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河北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我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Ⅱ 汽车税怎么算
汽车税包括购置税和消费税。新车购置税=购车价格(含税)/1.17(增值税率17%)*10%。应交消费税=购车总金额(即含增值税金额)÷1.17×;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购买指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购买(包括购买、进口、自产、赠送、中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有轨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新车购置税=购车价格(含税)/1.17)*10%。
消费税税率:1.0l以下(含1.0l)排气量的1%;排量为1.0升至1.5升(含1.5升)的3%;排量为1.5升至2.0升(含2.0升)的5%;排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2.5升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12%;排量从3.0升到4.0升(含4.0升)的25%;排量在4.0升和40%以上。
一、汽车税怎么算?包括哪些
1、增值税
所有汽车产品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如一辆国产车的销售额为10万元,那么这辆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10万元×17%=1.7万元。进口车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它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7%。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2、关税
进口车还需要缴纳关税,根据进口车的到岸价进行征收,不同排量车型的关税税率也有所不同,从1%至40%不等。
3、消费税
2008年9月1日,汽车消费税经过了一次调整。其中大排量车型的消费税率大幅提高,比如排量在3.0~4.0L的车型,消费税率为25%,排量在4.0L以上的车型,消费税率为40%,而排量在1.0L及以下的车型,消费税率为1%。一辆销售额为100万的4.0L排量车型,需要承担的消费税额为25万。
4、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因为车辆购置税是在购车环节中征收的,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
它的计算方法也比较简单,通常就是购车发票上的价格×10%。
5、车船税
车船税同样也根据车辆的不同排量进行分类收取,排量越大税额越高。其中排量在1L以下的车船税为60-360元,而排量在4.0L以上的车船税为3600-5400元。
6、燃油税
燃油税是一项非常“隐性”的税费,它包含在油价里,许多车主都不得而知。
目前每升燃油都附带着1元左右的燃油费,如果你开车多烧油多,自然缴纳的燃油税也更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Ⅲ 关于2018年5月1日后制造业增值税降低1%的问题
五一后17%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汽车行业的进项税率同时降为16%,对于汽车行业的成本影响不大。
比如汽车原材料成本占车价的60%:
17%的税率时,100万的销项税为14.5299万元
进项税为8.71795万元,应交增值税为5.81195万元
16%的税率时,100万的销项税为13.7931万元
进项税为8.27586万元,应交增值税为5.51724万元
100万销售额增值税少了3000元,所以说价格下降也是很有限的。
购置税随购车总价的降低而降低,如上所说,降低3000元,购置税降低256.41元
Ⅳ 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这些要点搞清没
1、问: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查到。
2、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问: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2018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2018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2018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操作请关注厦门国税网站以及厦门国税微宣传微信公众号的最新通知。
8、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Ⅳ 增值税到底是怎么算的啊
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并明确了适用11%税率的货物范围和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Ⅵ 固定资产2016年5月1日前构建完成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2016年5月1日后出售时增值税率是多少
楼主没有说固定资产具体是什么,只能大概回答一下,假设你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固定资产为不动产,由于在营改增之前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一般无法抵扣,所以营改增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是5%,如果是自建不动产应按全额计税;当然,也可以采用一般计税,适用税率是11%(现在改为10%),全额计税然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留抵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固定资产不属于不动产,也会涉及到简易计税的问题,即如果你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属于“不得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减按2%计税。“不得抵扣且尚未抵扣”是指当时由于政策原因而导致你确实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例如,(1)当时你是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当然就无法抵扣了;(2)2013年8月1日前构建的小汽车、游艇、摩托车,或者2009年1月1日前构建的其他固定资产,当时政策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也就无法抵扣;(3)如果你当时符合抵扣条件,但是由于自身原因而没有进行抵扣,则不适用简易计税政策,而只能选择一般计税。同样,你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不是低税率货物,通常就是17%(现在改为16%)的税率。
Ⅶ 5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整 财务人员这些事做好了吗
答,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会计注意这6个税率问题1
1、单位组织员工出去游玩,单位向公交公司租赁大客车载职工,公交公司给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单位购入的服务用于员工出行游玩,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该笔支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应按照原税率开具;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3、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
4、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不要感觉占便宜,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
5、征收率5%跟3%调整了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6、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Ⅷ 注意,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