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业生产 > 矿山工业指标由哪个单位做

矿山工业指标由哪个单位做

发布时间:2023-05-03 14:24:06

① 金矿床工业指标

工业指标是评价矿床的工业价值、圈定矿体、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标准和依据。工业指标因矿产地质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具体矿床的工业指标应单独编制。详查、勘探地质报告所采用的工业指标则应在其勘查工作中,通过多个方仔氏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工业指标也是变数,是诸多因素(地质、科技、经济、社会等)的函数。例如,紫金山金矿1992年简伍提交详查储量5.45t,平均品位4.24×10-6。1997~1999年通过扩大生产规模,用堆浸法选矿,改为露天开采,调整工业指标(边界0.5×10-6,工业1.0×10-6),这样一来,该金矿由原40多个小矿变为一个巨大矿体,可供利用储量达138.2t(平均品位1.23×10-6),成为超大型金矿床(王科强等,2008)。

金矿预查、普查资源量估算可参照国家标准来确定。

岩金工业指标参考表1-6,岩金矿共生(铜、铅、锌)矿念咐散产工业指标一般要求见表1-7,岩金矿伴生组分评价参考表1-8。

表1-6 岩金矿工业指标参考表

表1-7 岩金矿共生(铜、铅、锌)矿产工业指标

表1-8 岩金矿伴生组分评价参考

② 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国民经济和卜隐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与地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储藏量。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登记、统计,统计规划、分配的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和或者个人非法侵占、转让、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第五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是本省矿产储量的审批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并下达批准书。
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是省矿产资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设计、矿业投资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和地质勘查成果评估的依据。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矿产储量管理职责。第二章矿产储量审批第八条新建矿山或者开发地下水水源地的单位,必须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第九条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储量。
矿床工业指标,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和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出的矿床工业指标建设书论证后制度,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下达批准书。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当提出论证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下达。第十条下列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及储量数据,必须报经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地质勘查报告及供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地质勘查报告;
(二)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普查地质勘查报告;
(三)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矿产储量变更报告;
(四)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地质勘查报告;
(五)矿山、矿井闭坑地质报告;
(六)推广应用涉及矿产储量利用与变化的新技术返悉、新方法的专题报告;
(七)省矿产资源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审批计划。
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应当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后,方可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使用单位的委托书及双方签定的合同;
(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四)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有关的规范、规程及规定进行。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矿种可以依据《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比照类似矿种的勘探地质规范和生产、设漏弊乎计单位的要求进行。第十三条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编写不符合规范、规定要求,资料不全的;
(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测试分析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四)未对矿床内具有重要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和储量计算的;
(五)工程控制程度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六)需要进行重大修改、补充而未按期完成的;
(七)省矿产资源委员会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③ (一)关于工业指标制定的原则规定

矿床工业指标是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地质勘查规范中必须阐述和规定,但是工业指标的制定又涉及政府的监督管理,因此必然要同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的规定。在上述各个规范的讲解中,工业指标的使用的提法不尽相同,这是因为在规范中的提法就不尽一致,但总的意思是明确和统一的。现将其原则规定归纳如下:

1)各分矿种规范中都根据修订前的规范中的工业指标,在有关附录中推荐了该矿种的一般工业指标,有个别指标数值有根据的作了修改。

2)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矿床一般工业指标,作为工业指标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近期将要发布的一般工业指标与规范中一般工业指标是相同的)。

3)矿产地质勘查的普查阶段,应使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使用与相邻同类型矿山类比的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333)。详查、勘探阶段,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的,也可使用一般工业指标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332)(331)。

4)在详查、勘探阶段,工业指标的论证应与(预)可行性研究紧密结合,在(预)可行性研究中论证合理的工业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作为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依据。

5)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资源储量,其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经过论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确定。

