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车骗保形式有哪些
1、虚假告知,不够诚信
根据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包括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有利与不利的事实,以便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该标的以及保费、保险金额的高低。
2、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指汽车出险时尚未投保,出险后才予以投保,然后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出的险,以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3、改变用途,出险索赔
如:个别客户的汽车,期初是按照非运属性投保的。但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却改变了汽车的用途,开始从事营运工作。
4、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被保险人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更换报废零部件、单方事故后再重新伪造双方事故、将本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但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等手段实施欺诈。
5、编造原因,隐瞒真相
事故发生后,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保险合同,或者属于免责范围,或者需要车主本人承担较高的比率。
6、报案不实,夸大损失
是指出险汽车的真实损失很小,被保险人却故意夸大损失程度或损失项目,以小抵大,骗取赔款。
7、二次撞击,扩大损失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放任损失的'继续扩大,甚至故意扩大标的的损失程度。
(1)保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2)车主与修理厂联手扩大事故损失
(3)修理厂擅自扩大的损失
8、故意造案,骗取赔款
是指被保险人故意使投保的车辆出险,造成损失,以谋求骗取赔款的行为。
9、移花接木,混淆视听
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找具有正常驾驶资格的人顶替真实驾驶员承担责任;
正常维修的车辆,被换上损坏了的旧件,后假冒原车损坏件索赔;
一辆已经定损、索赔了的车,被换上另外一辆车的牌照后,再次索赔;
故意混淆事故责任比率,改变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的比率。
10、一险多报,重复索赔
(1)一次事故向多个保险人索赔,属于重复投保;
(2)一次事故多险索赔;
(3)在一次事故中,先由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保险条款第28条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11、顶替他人,冒充索赔
是指汽车出险后,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但由于某些原因,被保险人根本没有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他在索赔时,却隐瞒了这些真实的原因,而是改换成为了有资格索取赔款的“理由”,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
12、内外勾结,狼狈为奸
是指保险公司内部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汽车修理厂相互勾结,利用保护因为发生小事故造成轻微损伤的标的车,通过再次碰撞的方式扩大损失;或者利用车主虽然投保了车损险,但只是前来进行维护的汽车进行故意碰撞,以此相互勾结,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赔偿。
13、肇事逃逸,事后索赔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