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业炉窑详细资料大全
工业窑炉:工业窑炉按热工制度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断式窑炉又称周期式窑炉,其特点是窑炉子间断生产,在每一加热周期内窑炉温是变化的,如室式窑炉、台车式窑炉、井式窑炉等;第二类是连续式窑炉,其特点是窑炉子连续生产,窑炉膛内划分温度区段。在加热过程中每一区段的温度是不变的,工件由低温的预热区逐步进入高温的加热区,如连续式加热窑炉和热处理窑炉、环形窑炉、步进式窑炉、振底式窑炉等。
Ⅱ 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工业炉窑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者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者工件进行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不包括炼铁炉、炼钢炉、氧化铝生产炉窑和水泥生产窑。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工业炉窑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工业炉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第八条 现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工业炉窑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应当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含县城)、中心城镇驻地、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对以上范围内的现有工业炉窑逐步实施搬迁。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对天然气供气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鼓励使用天然气,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工业炉窑设备。第十三条 储存、装卸工业炉窑企业易产生粉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或者转产。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炉窑,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其他手续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设备。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或者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国家已公布淘汰的落后设备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Ⅲ 炉窑的炉窑的分类
按煅烧物料品种可分为陶瓷用窑炉、水泥窑、玻璃窑、搪瓷窑等。前者按操作方法可分为连续窑(隧道窑)、半连续窑和间歇窑。
按热原可分为火焰窑和电热窑。
按热源面向坯体状况可分为明焰窑、隔焰窑和半隔焰窑。
按坯体运载工具可分为有窑车窑、推板窑、辊底窑(辊道窑、输送带窑,步进梁式窑和气垫窑等。
按通道数目可分为单通道窑、双通道窑和多通道窑。
一般大型窑炉燃料多为重油,轻柴油或煤气、天然气。
窑炉通常由窑室、燃烧设备、通风设备,输送设备等四部分组成。
电窑多半以电炉丝、硅碳棒或二硅化钼作为发热元件。其结构较为简单,操作方便。
此外,还有多种气氛窑、电瓷窑炉等由于炉窑的特殊性能和高温,这就要求炉窑的结构和隔热保温做的很好。随着世界各国工业的进步,炉窑也朝着大型化、高效化和长寿化发展,逐步炉窑结构的优化,隔热保温效果的提高,炉窑材料的使用年限的增长,同时炉窑内衬用耐火材料也有了较大的变化,长寿命新型、高效耐火材料,以及更好的内衬保护节能涂料逐渐被应用,炉窑能效和寿命逐步提高。
高温炉窑内衬对于炉窑是否能正常生产、安全指数、能源利用率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炉窑内衬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炉窑的好坏。炉窑内衬材料比较多,根据不同的炉窑工况来选择优质的耐火炉窑内衬。由于对于炉窑内衬节能保护涂料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复杂,目前国内高温炉窑内衬节能保护涂料还是比较少,生产的厂家不多。
1、高温炉窑内衬隔热保温涂料,可以直接面对火焰长时间烧烤,有效减少高温炉窑内衬的耐热,能有效抑制并屏蔽红外线的辐射热和热量的传导。
2、高温炉窑内衬防腐涂料,涂料在高温火焰环境中能有效保护高温炉窑内衬耐防腐、抗氧化、封闭保护等作用。
3、高温炉窑内衬封闭涂料,涂料致密好,耐温高,可以很好保持炉窑内衬不被水、液体、汽侵蚀,延长内衬的使用寿命,充分发挥高温炉窑内衬的功效。
4、高温炉窑内衬远红外辐射涂料是一种耐高温(温度可以达到1700℃)、强辐射率(0.95)、耐蚀性和高耐磨性的特种功能节能功能涂料,。
5、高温炉窑内衬粘合剂耐温可以达到1800℃,耐高温无机粘合剂粘结力强且对金属基体无腐蚀性,而且可以再内衬高温下保持良好的粘接性能和抗腐蚀性,使用寿命长。高温粘结剂可塑性和粘结性好,容易挤进填满空隙和裂纹,气孔率适宜,便于干燥时排出水分,高温体积收缩小,以免产生裂纹,烧结性能好,强度好,耐冲刷和耐侵蚀。
据统计,我国高温炉窑节能率低和使用寿命短,能源利用速率不高,炉窑建设周期快,资源消耗大。我国工业部门能源消耗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70%,其中,各类工业炉窑所耗用的能源约占1/3。但是,我国的工业炉窑与发达国家的工业炉相比,炉窑平均热效率要比国外低20%左右,全国的工业炉窑如能平均节能10%,则节约的能源相当于1亿吨标准煤,可见工业炉窑的节能潜力是非常巨大的。我国炉窑的使用寿命一般在3-5年,建设的质量不高,严重浪费资金和材料。对我国这样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来说,工业炉窑内衬保护节能涂料技术的进步对缓解我国能源紧张状况,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持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Ⅳ IBS 2020 |温州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
日前,温州发布《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其中指出: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大气办,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我办制定了《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美丽温州建设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
为打好2020年度蓝天保卫战攻坚决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工作计划》(浙大气办〔2020〕1号)、《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政办〔2019〕35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主要目标
2020年,通过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双控双减”,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定达标,确保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中市区35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5%以上(其中市区达到93%以上);60%以上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基本消除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涉气重复信访量比2017年下降30%;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各县(市、区)平均降尘量低于5吨/月·平方公里;市区PM10年均浓度较2019年下降2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1. 环境准入管理项目。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并运用。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产业布局优化项目。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年底前,完成11家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两高”行业产能控制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落实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全年淘汰120家企业落后产能,整治1200家“低散乱”企业。(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
巩固完善
“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块状特色经济提升行动,高水平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完成省下达的新建小微企业园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利用
1.清洁能源利用工程。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光伏、风电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天然气项目,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10%以上,占比达到省定要求。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2.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供气项目。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省级干线管网建设,建成瑞安、龙港、平阳等地天然气门站,全市基本实现天然气县县通,天然气消费量达到省定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3.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项目。
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完成省下达地方煤炭消费减量任务。(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双控。根据省要求,开展外送电接受工作。(市发改委牵头)