6)工业指标论证单位的资质与可行性研究承担单位的资质要求相同。

④ 湖北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矿山企业,是指国有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三条在本省境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非国有矿山企业,以及从事非国有矿山企业储量勘查、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湖北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湖北省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储委)负责审批全省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肆逗储量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勘查报告)、储量报销、矿床工业指标等工作;省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全省非国有矿山企业勘查报告、储量报销和矿床工业指标等工作。
地区(含市、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地质矿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国有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做好非国有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非国有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地测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裂埋卖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负责本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勘查报告和工业指标的审批第七条兴办非国有矿山企业,必须事先向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提交勘查报告。勘查报告经审查批准,方能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勘查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八条勘查报告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中、小型矿床和“三资”小矿的勘查报告,由省储委或省储委委托的地区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三资”小矿以外的其他小矿的勘查报告,由地区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有条件的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经地区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委托,也可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矿勘查报告;
(三)个体采矿、季节性开采的勘查报告,由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第九条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每年审批勘查报告的计划,应在上年度报省储委,省储委应在当年三月底以前下达勘查报告审批计划任务书。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的勘查报告审批计划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上报省储委,省储委据此调整和重新下达审批计划。第十条省储委办公室对大、中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四个月内批复,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应在二个月内批复,小矿勘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批复。
地区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对由其负责审批的勘查报告,应在二个月内批复;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对由其审批的勘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批复。第十一条由省储委批准的勘查报告,对申报单位发审批决议书或审批意见书;由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批准的勘查报告,对申报单位发审批意见或审查意见书,同时报省储委备案。第十二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资格。对没有合法资格的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省储委或地区、县地质矿产管理机构不得受理。第十三条审批大、中型矿床的勘查报告,原则上执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标准或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规范。审批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可参照《湖北省小矿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报告编写要求》以下简称《小矿工作要求》)执行。审批小矿勘查报告,执行省储委制定液配的技术规范。审批个体采矿、季节性开采的勘查报告,可参照《小矿工作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大、中、小型矿床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由勘查单位会同矿山企业向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书,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论证同意后,向省储委提交推荐书,尔后由省储委审批下达。
小矿矿床储量计算的工业指标,可由勘查单位会同矿山企业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报省储委办公室或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地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应报省储委备案。
使用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的矿山,矿床工业指标由黄金管理部门审批下达。
对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规范的工业指标,省储委有权否决,并要求重新制定。

⑤ 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已经查明的符合现阶段开采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矿产资源量。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第三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报销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办法颁布前,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省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储委)负责审批全省矿产储量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勘查报告)、储量报销、矿床工业指标等工作。
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储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勘查报告、矿产储竖迟量及储量报销;组织开展有关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矿山回访调查等工作。第五条地区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省各矿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抓好矿产储量管理工作。
矿山企业和地下水水源地开发单位的地测机构或地测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第二章勘查报告的审批第六条新建县以上矿山或地下水开采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探明储量,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勘查报告,报省储委或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储委)审批。第七条下列矿产储量的勘查报告或数据必须经省储委审查批准后,方能作为矿山设计(生产)的依据或提供使用:
(一)因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和地下水开采企业探明的储量;
(二)在经批准的设计开采范围以外探明的矿产储量;
(三)作为国家地质勘查储量承包结算依据的矿产储量;
(四)参加评奖的科技成果中涉及的矿产储量数据;
(五)用于经济建设中长期计划(或规划)及城乡供水建设规划的矿产和地下水储量;
(六)由于改变工业指标等原因而重新计算的储量;
(七)按规定必须由省储委审批的其他矿产储量。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储委报送下年度勘查报告审批计划。地质勘查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必须先经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方能报省储委审批,同时应向省储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烂纤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二)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颁发的野外地质工作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三)与矿山建设设计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第九条为提高勘查报告的审批质量,省储委办公室在收到勘查报告后,应指定主审人,对报告进行全面认真的评审,必要时可聘请评论员。需要召开审查会议的,由省储委办公室组织召开有矿山企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和专家等参加的审查会议,并形成审查意见书。省储委根据审查意见书的建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审批决议书。第十条审批勘查报告,必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统一颁发的质量标准或全国储委制订的规范。没有质量标准或规范的矿种,可按照饥雹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或比照相近矿种规范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批。第十一条省储委办公室收到勘查报告后,应在4个月内批复。其中小型勘查报告应在2个月内批复。上述期限不包括勘查报告需要修改补充的时间。第十二条凡经审查批准的勘查报告,省储委应对申报单位下达审批决议书。对未取得全国储委或省储委下达的矿产储量审批决议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三条矿床工业指标由国家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既充分利用矿产储量,又注重矿山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后下达。
矿山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其矿床工业指标由省储委制定下达。
对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矿床工业指标,省储委有权否决,并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制定。第十四条矿山企业需要改变原正式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当上报论证资料,经有关矿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储委审查同意后,由原矿床工业指标下达机关重新下达。矿山企业按重新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矿产储量,提交重算储量报告。重算储量报告经全国储委或省储委批准后,方能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生产的依据。

