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业生产 > 工业十七条发布了哪个政策

工业十七条发布了哪个政策

发布时间:2022-02-01 11:17:31

㈠ 2020年中盘点:这半年行业发布了哪些重要政策

(文/张钰翊)消费需求放缓,整体经济下行,再加上新冠疫情的三重打击,2020年的中国汽车市场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主动出击,响应行业呼吁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汽车消费、稳定行业发展的政策。在这些系列政策中,既有对皮卡、二手车市场的放宽,也有对燃油车市场的关注,当然,更多的依旧是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扶持与鼓励。

8、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全国全面实施

自今年5月1日,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逐步在各省市地区展开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根据修订后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改革措施于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随着新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当事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还可以自主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大大方便了驾驶人处理异地交通违法,减少两地奔波的劳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非现场违法都可以异地处理,例如调查过程需由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完成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异地处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工业用地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商铺等是否可以租售,需要查阅其是否办理了土地变更手续及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等。 工业用地上建设办公楼,涉及土地使用性质的转变,需要在建设前事先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缴纳出让金,方可以变更

㈢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年—2020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7年9月5日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

2、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具体描述现阶段能源发展现状,以及根据这一现状而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包括其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发展领域﹑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经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㈤ 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损的处理。
(七)租赁双方的要利和义务。
(八)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
(十一)租赁期满后资产的返还和验收。
(十二)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 租赁企业的清产核资登记表、担保人和财产共有人的保证书,以及合伙人或全员租赁企业职工对承租经营者的委托书,应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合伙租赁经营的,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租赁中财产担保、利润分配、债务清偿、入伙、退伙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依本规定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
(1)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企业无力承受。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或者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已接近或达到担保财产和风险保证金总额时,出租方有权提出解除租赁经营合同。
由于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干涉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出租方严重违约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时,承租方有权提出解除经营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租赁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合同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二十七条 困变更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双方分清责任后,按责任大小合理负担。
第二十八条 租赁合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仲裁;也可以按租赁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的权利:
(一)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定期对承租方的财产、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三)收取承租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四)监督承租方建立并执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租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出租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承租企业按规定应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二)负责租赁企业计划商品的分配,按承租方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租赁企业经营中的困难。
(三)指导租赁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租赁企业需要,有偿提供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和培训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承租方的权利:
(一)使用租赁企业的一切资产,支配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集资,增添新的设施、财产。
(二)决定租赁企业的经营方式,在以本业为主的前提下,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服务项目。
(三)经出租方同意,可以投资或合作方式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开展横向联合。
(四)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聘用、辞退临时工。
(五)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以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二)执行价格政策、供应政策,改进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依法纳税,按合同交付租金和费用,按期向出租方报送统计、会计报表。
(四)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家具用具修理费和削价商品准备金,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保证企业的财产完整。
(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执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的规定。
(六)加强民主管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按年度向出租方和企业职工报告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奖惩公开、分配公开。
第六章 收益分配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或合伙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和财务制度;全员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税收和财务制度;企业租赁经营的企业,执行企业租赁前原税收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租赁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纳税并交付租金后,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
(一)实行全员租赁经营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税后不设此项基金),并从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提成工资)中按合同规定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
(二)个人或者合伙租赁经营的,按合同规定比例从企业留利中提取风险保证金,其余部分可自主分配。
(三)企业租赁企业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提取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留给所租赁的企业,其余部分并入承租企业税后留利中进行分配。
第(一)、(二)款规定的风险保证金应全部交给出租方。
第三十五条 全员租赁经营的企业完成租赁合同时,承租经营者除按原标准领取工资、奖金外,还可按合同规定或职工同意的比例,提取风险责任收入,承租经营者工资、奖金和风险责任收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
完不成租赁合同的,承租经营者不得领取风险责任收入,并且按合同规定或职工同意的比例,根据企业利润下降情况,扣发其奖金(提取工资),直至扣发其20%以内的标准工资。
第三十六条 合伙租赁经营的,承租经营者和合伙人的个人收入按照租赁合同和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租赁企业新增财产,按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全员租赁的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投资的,归企业所有。个人、合伙租赁的企业用税后留利部分投资的,归个人或合伙人所有。承租企业筹资投入的,归承租企业所有。
第三十八条 租赁企业职工集资,或者个人、合伙人投资扩大企业经营的,可将集资或投资部分作股到人,实行按股分红。
承租企业筹资投入租赁企业部分,可作为承租企业的股分,实行按股分红。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以租赁企业名义向金融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应经出租方批准。未经批准的,承租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债务。
第四十条 租赁期满,经验收确认各项指标达到合同要求后,出租方应将风险保证金、担保现金和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承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能完成租赁合同、欠交租金或有债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保证金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及其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保证人以其保证财产抵补后,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饮食、服务、修理业企业在租赁期间减免的所得税,由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行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企业,系指按照《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标准确认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订立的租赁经营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商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5日起实施。

