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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工业有哪些好处

发布时间:2023-05-17 03:56:36

① 小微企业有哪些政策扶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其定义袭友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并具有年度纳税条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2、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3、现在资产颤禅扮总额在50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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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2022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资产总额,小微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信渣数,小微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小微企业不超滑简悄过80人;
3、税收指标,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一、小微企业的优势如下:
1、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
3、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

二、企业有以下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运输设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5、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6、其他固定资产,涵盖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总之,小微工业企业的资咐亩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小微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从业人数就包括了与该企业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这里所说的资产总额,需要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来进行确定。

③ 什么是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优惠一,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皮世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滚握汪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大仔


优惠二,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




首先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这个小微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中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如果在这些指标范围内,那你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如果既不是小型企业,也不是微型企业,而是中大型企业,就要接着判断是否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六大行业之一,如果属于,那么也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接下来还要满足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还有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条件均满足后才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④ 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发展小微企业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1)意义:①有利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或发展实体经济),促进商品生产和逗野凯流通,扩大社会服务,满足人民生活需要。②有利于增加就业,山唤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富民惠民,促进社会稳定。③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④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提高国家综合经济实力。
策略:①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面向市场,利用国家宏观调控的优惠扶持政策,赢得发展机遇。②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重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形成竞争优势。③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拓展融资渠道。④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联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2)①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通过一个商圈,一个产业链,脊誉进行批量化、规模化运作。②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将商圈内众多小商户进行分类,采取合理的信贷形式。③注重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组合,联合商圈内的要素,围绕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以流程化,提供金融服务,实现了绝对优势
(3)①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进行经济调节,扶持小微企业。②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原材料和生产要素市场价格,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破解企业发展难题。③完善产业政策,提供公共服务,激发企业发展活力。④加强社会管理,重点扶持就业容量大的现代服务业,协调“就业难”和“用工荒”的矛盾。

⑤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者有什么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不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

小型微型企业对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是税务上的区别。
小型微利是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内一般纳税人也能是小型微利企业。

(1) 小型微利企业肢扮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 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工历山灶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唯帆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 型,具体标准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 业特点制定的。(2)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 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规定,对依照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⑥ 小微企业是做什么的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的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小微企业在每个行业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主要是市价总值比较小的企业。

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有着较大差距,这些成为了企业应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碍。通过分析来看,小型企业各种资源有限,缺乏专业财会从业人员,岗位权责划分不够明晰。

由于业务流程相茄芦对简单,业务与财务关联度不高,聚焦点是希望利用简便的经营方式,迅速降低企业成本获取更多利润,迫切需要一套功能实际、界面友好、操作简洁、价格低廉的管理软件来帮企业更好的经营,以期在耗用最少资源条件下迅速提高市场竞争力。

(6)小微工业有哪些好处扩展阅读

小微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优势

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更主要是因为国内经济社会的种种非理性因素,我国小微企业遭遇一系列已严重影响生存与发展的悄正困难,但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

通过多样化的短期贷款服务,有助于小微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抓住发展机会。

劣势:

相比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颤运带和资本方面有着较大差距,这些成为了企业应用信息化的主要障碍。由于缺乏信息化的支持,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管理呈现粗放、混乱的状态,导致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很容易因为大型和中型企业的竞争而倒闭破产,同时也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⑦ 小微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法律主观: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型企业可以得到哪些税收优惠
一、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提醒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
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也免征增值税!
提醒2:
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提醒3:
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昌运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注意: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年所得不超50万元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含宽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提醒:
对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谈迅亮÷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提醒1:
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提醒2:
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五、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到75%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变,只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了扣除比例。
以上就是小微型企业可以得到哪些税收优惠的介绍。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有三个,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口径的“小微企业”和其他口径的小微企业。

法律客观: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
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⑧ 2022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变了吗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疫情这几年,国家在企业纳税方面发布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目前生存都有问题,加上每个季度的纳税,更是难上加难,幸好国家有免税减税政策,否则会造成公司大批量的倒闭。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资产总额,小微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小微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小微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小微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小微企业2022纳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1、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2、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宽芹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底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小微企业标准税收优惠2022年(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2、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3、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确定的50%税额减征幅度,享受税收优惠。4、政策依据《弊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底 10 号)《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优惠内容自 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今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3、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项目。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1、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2、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享受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慎卜毕政〔2017〕115 号)执行。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16 号)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1、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1年10 -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3个月。2022年第2号公告发布后,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所属期为2022 年1 -6 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 年第一、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相关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 个月。3、享受条件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 元)的企业。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30 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2 号)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1、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2、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3、享受条件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3)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2022 年第12 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2 号)

⑨ 新成立的小微企业有啥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国家扶持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所体现。有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闷答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蚂迅慧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八条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昌源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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