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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汽车合资的知识产权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8-07 23:33:08

Ⅰ 和外企合资是把专利卖给我们,还是只卖给我们技术比如汽车

这个要看合资协议。合资只是表示双方共同出资,至于出资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等。专利和技术都可以折合成资本成为出资额。现实中,很多合资企业都没有专利和技术,使用母公司专利需要向母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相关技术是母公司通过设备出资方式带来的。公司收购时,专利等也会单独评估成资产,计入收购金额内。

Ⅱ 中国企业在国外合资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中国企业在国外合资时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中国的合资企业都面临着制度冲突、文化冲突。制度冲突实际上就是两种机制,来自国外的市场机制和国有企业原有的计划经济机制。另外一个就是文化冲突,国内有一种民族化的情绪,认为跨国公司到中国来是占领市场,是把我们的钱赚走,而且企图控制这个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双方也有不同的看法,中方总是认为外方不肯拿技术过来,外方认为我的技术、知识产权现在还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这样就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在中国好像认为这么合资下去,中国的汽车工业就没有自己的了,外方也认为,再进一步的发展也非常困难,于是提出能不能独资、能不能控股这样的要求。
在中国方面也有一些误解,比如说和外方商谈一件事情,外方不同意,它认为外方想控制这个企业,自己没有话语权了,有人打一个比方,两口子商量买一种东西,女方不同意,男方也就不买了。但是我说这个比方是不合适的,为什么呢?在中国的家庭里,女方说得算的,是绝对控股的,在合资企业里面,双方都有平等发言的权利,你的意见别人不同意,并不等于谁要绝对控制这个企业,所以我觉得这一点上应该沟通,从文化上交流。我觉得有些企业做得比较好,我知道有的合资企业他们差不多要吵架,最后吵到现在,可能都快过不下去了,已经有过过不下去的了。应该说有的企业之间合作得很好,有一个企业中方的高层和外方的高层每个月至少约着打一次高尔夫,外方的高层教会中方的高层,这是一个很好的象征。另外有的合资企业提出来,外方母体和中方母体之外创造合资企业的文化,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外方企业到中国来,中国有一句话叫:入乡随乡、入俗随俗,强龙不压地头蛇,所以你总要和当地的人合作,总要了解和适应情况,文化上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
1,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
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8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特定的经济发展环境中,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所发展和产生的一批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定义,中外合资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从企业性质来讲,中外合资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具备所有法人制企业的特点之外,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其投资合作双方的特殊性,合资公司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二,_般来说,外方合资经营者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否则不能享受中国政府关于合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待遇;第三,董事会是合资企业最高权利机构。
截止到2002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2.42万个,合同外商投资总额8280.60亿美元,实际投人外资4479.66亿美元,成为世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一类主体。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世界﹁体化的趋势,外资的国民化待遇、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分散,此类企业最终将成为普通法人主体的公司。但是,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看,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中,此类企业还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成为影响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力量。
2,我国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职权,经营管理层的职权,但是“公司治理是对公司中各种活动的总体控制,它涉及到公司长期目标和计划的确定,实现目标和计划所需的正确管理结构(组织、体制、人员)。同时要确保各种结构功能,包括保持公司名誉、声望以及对各种相关团体负起应有的责任。”
一方面,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是特定时期内的经济主体,决定着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公司治理遇到的普遍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双方母体投资公司文化差异,导致了管理方法和目标的差异,使得部分合资企业在合资后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中国目前的合资企业公司治理中出现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2.1双方发展战略差异使得合资企业发展目标缺乏延续稳定
中外合资企业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诞生,因此投资者双方存在着不同的战略目标。从外方投资者看,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是进人中国市场的第一步,是跨国企业全球生产经营网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于外方母公司来说,市场战略、经济价值以及企业文化的输人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非纯粹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从中方投资者看,引进外资的同时,发展本国经济,壮大企业经济发展的总量,同时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经营引人中国,“引进一学习一消化一发展”在80年代后期直至90年代成为中国合资企业的一种普遍存在的自我提高方式。