4.锅炉淘汰改造项目。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完成省下达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全市实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基本完成电站燃气锅炉和1蒸吨/小时以上用于工业生产的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鼓励其他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实施生物质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建成区外应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并定期更换,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推进4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生物质锅炉,原则上一年内应更换一次布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参与)进一步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按时淘汰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发展绿色交通,推进洁净运输
1.运力结构调整项目。
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铁路货运量、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17年增长21%和18%,实现主要大宗货物“公转水”300万吨、“公转铁”100万吨。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按照《温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空港毗邻区天天快递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温州港集团等参与)
2.公共交通清洁化替代项目。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比例达到80%。(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3.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温州机场集团、温州港集团、浙江金温铁道开发公司等参与)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全市新建成充(换)电站2座(含公交专用站和城市公用站)、充电桩5600个(其中公用桩600个,自用桩5000个)。(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4.老旧车船淘汰项目。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完成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1720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参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温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5.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项目。
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法划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区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按要求完成新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年度抽检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城市车辆(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的6a阶段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海关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参与)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体系,加强遥感(黑烟抓拍)监测数据的应用,继续推进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联网,将重点超标车辆(运输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立完善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6.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项目。
继续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完成平台对接和数据联网报送。组织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推进县级城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对进入禁用区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和实时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平台联网,秋冬季期间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每月抽查率达到50%以上,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温州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年底前,建成3套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完成省下达的机场岸电设施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温州机场集团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温州电力公司等参与)
(四)强化烟尘治理,推进面源防治
1.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项目。
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完成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三年专项行动,所有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实现开工,列入清单的废弃矿山交工验收率达到90%。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森林城市建设项目。
启动实施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计划完成新增国土绿化114200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3.园林城市建设项目。
大力推进园林城市(城镇)创建,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年底前,建成绿道75公里。(市住建局牵头)
4.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严格实施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管理清单动态更新和清单化管理,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清单及防尘措施情况要“一月一更新”。完成160个房屋征收项目拆后裸露地块覆盖。(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所有建设场地落实“七个100%”扬尘防治措施,出入口安装PM10、PM2.5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联网。建筑工程、拆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等应配备自动冲洗、雾炮等除尘降尘设施。工地扬尘防治措施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相关费用纳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取费标准。未达到“七个100%”要求的工地,严格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从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要纳入各行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住建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参与)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装配式建筑700万平方米,达到省下达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要求。(市住建局牵头)
5.道路扬尘污染防治项目。
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冲洗,年底前,
市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5%以上,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5%以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严格渣土、砂石、水泥等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按规定安装密闭式装置。加强对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检查,在各县(市、区)主要运输道路设置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检查站,严查运输过程未密闭、密闭装置破损、物料遗撒、带泥上路等违规运输行为,每月组织开展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6.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项目。
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机制,全面推行低留茬收割技术,强化秸秆统一收集处置,减少秸秆留存。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离田利用率达到20%,全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切实加强禁烧管控,强化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和打击,在夏季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减少全年卫星遥感监测火点数,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7.农业氨排放控制项目。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开展深化治理,推进有机废气减排