⑥ 矿床工业指标是什么

矿床工业指标是在一定时期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对矿床矿石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方面所提出的一套指标,是圈定矿体、估算资源储量的依据。通常包括一般工业指标和论证制订的矿床工业指标。工业指标的具体内容和一般要求由矿种(组)规范唤岩规定。
一般工业指标是按有关规定发布的一般性参考指标,是一定时期、一般技术经济条件下用于圈定矿体、估算资源量的依据。
论证制订的矿床工业指标是遵循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提出的用于特定矿床的矿床工业指标。用该指标圈定矿体,在当前或可预见的将来一定时期、政策和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能历弯使圈出的矿床在矿山开发时,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矿床工业指标的论证制订按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矿床工业指标的肢链闷采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原则上详查及以上应采用论证制订的矿床工业指标。
参考:《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3908-2020

⑦ 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矿产储量属国有资产,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国家对矿产储量的所有权和矿山企业的使用权,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制订、修订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开采的矿床工业指标均须遵守本办法(石油、天然气、地下水另定)。第三条制订矿床工业指标,必须遵循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矿床地质特征,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利用。即保证矿山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充分利用资源,使国有资产得到保护。第四条用以编制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查报告的工业指标,由勘查单位向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参考内容见附件1),矿山的主管部门收到建议书后,应在五个月内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参考内容见附件2),并进行审批,以正式文件下达给勘查单位,同时将文件及推荐书抄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备案。执行现行地质勘探规范中全国统一工业指标的矿种,经矿山的主管部门认可,制订程序可以简化。
矿山无主管部门时,工业指标制订程序为:勘查单位向矿山(或直接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书,矿山经论证后提出推荐书,裤信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批下达。
不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普查、详查阶段的矿床工业指标,可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或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制订的《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有关的工业指标确定,由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五条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床工业指标经审批下达后,勘查单位按该指标圈定矿体计算储量编制地质勘查报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按该指标审批地质勘查报告;矿山设计单位和矿山企业按该指标进行设计和生产。
按此指标计算的矿产储量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即成为国有资产,计入国有资产帐户,进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第六条矿山在基建勘探、生产勘探或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需修订原矿床工业指标时,由矿山企业提出修订工业指标的建议意见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矿山直接报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下达执行。未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动。第七条矿床工业指标修订后,应重新编制矿产储量报告,并须报原批准储量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重新审批。矿缓蚂产储量管理部门以批准的储量修正原批准储量,计入国有资产帐户,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矿山企业可随市场需求、价格及其它技术经济因素变化,实行动态的矿山工业指标。矿山工业指标低于矿床工业指标,国家予以鼓励。对矿山工业指标高于矿床工业指标造成原批准储量不能再采的,矿山企业负有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向国家作出经济补偿的责任。具体处置办法由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第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应对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使用进行监督。
凡矿床工业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利于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修改。
在矿山开采中,由于技术经济条件及其它因素变化,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应予修订工业指标而矿山未进行修订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有权责成矿山限期修订,其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勘查单位与矿山的主管部门对工业指标发生重大分歧意见,可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仲裁。第十一条申请仲裁矿床工业指标的单位须向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内容见附件3)和详细技术经济论证资料,矿产储量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论证,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对大、中型或条件复杂的小型矿床在五个月内、小型或简单矿扰纯埋床在三个月内下达仲裁决定书。第十二条对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国家矿产储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国家矿产储量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负责组织并聘请专家进行审理,作出复议决定。第十三条仲裁、复议中因技术经济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仲裁部门裁定,按双方应负的责任分别承担。

⑧ 矿山由什么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谨厅神祥亏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伏胡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阅读全文

与矿山工业指标由哪个单位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宝马三系防冻液换哪个品牌好 浏览:648
硫酸镁工业级多少一吨 浏览:573
汽车胶条老化怎么办 浏览:103
汽车改装色膜多少钱 浏览:158
如何和汽车销售谈车 浏览:81
奔驰下线多久开始优惠 浏览:748
奔驰250汽车多少钱 浏览:28
奥迪新款q3什么时候上市 浏览:522
平顶山到苏州坐汽车要多久 浏览:926
汽车人声多少赫兹 浏览:161
汽车长期不开电瓶能坚持多久 浏览:868
宝马哈曼卡顿听轻音乐怎么调 浏览:556
河北工业氯化铵要多少钱 浏览:101
哪里的工业废水处理设备 浏览:177
汽车吊折价如何算 浏览:640
宝马之悦怎么样值得购买吗 浏览:195
文县汽车站到全国哪里发车 浏览:370
新型工业园区能享受什么政策 浏览:979
吉利的汽车怎么样质量怎么样 浏览:619
张之洞主张什么工业 浏览: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