所以说,双方投资者的战略目标的共同之处成为双方携手合作的基础,但是战略目标的差异性也成为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在某一时期内,从外方投资者的战略要求看,为了符合全球战略布局,以市场利益为重;但是中方投资者认为,解决经济发展是解决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所以成立初期制定的战略目标到了一定时期,战略方向的不一致就形成了。此类战略目标的差异,使得合资企业纷纷提早结束合资经营期,在电子消费品行业案例较多。
2.2 双方经营文化差异使得合资企业管理文化冲突时有发生
根据国内合资企业的经营情况,从最高机构董事会到经理层,再从经理层到员工队伍,由于中外文化差异造成的管理文化冲突比较多。外方投资方由于受本国企业长期的影响,在工作的方法、处理问题的态度上往往比较直接、明了、高效;而中方投资方因为长期处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含蓄、婉转,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在公司治理方面表现为:董事会和经理执行层不同人员受母体文化影响较大,使得管控关注要点和工作方法的要点不一,从而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
这种差异,在公司治理上也表现为:从董事会到经理执行层,从执行层到公司员工不同层面的沟通方式差异,使得企业治理信息不对称。
2.3 双方管控重点差异使得合资企业本身利益得不到保证
中外合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特别在实际操作中普遍遇到的一个困惑是:双方管控的重点差异,这种差异既有管控的重叠,又有管控的盲区。外方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强调对财务的管控、技术的管控,认为这些都是企业的经济命脉,也是跨国境管理的重点。特别是财务管控,要求财务系统的集成,并且往往还要派驻“财务总监”的人员,这种财务管控的作用已经超过了以往财务监督的职能,更加表现为“企业资源的管理,经济价值的管理,战略和业务参与”等多项功能。
而中方投资者被要求在本地市场、本地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管理,这些分工使得一些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条线过分明确,而且受到沟通机制、沟通条件的影响,使得企业管理职能不能有效发挥。部分管理职能由于双重领导而产生的重叠,而部分管理职能却因主管领导不力而产生管理盲区。
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外方投资者对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核心研究能力予以特别保护,在有偿输出的情况下,也不会完全彻底地传授给合资企业。这不利于合资企业的成长以及中方投资者对整个公平、公正、互助合作的认同。
3 SAIC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成功模式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是我国汽车工业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主要从事轿车、客车、载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整车及配套零部件的研发、生产、贸易、金融和服务,是我国第一家进人世界500强的地方性企业。80年代以后,紧紧抓住中国改革开发的政策,加速引进外资,至2004年底已经先后成立了60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同大众、通用、博世、福特等众多世界500强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且95%以上的合资企业在运作上取得了成功。
从1985年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开始,上汽集团对合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重点发展了两种公司治理的模式:董事会领导下执行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这两种模式既有共性,又有特性:
(1)明确董事会在企业中最高权利机构的作用。董事会职能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公司章程、合资合同中体现;明确董事会议事制度,建立定期的董事会议沟通机制;明确董事会沟通方式,建立董事会秘书制度,形成正式与非正式沟通机制;明确董事会管控重点,达成一致认识,便于执行经理层的日常操作。
(2)董事会运作中,双方董事要克服文化差异、战略差异,注重沟通,以合资企业战略利益为重,而不偏袒任何合资一方的利益。上汽集团总裁胡茂元同志在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筹建过程中提出“4S合作理念”,即STUDY(学习)、SGMFIRST(合资公司利益第一)、STANDARDIZATION(标准管理)、SPRING(柔性工作)。
(3)探索执行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负责制两种治理结构。执行管理委员会是由4~6个中外双方投资者委派,董事会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员,担任执行经理,对经营过程中重大问题需要共同商议决定,共同决策,共担风险,执行董事会决策的执行管理方式;总经理负责制是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商议,董事会任命,中外双方定期轮换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制度,根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所经营的业务,决定不同的执行层管理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 未来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治理的特点
奥利弗在《治理机制》一书中指出“每种一般的治理模式(市场、混合经济、等级制等等)都是某种独特形式的契约法所支持,并在许多重要方面由这种形式的契约法所界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在中国特定的法律环境中,所孕育和发展起来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看,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会因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其整个运作方式和管理方式都不断与之接轨,使得整个制度不断完善。所以,中国目前的中外合资企业必定存在着股权多元化、信息披露规范、职业经理人本地化等多种趋势。因此,中外合资企业的企业治理的特点也将呈现以下趋势:第一,多元化股权结构以后,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从公司治理理论看,“内部人控制”体制在一定的时候,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资本市场的成熟,引进外部独立董事,规范决策程序,是中外合资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有效公司治理方式。第二,信息披露规范及时。企业规模和所有权发展后,公司管理层和所有者之间信息互通的难度也增加,同时必要性和及时性也增强,组织之间信息交换的交易成本也急剧增加。但是规范、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经营层所必须的要求。