1.重点园区整治项目。
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等参与)全面完成11个重点园区和集聚点废气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具备条件的园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重点行业治理项目。
按照《温州市七类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全面完成“三个一批”整治任务。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制鞋、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包装印刷、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要求落实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大力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脱硫脱硝等设施。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进一步排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治理,按期完成电厂煤场封闭改造等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3.重点企业治理项目。
完成省下达的VOCs治理、工业炉窑治理、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等项目。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完成国家规定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4.油品质量提升项目。
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全年开展油品等质量专项抽检2次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温州海事局参与)强化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管。(温州海事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开展清除黑加油站点和无合法来源证明成品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行动,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温州海事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等参与)
5.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确保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推进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销售分公司等参与)
(六)实施专项行动,推进破难攻坚
1.秋冬季攻坚项目。
制定实施2020-2021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强化高排放行业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开展秋冬季大气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2.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项目。
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四大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完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的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工业窑炉整治项目。
继续完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掌握燃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工业炉窑。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淘汰1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9台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PM2.5和O3“双控双减”项目。
严格执行国家、省VOCs治理方案,继续推进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包装印刷、油品储销等重点行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深度治理,对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一厂一策”。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在技术较为成熟的印刷、工业涂装(木业、家具制造、集装箱、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机械制造、钢结构)、汽修等行业,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在5家化工企业深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O3污染高发时段,加强政企协商与政策引导,推动主要O3前体物VOCs企业主动采取错时生产减排措施。VOCs重点工程较2015年累计减排量达3.2万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5.重点领域臭气异味治理项目。
加强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完成10个工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废物臭气处理,完成2个农业源臭气异味治理项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严格餐饮油烟污染排放执法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七)健全监管体系,强化管理能力
1.大气监测监控项目。
继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按省要求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VOCs监测。年底前,完成3个主要物流通道、2个大型港口、5个涉气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测站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2.机动车排气监测项目。
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平台。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地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大气执法监管项目。
在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配置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无人机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执法装备。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监管。根据省要求推进涉VOCs企业安装电量监控设施。加强涉VOCs企业执法监管,重点查处无组织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和认定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定期开展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对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和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加强入户抽测,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秋冬季期间,各县(市、区)、功能区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参与)加强扬尘监管执法。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道路施工工地、码头堆场、露天矿山等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大气应急预警协作项目。
完善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实施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应急预警标准,落实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配合做好第七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第二届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5.大气科技支撑项目。
加强大气科研能力建设,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来源解析工作,支撑精准治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加强对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依法落实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推进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和预警提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完善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挂钩的财政奖惩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财政收费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Ⅳ 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都有什么
