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汽车拆解报废的公司怎么申请办理
汽车报废拆解公司的资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条件完成审批。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申请人取得书面资格后,应当按照《废金属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职业许可证》。
上访人凭资质证书和特种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取得停牌许可证前,可以从事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工作。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
3、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4、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6、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⑵ 汽车拆解证是哪个部门办的
法律分析:拆解报废汽车应刻到汽车主管部门。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