Ⅲ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能否用专利使用权和专有技术出资,可以的话是否需要经过知识产权局

老乡你好,专利当然可以,专有技术也可。
1、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拟设立的公司名下;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2、以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但法律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有些地区商务主管行政机关也有批准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的先例,本律师认为也可以。
3、最后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履行验资的程序,以确认出资的价值。
如需帮助,可致电沟通。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

Ⅳ 为什么咱们国人买合资的汽车都是需要给人家国外的汽车公司交技术专利费啊

首先就和知识产权一样,外国人有了专利权,所以就必须。生产的时候。这需要用到这些专利。那么。我们就要交付给。外国人专利费用。相同的现在华为我们。的。技术他们要使用也需要缴纳专利费。

Ⅳ 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世界经济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知识产权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但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而且与当代国际政治、经济贸易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可以说,当今国家与国家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较量,就在于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因此,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和解决。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技术流失
“技者,工之要也”。对技术的保护自古就是保护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但是,由于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大量的专有技术都流失了,比如说中药。我国是中药的发祥地,拥有许多无形的知识产权,但是,因为缺少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知名中药的处方和配方轻易被国外企业拿到,然后利用其先进的技术仿制,比如六神丸,据介绍,六神丸是我国很常见的一味中成药,但日本公司把它拿过去以后,稍加改造和包装就变成了着名的“救心丹”。光这个救心丹,在国际市场上每年销售额能达到6亿―7亿美元,相当于我国一年的中药出口总额。还有,当年我国安徽宣纸工艺失密事件、“景泰蓝”技术失密事件等,都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将技术申请专利,也没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给予有利保护,结果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带走了全套的技术资料,使我们的民族工业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二)商标淡出
商标淡出在我们合资合作过程中表现明显。外方有意识地选择我国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厂商进行合作,然后借口他们的产品是名牌产品,在合资协议中限定使用他们的商标,或者干脆花巨资买断我们着名商标的使用权,然后占而不用,同时对他们商标的商品大肆宣传。这样,我们通过几十年创造的名牌在几年之内就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了。比如饮料行业,我国原来的“八大名牌”如“亚洲”、“崂山”、“八王寺”等,一开始,除“健力宝”、“正广和”未合资,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我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逐渐我们的国产牌子就淡出市场了。
(三)商标被抢注
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权利,也就是说,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是不必然受到保护的。商标也是一样。近几年来,当我们的一些名牌准备出口国际市场时,发现其商标已被外商抢注。比如,电器商标“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康佳”在美国被抢注、“科龙”在新加坡被抢注;云南卷烟品牌“阿诗玛”、“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被抢注;天津麻花商标“桂发祥十八街”、北京酱菜老字号品牌“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河南白酒品牌“杜康”、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在我国被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被日本人抢注等等。(《人民日报》(2006-04-17第05版)商标被抢注后,产品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我们或者以重金买回本属于自己的商标使用权,或“改名换姓”,重新培育名牌。无形中,我们的驰名商标就被淡化了,严重损害了驰名商标的价值。
(三)遭遇知识产权欺诈
正如我们所知,知识产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性特征的权利,在一国有效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外一国就必然受到保护。而且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都是一定期限里的权利,而不是永久性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限,人人都可以自由无偿地使用,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但由于我们缺少这方面的知识,以致屡遭知识产权欺诈。例如,我国的某汽车厂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外方提出技术入股,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入股。由于这家企业不懂得专利法,后来才得知,这97件专利技术中有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刚申请中,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也就是说2/3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入股的。该企业吃亏上当,追悔莫及。
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做到一个转变、两个重视、三个加强。
(一)一个转变