1、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2、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3、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4、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
5、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6、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
7、建筑节能工程
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4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
8、绿色照明工程
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
9、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10、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
国家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程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围绕实现“十一五”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大力调整和优化结构,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尽快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为实现国家节能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实施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主实施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
(二)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相结合。
(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强化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带动与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相结合。
(六)坚持整体推进与分年度有效实施相结合。
3、工程目标
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Ⅵ 工业炉窑的种类
工业窑炉是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化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加热的热工设备。广义地说,锅窑炉也是一种工业窑炉,但习惯上人们不把它包括在工业窑炉范围内在铸造车间,有熔炼金属的冲天窑炉、感应窑炉、电阻窑炉、电弧窑炉、真空窑炉、平窑炉、坩埚窑炉等;有烘烤砂型的砂型干燥窑炉、铁合金烘窑炉和铸件退火窑炉等;在锻压车间,有对钢锭或钢坯进行锻前加热的各种加热窑炉,和锻后消除应力的热处理窑炉;在金属热处理车间,有改善工件机械性能的各种退火、正火、淬火和回火的热处理窑炉;在焊接车间,有焊件的焊前预热窑炉和焊后回火窑炉;在粉末冶金车间有烧结金属的加热窑炉等。 进一步细分见http://ke..com/view/2472941.htm
Ⅶ 工业炉窑标准
法律分析: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尘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 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1)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2)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Ⅷ 窑炉的种类
窑炉(kiln;furnace;oven)是用耐火材料砌成的用以烧成制品的设备,是陶艺成型中的必备设施。人类上万年的陶瓷烧造历史,积累了丰富的造窑样式和经验。从原始社会的地上露天堆烧、挖坑筑烧到馒头状升焰圆窑、半倒焰马蹄形窑、半坡龙窑、鸭蛋形窑,再到现今的室内气窑、电窑,窑炉科技在不断改良发展中。
种类
按煅烧物料品种可分为陶瓷用窑炉、水泥窑、玻璃窑、搪瓷窑等。前者按操作方法可分为连续窑(隧道窑)、半连续窑和间歇窑。
隧道窑
1、按热原可分为火焰窑和电热窑。
2、按热源面向坯体状况可分为明焰窑、隔焰窑和半隔焰窑。
3、按坯体运载工具可分为有窑车窑、推板窑、辊底窑(辊道窑)、输送带窑,步进梁式窑和气垫窑等。
4、按通道数目可分为单通道窑、双通道窑和多通道窑。
5、一般大型窑炉燃料多为重油,轻柴油或煤气、天然气。
柴窑:以柴为燃料,是古代窑业的遗传,各种龙窑、馒头窑、葫芦窑等形式窑炉均属柴窑范畴。因其燃烧需耗用木材,不利于环境资源的保护,除了一些传统陶瓷产地外已鲜能见到。
煤窑:是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用窑,曾被大量使用,后因能耗高污染大而弃用或改良用煤气或重油、轻柴油来作为燃料。
电窑:以电为能源,多半以电炉丝、硅碳棒或二硅化钼作为发热组件,依靠电能辐射和导热原理进行氧化气氛烧制。电子程序调控,操作简单,安全性能好,适用于各种工作场所,电窑是许多陶艺工作室必备的烧成窑炉。
气窑:以液化气、煤气或天然气为燃料,火力强,污染小,适用不同烧成气氛的烧制,是现今使用最广泛的窑炉。
结构
窑炉通常由窑室、燃烧设备、通风设备,输送设备等四部分组成。电窑多半以电炉丝、硅碳棒或二硅化钼作为发热元件。其结构较为简单,操作方便。
此外,还有多种气氛窑、电瓷窑炉等。窑炉结构是否合理,选型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产量和能量消耗的高低等,是陶瓷生产中的关键设备。
发展趋势
面对传统能源储量日益减少,能源价格飙升,陶瓷行业节能形势十分严峻,围绕这一新课题,国内外陶瓷行业正在抓紧研究开发新型的烧成方法,形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如陶瓷微波烧成新工艺。据有关资料报道陶瓷微波烧成理论的研究取得成果,已有多项陶瓷品种进入实施阶段,如特种陶瓷制品,象小件陶瓷齿轮、刀具,密封环等均可由微波烧成工艺烧制。陶瓷微波烧成工艺具有节能、烧成周期非常短等优点。特别是高温乃至超高温烧成1350℃~1600℃的精细陶瓷制品,传统烧成方法需要几小时至十几小时,采用微波烧成仅需几分钟即可完成,其速度之快令人惊叹。2017,在国际上宇宙航天事业需大量的超高性能的精密陶瓷器具与部件,这对于微波窑炉与烧成技术发展提供了发展的新机遇。全自动控制钟罩窑窑炉也取得了新进展。钟罩窑顾名思义,即窑炉外形如一座高大的钟。烧成时需将窑体罩在高大的产品上,然后点火烧成。烧成完毕再将钟罩吊起来,放在一旁。钟罩窑特别适用于烧成特大型卫生洁具与绝缘子电瓷等产品。
2018,各国陶瓷窑炉业扎根于本国实际需求,炬星坚持以高新科技创新,独立自主开发研制新型窑炉,在许多方面做得很成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参考。
Ⅸ 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有那些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006年)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2006年)
(二)煤炭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2005年)
4.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2005年)
5.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6.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8.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2006年)
9.土法炼油
10.汞法烧碱
1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1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13.铁粉还原法工艺
14.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5.高中温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16.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7.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18.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9.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20.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1.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2.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3.CFC¬-113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4.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5.甲基溴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6.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27.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 (2006年)
28.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9.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五)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6.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7.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2007年)
9.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0.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1.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2.化铁炼钢
13.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5年)
14.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06年)
15.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5年)
16.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06年)
17.复二重线材轧机
18.横列式线材轧机
19.横列式小型轧机
20.叠轧薄板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05年)
