区域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四)反映轨道交通、航空、冶炼、冶金、化工、烟花鞭炮、陶瓷、建材、纺织等株洲特色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的;
(五)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的;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经营管理模式;
(七)商标、商号在县域以上区域内着名的;
(八)为株洲工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旧居、相关实物及相关事迹资料;
(九)其它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根据工业遗产的价值大小,列入市级、县级工业遗产名录。
❹ 中国有没有依旧保存的工业遗产
广义的工业遗产包括工业革命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久远的遗址,如湖北大冶铜矿、丰都炼锌遗址,甚至还包括一些史前时期的大型水利工程和矿冶遗址;狭义的工业遗产是指工业革命后的工业遗存,在中国主要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中国近现代化进程中留下的各类工业遗存。
中国的工业遗产有:
黄崖洞兵工厂旧址、中东铁路建筑群、青岛啤酒厂早期建筑、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石龙坝水电站、个旧鸡街火车站、钱塘江大桥、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导弹卫星发射场遗址和南通大生纱厂。
上述九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此之外,各地还有很多,主要集中在江淮地区。
❺ 利用工业遗产发展第三产业的措施
利用工业遗产发展第三产业的措施如下:
1. 保护工业遗产。保扮销护好工业遗产是开展第三产业的前提,需要对历史悠睁局久,代表性强的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
2. 转型升级。将工业遗产转型成资讯、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例如,旧厂房可以改建成文化创意产业园,打造出有特色、有品牌的创意产业。
3. 制定特色旅游悉缺让路线。将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打造成为文化旅游景点,吸引国内外游客前来游览,例如开展工业遗产旅游活动以拓宽旅游市场。
4. 种植特色农产品。将工业遗产周边的土地利用起来,种植特色农产品,如“工业遗产柿子”、“工业遗产苹果”等,打造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5. 营造产业生态。引入相关企业,集聚文艺工作者和科技研发团队等,通过交流互动和资源共享,使工业遗产成为文化、旅游、娱乐、商贸等多种产业相互融合、发展的产业群。
6. 创新开发。发掘工业遗产的内在价值,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开发出新产品、新服务,打造具有高附加值、独特性的“工业遗产新经济”。
❻ 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保定工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业遗产,是指本市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本市工业发展历程,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分为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档案、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七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工信和国资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出版物、展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第十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普查、认定、科学研究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信、国资、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科技、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旅游、人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第十四条工业遗存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第十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工业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市级工业遗产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 建国后“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
(二)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有工业企业;
(三)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工业企业。第十七条非国有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征求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一定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同一时期在本市同行业内具有代表性或者先进性的;
(三)商号在全国或者本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
(四)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五)与重要历史进程、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或者承载民族认同感、地域归属感的;
(六)反映本市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七)传统生产工艺、手工技能等具有较高价值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
❼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邢台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经过相关程序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厂房、矿场、作坊、仓库、办公用房和码头、桥梁、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居住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历史档案以及徽章、文献、手稿、影音资料、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地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工业遗产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管理和专项保护工作的需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增强全社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意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破坏、损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依法进行劝阻、举报。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捐赠、捐助、科研、科普、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的;
(二)在保护和抢救工业遗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献重要工业遗产或者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长期从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成绩显着的;
(五)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事迹。第二章普查认定第十二条工业遗产的普查应当定期开展。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全市范围内工业遗产普查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和申报工作。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瞒报、虚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普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❽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是指全国范围内对于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规定。
随着猜让社会的发展,很多老厂房、旧机器、废弃矿井等工业基础设施也具备了很高的收藏和纪念价值。为了充分挖掘这些资源的历史意义,同时有效保护和利用它们,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整套有穗游局关工业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制度。
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哪些方面?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景区维护、旅游开发、地方文化推广等多个维度。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相关协调和监管,还需要各个行业和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形成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管理事业的共济力量。
工业遗产是社会发展历史的磨散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它们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且意义深远的工作。全社会应该共同致力于加强此方面的工作,并积极推动相关政策制定和宣传普及。
【法律依据】:
《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和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利用为主、修缮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弘扬工业文明,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❾ 工业遗产的包含内容
在内容方面,狭义的工业遗产主要包括作坊、车间、仓库、码头、管理办公用房以及界石等不可移动文物;工具、器具、机械、设备、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等可移动文物;契约合同、商号商标、产品样品、手稿手札、招牌字号、票证簿册、照片拓片、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涉及企业历史的记录档案。广义的工业遗产还包括工艺流程、生产技能和与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存在于人们记忆、口传和习惯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工业遗产是在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留存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和。
近年来,工业遗产的概念在继续扩大,其中“工业景观”的提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实施广泛的工业景观调查和保护计划。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伯格伦(L. Bergeron)教授指出:工业遗产不仅由生产场所构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统及其社会生活遗址等等。但即便各个因素都具有价值,它们的真正价值也只能凸显于它们被置于一个整体景观的框架中;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能够研究其中各因素之间的联系。整体景观的概念对于理解工业遗产至关重要。”
❿ 承德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承德工业文明,弘扬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承德历史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承载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反映承德工业体系和城市发展过程,具有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经过依法认定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和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形态。第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工业遗产,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普查与认定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家委员会,由文物、工业、历史、文化、科技、规划、建筑、旅游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为工业遗产普查、认定工作提供咨询,对工业遗产进行评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存普查、建立工业遗产建议名录,并对拟认定为工业遗产的工业遗存开展调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普查、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申报工业遗产项目,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工业遗产项目。第十三条文物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或者推荐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工业遗产建议名录,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遗存,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
(一)具有历史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与工业发展有关的生产生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不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二)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工业生产设备、生产和运输工具、办公和生活用具、企业档案等可移动的工业遗存;
(三)体现承德工业发展历程和地方特色,具有标志性或者时代性工业产品;
(四)非物质形态的工业信息,包括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及杰出人物事迹等工业文化表现形式;
(五)具有明显可再利用价值的工业遗存;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工业遗产的。第十五条依法认定的工业遗产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参照原认定程序办理。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按照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范围划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工业遗产确定公布后一年内,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名称、保护范围、公布机构和时间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