一个转变,就是转变观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们有很多企业还抱着老观念,认为发明在自己手上,别人拿不走,甚至认为申请专利会花费一大笔经费,不值得。国内的企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非常少,除了极少数的企业,比如海尔、北大方正等有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外,其他绝大多数的企业还局限在对有形资产的管理上。据2008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获得的消息,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高达60%的国内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由此,很多国内企业还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真正实施,那结果就是保护其他国家的企业,国内企业因为没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产权,反而会成为执法的对象。所以观念上还有一种抵触的情绪。但我们要知道,未来的经济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我们生产8亿件衬衫才能换一架飞机的今天,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就没有发展。
(二)两个重视
1.重视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必须由具有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但是目前国内的状况是:直接参与创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没有专利意识;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不懂知识产权战略。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专利工作者仅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后培养出来的最优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几乎都工作在外企知识产权部门,最优秀专利代理人都在涉外代理机构,最优秀的研发人员也在不断应聘到外资研究机构中去了。
2.重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我国众多DVD生产厂家被控侵权的事件。我国的D V D生产企业因为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专利,先后被日立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以至现在我国每生产一台DVD,中国企业就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2006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透露,我国外贸总额已居世界第三,但自主创新高技术产品仅占外贸总额的2%;2005年全球100个最有价值品牌,中国连续8年的记录为零。2005年秋季广交会上,我国出口产品,只有21%有自己的商标。因为缺少自主知识产权,我们不得不将每部手机、计算机、数控机床20%―40%的售价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人,“为他人做嫁衣裳”。
(三)三个加强
1.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法治的基础是有法可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基础。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陆续加入了一些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就整体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已达到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十分完备,比如我们没有规范如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以致对专利权人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不能加以有效规制。比如微软,微软的Windows98在美国销售时合800多人民币,而在我国大陆市场的零售价为1980元,因为这差别价格,我国消费者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
2.加强执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但现在明显存在司法机关执法不力的情况,一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就直率地表示:原则上为了地方经济,政府是不允许打假的。正因如此,在他们采取行动的时候也只是应付,效果并不理想。二是现行法律对侵权者打击力度不够,经济重罚、重赔和刑事处罚均不到位,既打不疼,也打不死。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如果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那么谁都不会再愿意花真金白银去造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更愿意做一本万利的掠食者。长此以往,危害的是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甚至危及生存和发展。所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要加强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加强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深入人心
1447年,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就诞生了,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签定了,1967年,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的时候,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是空白。直到1982年我国才制定了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而且,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是伴随着工业革命自发完成的,是内在的制度需求,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通过政府颁布法令来实现的,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缺少相应的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所以知识产权保护要得到人们的了解、认同并遵守,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政府不懈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日本新提出的口号是“知识产权立国”,在日本的中小学课本中,民族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就赫然在目,可见,日本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上升到民族利益的高度。我们也要有这种认识,只有通过不懈地宣传教育,才能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深入人心。

Ⅵ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诉讼五种。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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