26.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7.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28.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9.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30.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万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六)有色金属
1.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4.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5.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6.铝自焙电解槽
7.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8.炉床面积1.5~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9.10平方米及以上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7)
10.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
11.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2.“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13.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4.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5.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005年)
(七)黄金
1.混汞提金工艺
2.小池浸、小堆浸、小冶炼工艺
3.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采矿许可证的采选项目
(八)建材
1.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6.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2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 (2006年)
8.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9.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10.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1.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石灰土立窑
14.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450型普通挤砖机(2006年)
18.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9.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20.1000型普通切条机
21.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22.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23.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2005年)
24.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25.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6.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7.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28.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9.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0.无采矿许可证或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九)医药
1.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2.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
4.塔式重蒸馏水器
5.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6.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2006年)
(十)机械
1.热处理铅浴炉
2.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高温氯化钡盐浴炉,暂缓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机
4.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5.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刚玉冶炼炉
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8.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9.以氯氟烃(CFCs)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生产线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十一)轻工
1.5万吨/年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生产装置
2.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生产装置
3.1万吨/年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
5.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8.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2007年)
9.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1.四氯化碳(CTC)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2.CFC-113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3.甲基氯仿(TCA)为清洗剂的生产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4.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5.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6.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7.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8.冲击式制钉机
19.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十二)纺织
1.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所有“1”字头细纱机
3.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4.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5.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6.B591绒线细纱机
7.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9.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10.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11.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2.1332SD络筒机
13.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4.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5.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6.1511M-105织机
17.K251、K251A型丝织机
18.Z114型小提花机
19.GE186型提花毛圈机
20.Z261型人造毛皮机
21.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2.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3.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4.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5.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26.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27.D101A型自动缫丝机
28.ZD681型立缫机
29.DJ561型绢精纺机
(十三)印刷
1.全部铅排工艺
2.全部铅印工艺
3.ZD201、ZD301型系列单字铸字机
4.TH1型自动铸条机
5.ZT102型系列铸条机
6.ZDK101型字模雕刻机
7.KMD101型字模刻刀磨床
8.AZP502型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9.ZSY101型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10.TZP101型外文条字铸排机
11.ZZP101型汉文自动铸排机
12.QY401、2QY404型系列电动铅印打样机
13.QYSH401、2QY401、DY401型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14.YX01、YX02、YX03型系列压纸型机
15.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烘纸型机
16.PZB401型平铅版铸版机
17.JB01型平铅版浇版机
18.YZB02、YZB03、YZB04、YZB05、YZB06、YZB07型系列铅版铸版机
19.RQ02、RQ03、RQ04型系列铅泵熔铅炉
20.BB01型刨版机
21.YGB02、YGB03、YGB04、YGB05型圆铅版刮版机
22.YTB01型圆铅版镗版机
23.YJB02型圆铅版锯版机
