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达州一女子购车遇假销售人员,被骗数万元,她到底是如何被骗的
在现在诈骗手段可以说层出不穷,达州女子购车遇到假销售人员被骗数万元,这位女子买车交了钱却被汽车销售员拉黑,在经过4s店核实之后发现根本没有这个销售员,并且目前这位销售人员在微信上已经将这位女子拉黑,这位女子说销售人员收取自己4万元定金,在自己要求看车的时候,对方就将自己拉黑,自己为这件事情感到非常苦恼,他也不知道在微信上还能这样骗人。
三、我们怎样才能防止被骗
我们买车的时候一定要去正规4s店进行咨询,千万不要相信朋友可以拿到员工内部价,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汽车销售价都是有全国执行标准,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打破这样的标准,如果说朋友可以拿到内部员工价,这样的说法一定是骗人的,我们只有不轻信他人的话才能避免自己被骗。
B. 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话,直接可以起诉塞斯店,让他们进行赔偿。
C. 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售事故车是不属于欺诈行为
事故车辆当新车出售,属于欺诈销售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销售?2、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如果构成欺诈销售,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还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对其出售的车辆掌握全面信息,保障其出售的一手汽车是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新车。本案中杭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并委托代办牌照及保险,汽车销售公司抗辩其对车辆事故情况不知情既不符合常理,也未进行充分的举证,抗辩不能成立。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为欺诈销售,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果。本案原告杭某购车行为发生在2013年10月3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应适用2014年3月15日以前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退一赔一。
D. 如何判定汽车销售中的欺诈行为
经协商,约定价格为X元,车辆交付。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离合器故障、发动机漏油、碳罐不能使用、随车不带千斤顶、电子扇不能运转等故障。经检验,该车发动机不是日本原装三菱机,而是东风二汽发动机。因退货和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A以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A提供如下三份证据:第一,B公司宣传单,上面印有“会员卡系列8.98万元起,11.38万轻松拥有三菱动力”,“主要配备三菱高效能2.4L电喷发动机”字样,B公司予以承认。第二,车的方向盘及四轮轴外侧均有三菱标志的照片。第三,销售人员C的谈话录音及该录音书面材料。该“谈话录音”中明确说明:“是日本原装机器”,“绝对是三菱机器”,而且告诉A,方向盘上打的标志是合资标志,但主要是代表发动机的标志。C对此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向A销售汽车时,隐瞒发动机生产厂家的真实情况,使A在购买车辆时,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车,故应认定B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A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从日常生活经验和消费心理考虑,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此大额的消费,其从选看车型直至交付车辆期间,应该查验发动机,特别是对发动机上显着位置标明的东风标志也应予注意,因此,对A主张欺诈的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 说法 争议焦点: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具有欺诈行为。这是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而决定这一判断的因素除对证据的认识之外,其实还有判断者的价值倾向。 关键是对现有证据的认识。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三份证据逐一分析后认定,三份证据中的每一份都不能证明B公司在销售中具有欺诈行为,甚至以证据三(C的谈话录音)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五条“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为由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证据评价:不能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 笔者认为,法院的证据评价过程存有不当之处。证据三要证明的并不是A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事实,而是B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欺诈性陈述,所以法院以其不合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而否定其证据效力,明显不是在对症下药。此其一。 其二,将上述三份有机联系的证据割裂开来逐一单独评价,不符合认识事物的普遍规律。当事人所提供的每一份证据,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都会在一定的方面对其主张的事实加以印证。单独的其中一份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所以单看这份证据,可能并不会确信要证事实一定为真。