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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欺诈如何立案

发布时间:2022-07-27 10:51:56

㈠ 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1)汽车销售欺诈如何立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㈡ 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经协商,约定价格为X元,车辆交付。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离合器故障、发动机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随车不带千斤顶、电子扇不能运转等故障。经检验,该车发动机不是日本原装三菱机,而是东风二汽发动机。因退货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A以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A提供如下三份证据:第一,B公司宣传单,上面印有“会员卡系列8.98万元起,11.38万轻松拥有三菱动力”,“主要配备三菱高效能2.4L电喷发动机”字样,B公司予以承认。第二,车的方向盘及四轮轴外侧均有三菱标志的照片。第三,销售人员C的谈话录音及该录音书面材料。该“谈话录音”中明确说明:“是日本原装机器”,“绝对是三菱机器”,而且告诉A,方向盘上打的标志是合资标志,但主要是代表发动机的标志。C对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向A销售汽车时,隐瞒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真实情况,使A在购买车辆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车,故应认定B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A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心理考虑,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消费,其从选看车型直至交付车辆期间,应该查验发动机,特别是对发动机上显着位置标明的东风标志也应予注意,因此,对A主张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 争议焦点: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这一判断的因素除对证据的认识之外,其实还有判断者的价值倾向。 关键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三份证据逐一分析后认定,三份证据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证明B公司在销售中具有欺诈行为,甚至以证据三(C的谈话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为由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证据评价: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法院的证据评价过程存有不当之处。证据三要证明的并不是A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是B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性陈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明显不是在对症下药。此其一。 其二,将上述三份有机联系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不符合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都会在一定的方面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印证。单独的其中一份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所以单看这份证据,可能并不会确信要证事实一定为真。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如果这份证据证明到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证明到要证事实的其他侧面或其他部分,或者这份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证达到所要求的证明度,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提升法官对要证事实的确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综合全部的证据认定事实。 其三,关于所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让法院确信要证事实为真的问题,当事人常常觉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能服判。 经验法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否证明B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具有欺诈行为。这个问题虽然是属于法官心证的范畴,但并非不能检验、不能监督,因为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这一内在的客观性制约即为经验法则。 首先,经验法则作为人们一般经验的归纳或抽象,由具体证据显示出来的已知事实不过是同种经验的又一例而已。法官从证据或已知事实出发选择经验法则必须受两者之间这种内在联系的制约。同时,运用特定的经验法则在评价具体的证据并就要证事实作出判断时,也必须受人们关于该经验法则内容及盖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约。 其次是左右事实认定的价值立场。二审法院认为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额的消费中,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从而否认B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的立场很像庞德为我们描述的严格法阶段的立场: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给予保护。如果他做了一笔愚蠢的交易,他必须像个男人一样去履行义务,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为,那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为之。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观念不能再被坚持已毋庸赘言。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首先从欺诈主体的行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诈人的抗欺诈能力来考验整个社会对欺诈的承受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汽车的资讯比较复杂,汽车销售公司一般都会聘用有专门知识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能依靠销售商的宣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汽车的显着标志来进行选择,在此情形下,顾客的购买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销售公司以及其销售人员的依赖。本案中B公司的宣传单和其销售人员C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欺骗性的宣传和讲解,导致A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如果因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而判决B公司不成立欺诈,无疑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肯定,对顾客来说也是一种苛求。本案也让我们联想到常被曝光的房产销售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从理论上说此种宣传单系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司法应勇于发现受骗者的救济途径,借此杜绝该不诚信的行为。卢埃林说过,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 (作者分别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㈢ 汽车销售商欺骗消费者怎么投诉

可以拨打315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㈣ 遇见卖车骗子怎么办

用法维权!
1、报警,把事情交给公安机关处理,静等结果
2、向相关机构举报,说明事情原委,静侯佳音
3、上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并说出起因经过结果,静静等等!
我能想到的只是有这么多了,有没有用我就不知道了咯!还望不弃!😜

㈤ 车贩子诈骗交易可以报警处理吗

如果当事人遭遇诈骗应该及时选择报警,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立案无法准确预测,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卖车陷阱一:卖车时被压价
从二手车贩的角度来看,车主卖车的过程就是为他们“生产产品”的过程,二手车贩当然希望能收到性价比高的产品,于是便利用车主对市场行情的不了解或是其他特殊手段压低车主的报价。卖车就像一场博弈,笑到最后的都是车贩,因为这是他们的专业,而我们车主一辈子也就这么一两次机会,要想卖到合理价格,拿出大把的时间来博弈吧。
卖车陷阱二:手续变更不及时
在现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一般经销商经营都实行二次过户,也就是说在收购时将客户车辆过户到自己身上,在销售后再将车辆过户至购车客户,现过户费用一般在500-800/次。2008年10月,北京市交管局要求二手车过户必须换新的牌照,费用又增加了150元。而且手续过户需要大量的人力及时间成本,因此某些商家为了节约成本强行要求客户卖车时不过户,待车二次销售后再统一过户,而且利用压保证金、压证件等形式强迫客户不现场过户。但从法律上讲,车辆只要未过户,该车辆的一切责任都由车主承担,就算签署协议意义也不大。所以,车易卖专业顾问奉劝卖车主不要因为省点钱而加大自身的风险,出了问题只有你自己承担,再想找人?找得到都难。
卖车陷阱三:交易中买家反悔
交易谈的差不多了,就差拿钱过户了,结果买家反悔不买了,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般有如下几种:1、商家故意压价,希望卖家给个最低价。2、商家对该车行情不熟悉,出尔反尔。3、个人买家犹豫,想法动摇,摇摆不定。
一般在市场的二手车贩子为了得到车主信任一般都会报出很高的价格,有时甚至超过市场销售价,但真能成交吗?他的目的是让你在了解一圈价格后再回来找他,因为他出价最高,但他能不赚钱或亏本吗?不可能,所以到了他的地方就开始用各种手段压价,赶上你已经问累了不愿再跑了,那这单他就赚了,市场行话叫“塞价”。
卖车陷阱四:买家付款不及时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个人之间交易,买家因为对市场不了解总是心里犯虚,真到交钱时就开始拖拉。
其实,卖车无非就是为了时间快、卖价高、安全、回款快。车易卖小编特别提醒各位车主,卖车时一定要选好的卖车交易平台

㈥ 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骗了30000块钱警察会不会立案

这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诈骗行为了,警察会立案侦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㈦ 被汽贸店销售骗了怎么办

首先,要说明清楚的是被骗是什么具体事项?

一、买汽车销售部欺骗消费者怎么办
要求三倍赔偿。
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将粉尘车以次充好,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涉嫌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汽车消费也不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具备哪些材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买汽车销售部欺骗消费者怎么办?要是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被销售部的销售人员给欺骗,车主可以保留证据之后去维权。消委会12315.

㈧ 欺诈罪的立案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会立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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