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由哪个部门监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为: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企业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哪个部门主导是体系还是行政、技术、品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是在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是省级质监局协调安排,具体是食品处或者是许可处或是认证处!而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是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不是什么体系还是行政、技术、品质!
拓展资料:
如何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1、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
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我的用户名即是我的联系方式。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
(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20、整个工作最快在60日内完成,但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个月左右。
3. 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由什么部门监管
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应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重组而成的市场监兄指管局监管。
没有重组机构的地方,不同商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则不一样。食品和尘悉药品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商务局对进出口商品,以及对食盐、酒类、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饮食服务行业进行管理;质监局涉及所有产品质量,但重点是工业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工;工商局涵盖的范围也非常广,承担监督管理所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羡兄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4.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由什么部门负责
有质监局或者食药局管理。
一年前国家总局职能划分,食品生产企业有质监局转到食药逗销局管理,但是由于各级、各地区进展不同,造成现在有可能由质监局管理,或者由食药局管理桥指没。具体情况咨敏纳询当地部门。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友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隐纤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灶告仿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但应当由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卫生和工商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以便公众查阅。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续申请。
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但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的,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五章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
(五)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六)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证书与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八条 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及核查人员、发证检验及检验机构的管理,以及生产许可证证书格式,由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2005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以及2010年4月21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
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同时将企业实地核查计划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实地核查工作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需要可以派1名观察员。
第十八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
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的,还应当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封存样品,并及时进行产品检验。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审查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审查组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
6.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上报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查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业务科审查资料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5、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6、市局审查合格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资料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8、当后续现场审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7. 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工业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商省经贸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拟轿册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和销售;销售者不得经营销售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六条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按规定制定并能正确指导生产的图纸及工艺技术文件。
(三)具备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续。
(四)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质量检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向县(含县级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州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同意的报送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下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对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指定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第九条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的,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整改,并在六个月内申请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予发证。第十条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组织对发证企业的审核工作。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全省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标识和编号。第十二条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第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批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向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冒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颁发与生产许可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证件。咐拦第十五条省外企业生产的属本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同类产品,需在本省销售的,须出具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市级以上或本省市级以上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第十六条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生产者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闭简宏向社会公布:
(一)在省级以上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统检中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下降,一年中省级以上组织的监督检查二次不合格的;
(三)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的。
凡被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回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8. 质量技术监督局所管的范围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也叫市场准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是关于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是政府对市场管理和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具体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来体现。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雹枯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安全质量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其具体要求有两个: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实施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二是已经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三是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什么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源此洞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食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无证食品。
为什么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在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食品生产工艺水平较低,产品抽样合格率不高,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中毒及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扒盯度重视。2001年7月13日,朱?基总理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明确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好。"为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有效、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国食品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总体上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许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规模极小,加工设备简陋,环境条件很差,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意识淡薄,难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米、面、油、酱油、醋5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的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检验能力。产品出厂不检验;很多企业管理混乱,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是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主体,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从企业的生产条件上把住市场准入关。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在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中,降低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活动也比较猖獗。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适应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审查生产条件、强制检验、加贴标识等措施,对此类违法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同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的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规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
适用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适用主体: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适用产品: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且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种类繁多,大量的、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在从事着食品的生产加工。因此,要解决食品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大量质量问题,就要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抓住关键点,解决突出的重点问题,规范市场秩序。
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实行目录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骤地解决食品的突出质量问题。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5类食品: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这5类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需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同时这5类食品生产量大、生产企业多,存在的质量问题也很多,平均抽样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麦粉过量使用增白剂、非食用冰醋酸配制修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剂等现象。更重要的是这5类食品也是多种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饮业的基本原料,如果这5类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危害范围、危害程度都会较大。因此,我们要从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5类食品开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在全国开展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和茶叶等5类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生产基本条件的专项调查,为下一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作准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关系是什么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审查条件、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但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负责审查;而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承担审查工作。
其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制度,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则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一个环节,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审查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制检验制度、市场准入标识制度等,是密切联系、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作用是什么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据。二是规范性文件。为了解决国内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存在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职能,制定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确立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目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术法规。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准入标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行为,国家质检总局还针对具体食品生产证许可实施细则。这次印发的《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属于技术性很强的技术规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技术法规,用以指导企业完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指导各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和食品强制检验工作。
上述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国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工作依据。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获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包括10个方面,即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加工工艺及过程、原材料要求、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储运要求、检验设备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包装标识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在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环境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例如小麦粉生产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设有原料和成品库房。对大米的生产加工则必须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注筛等设备。虽然不同的产、品需要生产设备有所不同,但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基本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如,2001年吉林市发生的学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为生产企业擅自改变工艺参数,将杀菌温度由82°C降低到60°C,不仅不能起到灭菌的作用,反而促进细菌生长,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致使大批学生食物中毒。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原材料要求。虽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有所不同,但均应当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如制作食品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例如生产大米不能使用已发霉变质的稻谷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产中,严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为原料加工生产食用植物油。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用产品标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必须执行,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否则,该企业标准无效;对于具体的产品其执行的标准有所不同,如生产小麦粉则要符合GB1355-1986《小麦粉》,小麦粉中使用的添加剂及添加量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生产大米则要符合国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则要求其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则要求其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对于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如生产酱油的企业应具备酱油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包装基本要求是什么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不同的产品其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装容器,要求应彩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代、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标褒基本要求是什么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突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屡禁不止,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消费者缺少安全感,很难在购买前辨认食品是否安全;就连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难度也在增加,很多情况下难以用简便的方法现场识别。这样一方面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识别能力;另一方面,在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创建一种既能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合格,又便于监督,同时也方便消费者辨认识别,全国统一规范的食品市场准入标志,从市场准入的角度加强管理。
在这方面,国外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把企业自我声明和政府标识管理结合起来,按照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的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其作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表明本产品经过出厂检验,三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过对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按照方便企业、易于识别、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企业自行加贴,可以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和外包装上。易于识别就是,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组成,简捷明了,便于监督,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标志对食品进行市场准入监督管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指厅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唯返隐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八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世扰等工作。第九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10. 产品加工的工艺流程卡片到底是由哪个部门制作哪个部门审核由哪个部门执行由哪个部门监督
一般公司工艺流程都由工程部制作并由工程科长审核,经理没伏审批,粗斗然后下发,执行部门为生产单枯凳携位,监督部门由品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