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营运的家用7座车辆必须强制喷字吗有无法律依据
强制喷字的是营运车。只要你的行驶本上是营运车辆的性质,是必须要喷字的,可以让执法人员快速识别营运车,便于检查。只要你的7座车的行驶证不是营运车性质,就不用强制喷字。
检测站是按照公安部《机动车检验规程(GA801-2013)》,第十九项关于“外部标示、文字喷涂”的规定和省交警总队、市交警支队关于落实公安部交管局“8.1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对核载7座以上的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等车辆,要求在明显位置喷涂核载人数字样。
(1)汽车核载在哪里印字扩展阅读: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总质量。所有半挂牵引车,其驾驶室(区)两侧应喷涂有最大允许牵引质量,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挂车,其车厢两侧应喷涂有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等于80mm。
2.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挂车、其车身(车厢)后部应,(喷涂/粘贴)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无法(喷涂/粘贴)的平板挂车应设置有符合规定的放大号。
3.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除外)其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应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 的中文和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
4.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有高度大于等于100mm 的“教练车”字样。
5.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GB/T17676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6.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警车、消防、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齐全、有效,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7. 残疾人机动车应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