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洛阳二手车过户在哪过
办理地点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地址:关林镇中心幼儿园斜对面
电话:(0379)65950388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九州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
地址:九都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东北角
电话:(0379)65278356
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洛阳市宜阳县
办理材料
卖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原车主(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4、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5、购置税完税证明
买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新车主身份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3、限购地区还需准备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原件一张,复印件3张
4、如果买方是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另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
注:以上仅是其中一种,如需详细了解请点击一下链接。
洛阳二手车过户材料
办理流程
1、办理正常过户手续:
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办理行驶证变更
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完税证明变更
带着过完户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变更完税证明。
4、保险变更
在车辆对应的保险公司变更车辆投保人。若无保险变更通知单,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理赔。
注意:北京地区的二手车过户为特例,买方需要先具备车辆购买指标。现有的指标为两种:1.配置指标:摇号取得的购车指标;2:更新指标:购买方原本有的车牌。
(仅供参考,每个地方有些不同,如果你是在二手车行买车的话,一切费用和手续都是车行负责)
办理费用
代办费用: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由于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这笔费用省不掉。)
过户费用:交易过户费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这笔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注意:“过户手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格无关,以评估价为基准计算。
其他费用:二手车评估车辆费大概200元,验车费80元,出票费用150。
温馨提示:由于洛阳各区办理二手车买卖过户的费用都有所不同,在此提供的价格仅供参考。
❷ 2014年在洛阳上牌2016年过户到驻马店怎么办
在洛阳登记车牌的机动车,申请过户到驻马店车管所落户上牌,需要车辆是国五排放机动车,车辆登记人事先处理完毕车辆违章事故,车辆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双方当事人和车辆一起,持有身份证到车辆在洛阳登记的车管所申请过户。当事人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有在洛阳居住证。
取得机动车档案和临牌,由受让方和车辆一起,到驻马店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