24.YXB04、YXB05、YXB302型系列圆铅版修版机
25.P401、P402型系列四开平压印刷机
26.P801、P802、P803、P804型系列八开平压印刷机
27.PE802型双合页印刷机
28.TE102、TE105、TE108型系列全张自动二回转平台印刷机
29.TY201型对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30.TY401型四开单色一回转平台印刷机
31.TY4201型四开一回转双色印刷机
32.TT201、TZ201、DT201型对开手动续纸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3.TT202型对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4.TZ202型对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5.TZ401、TZS401、DT401型四开半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6.TT402、TT403、TT405、DT402型四开自动停回转平台印刷机
37.TR801型系列立式平台印刷机
38.LP1101、LP1103型系列平板纸全张单面轮转印刷机
39.LP1201型平板纸全张双面轮转印刷机
40.LP4201型平板纸四开双色轮转印刷机
41.LSB201(880×1230毫米)及LS201、LS204(787×1092毫米)型系列卷筒纸书刊转轮印刷机
42.LB203、LB205、LB403型卷筒纸报版轮转印刷机
43.LB2405、LB4405型卷筒纸双层二组报版轮转印刷机
44.LBS201型卷筒纸书、报二用轮转印刷机
45.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46.PH-5型汉字排字机
47.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48.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49.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50.离心涂布机
51.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2.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3.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4.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4000张及以下)
55.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56.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57.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58.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59.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60.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61.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62.MD103A型磨刀机
(十四)消防
1.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十五)其他
1.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暂缓淘汰)
2.含氰沉锌工艺
二、落后产品
(一)石油、天然气和化工
1.多氯联苯(农药)
2.除草醚(农药)
3.杀虫眯(农药)
4.氯丹(农药)
5.七氯(农药)
6.毒鼠强(农药)
7.氟乙酰胺(农药)
8.氟乙酸钠(农药)
9.二溴氯丙烷(农药)
10.治螟磷(苏化203)(农药)
11.磷胺(农药)
12.甘氟、毒鼠硅(农药)
13.107涂料
14.改性淀粉涂料
15.改性纤维涂料
16.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水性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7.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千克、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千克、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千克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18.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700克/ 升或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19.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1.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2.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3.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4.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5.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6.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7.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8.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9.滴滴涕(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0.六氯苯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31.灭蚁灵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二)铁路
1.C50型敞车
2.P50型棚车
3.N60型平车
4.G50型轻油罐车
5.东风1、2、3型内燃机车
(三)钢铁
1.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2.热轧硅钢片
3.25A空腹钢窗料
4.I级螺纹钢筋产品 (2005年)
(四)有色金属
1.铜线杆(黑杆)
(五)建材
1.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3.25A空腹钢窗
4.S-2型混凝土轨枕
5.一次冲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6.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7.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8.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六)医药
1.铅锡软膏管
2.粉针剂包装用安瓿
3.药用天然胶塞(其中注射剂:注射用青霉素(钠盐、钾盐)、基础输液立即淘汰,其余大容量注射剂淘汰期限为:2005年年底)
4.直颈安瓿
(七)机械
1.T100、T100A推土机
2.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3.WP-3挖掘机
4.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5.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6.БY-40石油钻机
7.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8.CER膜盒系列
9.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0.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11.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12.GGP-01A型皮带秤
13.BLR-31型称重传感器
14.WFT-081辐射感温器
15.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16.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17.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18.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19.PY5型数字温度计
20.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1.ZL3型X-Y记录仪
22.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3.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24.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25.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26.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27.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28.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29.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30.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3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32.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33.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34.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35.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36.JD型长轴深井泵
37.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38.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39.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0.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41.C620、CA630普通车床
42.X920键槽铣床
