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是多少
按照GB50016-2014防火规范的5.2.3条执行:
1、对于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不大于4t/h热水锅炉或单台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应符合5.2.2条,即:较普遍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多层或高层裙房距离锅炉6米;高层距离锅炉9米;
2、其它锅炉,应符合3.4.1条:对于较普遍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单多层或高层裙房距离锅炉10米;一类高层距离锅炉15米;二类高层距离锅炉13米;
㈡ 锅炉房锅炉与锅炉之间的距离是多少
是这样规定的:
4.4.4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4.4.5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 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单台锅炉容量
燕汽锅炉(t/h)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1~4 炉前(m) 3.OO 炉前(m) 2.50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O.80
6~20 炉前(m)4.OO 炉前(m)3.OO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1.50
≥35 炉前(m)5.OO 炉前(m)4.OO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1.80
详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㈢ 锅炉房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是多少
锅炉房安全距离:一类高层15米,多层13米,裙房10米。
锅炉房一般为丁类厂房。
裙房是与高层相连的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多层指2—9层的住宅及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为多层,一类高层是9-16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