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拆迁补偿标准: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旱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5.3万元。稻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9万元。菜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5.8万元。稻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9.9万元。菜地的平均补偿是每亩15.6万元。征用林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平均补偿费为每亩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用库车集、荒山、荒地、荒滩、荒滩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⑵ 工业用地多少钱一亩
工业建设征用土地,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询。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由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后,按评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
(2)通化县工业用地多少钱一平方米扩展阅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⑶ 工业用地标准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昨日(27日)出台,并将于明年元月一日起实施。今后,最高840元/平方米、最低60元/平方米,共15个层次的工业用地为各个地方用地设置了“底线”,各地的工业用地有偿使用费只能高于这些标准。(《新京报》12月28日)
为工业用地设置“只高不低”的“底线”,对于遏制地方政府卖地和工业企业圈地,肯定会发挥一定程度的积极效应。但是这并非是最佳的办法,在地方政府和工业企业拉动投资的冲动下,在房地产开发商哄抬房价、地价声浪中,只怕这一“底线”很快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约束作用。在我看来,如果让工业用地与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的价格进行市场化“联动”,或许才是最为有效的办法。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价格市场化“联动”,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应当进行市场化的合理配置。同样是一块土地,作为工业用地就便宜到“零低价”,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却飙升至“天价地块”,这本身就是极为不合理的现象,违背了基本的市场规律。从长期来看,很有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实际上,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过程中,工业用地长期保持较低水平的价格,很容易暗中养肥一些工业企业。最为典型的是,一些工业企业早期在城市郊区以“零低价”拿到土地,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张、周边土地的升值,这些企业的部分工业用地就很有可能转为商业用地或建设用地,经过一番土地置换和转让之后,这样的企业自然可以从中大捞一笔。其实,这也正是一些工业企业热衷于圈地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在近年推动房地产价格高涨的幕后,还活跃着许多工业企业的身影。一些工业企业特别是地方“龙头企业”,往往与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关系密切,他们一方面更为容易地获得土地和资金,另一方面又积极地介入房地产开发并助推房产价格。先拿到低价的工业用地,再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再把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操作手法。因而,“零地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助推“空手套白狼”这一不正常的投机现象。
可见,如果真是为了抑制工业用地的需求,仅仅制订一个价格“底线”是远远不够的。一旦企业对土地采取整体投机策略,一手办工业一手炒房地产,那么,随着商业、住宅用地价格的上涨,企业就不难实现土地价格的“对冲”,轻易让价格“底线”变得毫无意义。面对复杂的经济运行机制,土地主管部门必须有所警惕,实现土地价格的市场化“联动”,遏制各类企业对土地的投机需求。
⑷ 工业用地30年过后一亩地大概要交多少钱才能继续使用
工业用地到期后应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地区,按用途,按土地等级不同而收费标准也不同,例如,地级市一类地区每平米缴纳78.89元,滞纳金千分之一。
⑸ 工业用地使用税一平方多少钱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税按季度缴纳,每个季度的3、6、9、12月的1-10日缴纳:税率各地区不一致:一般为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⑹ 工业用地多少钱一亩
近年来,工业用地大概54万元左右一亩。
1、工业建设征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
2、提交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地价的40%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拓展资料:
1)征地程序:申请选址。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批准出让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向被征用土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选址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进行。城市规划区内的选址,还应当征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点选定后,由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征地单位及有关单位协商拟定用地面积、补偿安置方案,并签订初步协议。
2)工业用地是指独立的工厂、厂房、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生产场地、排渣(灰)场等。工业用地的增加可以使城市发展壮大,充满活力,但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土地利用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所需的形状和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同,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工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带动了原有城市的发展,使许多传统城镇步入了现代城市的行列。如上海安亭镇因投资建设大众汽车工厂成为全国汽车名城,浦东金桥镇因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成为知名的现代工业区;大型工业企业也能带动新兴城市的出现,如随着钢铁工业建设而建立的包头市,随着石油开采和石化工业的发展而建立的大庆和金山卫,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而建立的十堰,金塘、纳西、枝江等地随着化肥工业的发展而建立。工业可以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是城市人口的主要产业。
⑺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此,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将全国土地分为15个等别,并确定了各等内工业用地出让的最低价标准范围为60~840元/平方米,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对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进行了调整。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相关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工业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