㈥ 工业地产发展至今有哪些政策

工业地产发展至今,甚至没有一部专项的法律法规。 让工业用地价格回归市场定价,盘活存量用地的呼声日渐高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早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就表示要啃下这块“硬骨头”,要“倒逼”资源利用,彻底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负地价。本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出台正好印证姜部长之前所说。 年初,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就达成共识,先从控制发展规模的5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周边开始,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同时,把耕地质量放在首位,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补不了就一寸地也别占,“倒逼”城市发展选择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模式。东部三大城市群的发展则会以盘活土地存量为主,今后将逐步调减东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除生活用地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只有更加重视以经济手段“倒逼”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才能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坚决杜绝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姜大明说。 新政 今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正式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具体内容包括: 加强规划引导。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强调布局优化。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强化标准控制。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盘活存量土地。《规定》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上六方面是本次新政的主要方面。其实在此之前,各地分别出台了一些列新政来落实和贯彻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要求工业用地集约增效的思路。 文章出处:www.jie08.com/news/tzjang/3731.html

㈦ 2020年工业用地新政策

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根据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第十五条
(1)根据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2)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㈧ 国家对节能减排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部分法律法规,不一一列举
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1998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2000年2月18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0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实施节能法细则》(交体法发〔2000〕306号)
2000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
2000年10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2000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环发〔2000〕235号)

㈨ 北京的工业大院政策源自哪个政策

19世纪末20世纪初,各地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发布了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一大波投资随之而来,投资就需要用地,有钱就给批,国有土地监管严格、成本又高,就批集体土地。19世纪末20世纪初,北京地区关于“工业大院”建设的政策是一个典型代表,同一时期的其他地区的民营小

㈩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393;学校地址:云南省安宁市昆钢晓塘路;邮编650302。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教育部和省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相关招生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审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以及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等,全面管理招生工作进程,落实招生录取工作流程及工作纪律,部署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专业均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政策,按照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录取时间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安排的批次进行;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招生录取时,承认各省的加分政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空中乘务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录取:

1、身高:女生160—175cm,男生170—185cm。

2、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

3、色觉、嗅觉正常、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4、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

5、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慢性病史、无明显内外八字等。

学前教育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录取:

1、五官端正,性格开朗。

2、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

3、面部无明显疤痕,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4、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肾功能正常,无各类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病。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不规定男女生比例;对考生体质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规定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学费:按云南省发改委审核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1000元—1200元/生·学年。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其中国家奖学金可获8000元/生/学年奖励,国家励志奖学金可获5000元/生/学年奖励,国家助学金一等38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二等2800元/生/学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奖励,省政府励志奖学金4000元/生/学年奖励。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级奖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一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奖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学历证书和技能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培养适应现代社会所需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通过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关专业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新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kmvtc.net;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871-68604025 68603303 传真:0871-68753472;

监督电话:0871-68604013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阅读全文

与工业十七条发布了哪个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古代手工业特征有哪些 浏览:593
汽车a柱喇叭是什么喇叭 浏览:174
申龙混动汽车如何控制油门 浏览:453
大西北工业风什么值得买 浏览:245
给汽车加油算什么项目 浏览:375
现代汽车上的黄标是什么意思 浏览:157
汽车音响有杂音怎么修 浏览:312
汽车快保是什么 浏览:695
宝马首保多久做合适 浏览:168
洛城汽车有哪些 浏览:857
在德国买宝马多少钱 浏览:789
揭阳汽车驾驶证去渔湖哪里拿 浏览:305
奔驰两厢最低的多少钱 浏览:331
为什么说宝马摩托车不好保养 浏览:882
汽车空调蒸发箱清洗在什么位置 浏览:559
奔驰g55机油加多少 浏览:133
宝马n52涡轮真空管怎么装的 浏览:366
工业建筑用什么风 浏览:254
奔驰车2300公里需要多少油钱 浏览:713
宝马涡轮增压器怎么看出来坏 浏览: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