43.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44.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45.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46.D5540电脉冲机床
47.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48.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49.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0.Q11-1.6×1600剪板机
51.Q51汽车起重机
52.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53.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54.A571单梁起重机
55.4146柴油机
56.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57.BX1-135、BX2-500交流弧焊机
58.AX1-500、AP-1000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59.SX系列箱式电阻炉
60.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61.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62.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63.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64.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65.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66.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67.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68.X52、X62W 320×150升降台铣床
69.J31-250机械压力机
70.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71.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72.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73.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74.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75.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八)轻工
1.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2.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3.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4.含重铬酸钾火柴
5.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6.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7.进水口低于溢流口水面、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8.铸铁截止阀
(九)纺织
1.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
2.B751型绒线成球机
3.1332系列络筒机
(十)消防
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2005年)
2.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2010年)
3.简易式1211灭火器
4.手提式1211灭火器(2005年)
5.推车式1211灭火器(2005年)
6.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7.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十一)其他
1.59、69、72、TF-3型防毒面具
Ⅹ 什么是钢铁限制类,淘汰类装置
什么是钢铁限制类、淘汰类装置
下面有详细的说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
(钢铁部分)
限制类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8、2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9、含铬质耐火材料
10、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
11、直径600毫米以下或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2、8万吨/年以下预焙阳极(炭块)、2万吨/年以下普通阴极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13、单机120万吨/年以下的球团设备(铁合金球团除外)
14、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6.0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5.5米,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热回收焦炉的项目,单炉7.5万吨/年以下、每组30万吨/年以下、总年产60万吨以下的半焦(兰炭)项目
15、3000千伏安及以上,未采用热装热兑工艺的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精炼电炉
16、300立方米以下锰铁高炉;300立方米及以上,但焦比高于1320千克/吨的锰铁高炉;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高炉锰铁企业
17、1.25万千伏安以下的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矿热电炉;1.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钙合金电耗高于11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8、1.65万千伏安以下硅铝合金矿热电炉;1.6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硅铝合金电耗高于9000千瓦时/吨的矿热电炉
19、2×2.5万千伏安以下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矿热电炉容量<2×1.25万千伏安);2×2.5万千伏安及以上,但变压器未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未实现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硅铁电耗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电耗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电耗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电耗高于420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电耗高于32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电耗高于4800千瓦时/吨的普通铁合金矿热电炉
20、间断浸出、间断送液的电解金属锰浸出工艺;10000吨/年以下电解金属锰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电解金属锰生产总规模为30000吨/年以下的企业
淘汰类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3.8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2011年);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24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7、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8、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1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2012年,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及装置)
28、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
29、1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锰铁高炉
30、煅烧石灰土窑
31、每炉单产5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32、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3、单条生产线规模小于20万吨的铸铁管项目
34、环形烧结机
35、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下的化合槽(2011年),化合槽有效容积150立方米以下的生产设备
37、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38、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9、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2012年)(国家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2014年)
40、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41、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42、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倾倒槽(2014年)
43、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4、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另外,对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以外的钢铁企业,还需要以《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为标准,按工序能耗推行阶梯电价政策,实行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措施,具体标准——
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钢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