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就此否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如果这份证据证明到要证事实的一个侧面或一个部分,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证明到要证事实的其他侧面或其他部分,或者这份证据尚不足以使法官的心证达到所要求的证明度,而当事人提供的另外的与此关联的证据可以提升法官对要证事实的确信程度。所以法院要做的是综合全部的证据认定事实。 其三,关于所提供的证据要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要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让法院确信要证事实为真的问题,当事人常常觉得困惑,或因持有不同的认识而不能服判。 经验法则:法官对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 就本案而言,所涉及的是A所提供的三份证据能否证明B公司在销售行为中具有欺诈行为。这个问题虽然是属于法官心证的范畴,但并非不能检验、不能监督,因为法官对于证据的评价过程受内在的客观性制约,这一内在的客观性制约即为经验法则。 首先,经验法则作为人们一般经验的归纳或抽象,由具体证据显示出来的已知事实不过是同种经验的又一例而已。法官从证据或已知事实出发选择经验法则必须受两者之间这种内在联系的制约。同时,运用特定的经验法则在评价具体的证据并就要证事实作出判断时,也必须受人们关于该经验法则内容及盖然性程度的一般理解所制约。 其次是左右事实认定的价值立场。二审法院认为A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额的消费中,应当有足够的注意义务,从而否认B公司的欺诈行为。法院的立场很像庞德为我们描述的严格法阶段的立场:凡成年人均须照顾好自己,他不应指望法律如父母般地给予保护。如果他做了一笔愚蠢的交易,他必须像个男人一样去履行义务,他能抱怨的只有他自己。如果他欲有所为,那他就要睁开双眼,面对风险而为之。社会生活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观念不能再被坚持已毋庸赘言。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首先从欺诈主体的行为角度考察,不能以被欺诈人的抗欺诈能力来考验整个社会对欺诈的承受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汽车的资讯比较复杂,汽车销售公司一般都会聘用有专门知识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而大多数人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只能依靠销售商的宣传、销售人员的介绍和汽车的显着标志来进行选择,在此情形下,顾客的购买意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销售公司以及其销售人员的依赖。本案中B公司的宣传单和其销售人员C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欺骗性的宣传和讲解,导致A作出了错误的认识,如果因其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而判决B公司不成立欺诈,无疑是对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肯定,对顾客来说也是一种苛求。本案也让我们联想到常被曝光的房产销售中常见的虚假宣传,从理论上说此种宣传单系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司法应勇于发现受骗者的救济途径,借此杜绝该不诚信的行为。卢埃林说过,只有技术而没有价值是罪恶。 (作者分别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 汽车有虚假销售记录是否构成欺诈
这个要看你的权利受到损失没有,如果自己的利益有损失那就构成欺诈
F. 汽车4s店销售人员虚假宣传,这个该怎么解决
这算是欺诈,不过空口无凭,很难解决啊。
您先找315和当地电视台维权。
最好想想能找出什么证据不?有证据就好办了。
G. 高合汽车被指虚假宣传,官方对此事是如何回应的
一份关于高合汽车“欺诈销售要求退一赔三的律师函”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律师函内容显示,多名维权车主称高合汽车在宣传、销售高合HIPHI X时,对汽车音响、内饰和电池存在虚假宣传,并要求“退一赔三”。高合汽车被指虚假宣传,官方对此事是如何回应的?
H. 互联网汽车广告有哪些虚假宣传
中消协发布的信息显示,互联网成汽车业一种常态化的销售渠道,互联网汽车广告投诉案件中,24.06%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具体上:实际配置和性能与网络宣传不符,占31.0%;宣传促销方式与实际不符,占28.6%;利用微信等方式帮助宣传,商家不兑现承诺,占19.0%;二手车已行驶里程或过户等信息与网络宣传不符,占9.5%。
I. 在汽车销售领域,存在哪些销售的潜规则
掰着手指头数了半天,发现自己已经是在汽车行业4S店工作的第十个年头了,汽车行业的事情见了不少也经历了很多。
其实这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世界,所以我很难用“潜规则”和“黑幕”这样的形容词来表达一些现象,但是很愿意写一些令车主们费解却又客观存在的事实。
保险: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都存在返点,目前主流公司的返点在30%左右,这是2018年保监会介入调整后的数值,而在此之前,保险行业竞争的激烈程度不亚于汽车行业,人保、平安这一类的大公司返点轻松过50%很正常。所以当车主购买了保险之后,4S店获得返点部分,剩余的才是对应保险公司的收入,当然,保单显示的是全额。
购置税:完税票据上数额是多少,税务局就收了多少,这个费用谁都别想染指。
金融服务费:厂家金融和银行车贷没有服务费,车主花的每一分钱服务费都是4S店的纯收入,银行备案的担保公司会收取服务费,如果没有服务费那就是计入了利息当中,在他们收取服务费的同时,4S店当然也会在基础上加收一定额度。所以做担保公司的金融,客户等于支付了2份服务费。现在很多厂家的金融都有免息政策了,正常人当然是选择做厂家金融。
出库费:出库费原本是厂家向4S店收取的费用,并且4S店的单车纯进货价就已经包含了出库费,金额也没那么高,几百块而已。但是有些4S店会用这个名目向客户收取出库费,动辄几千块,真正的“我找你买车我缺理”系列。
续保押金:顾名思义,这个收费项目是保证在未来的若干年内,车主必须回4S店购买保险。有的朋友会说,这个押金是可以退的呀,就不算收费项目了吧。是的,这个押金可以退,但是这个约束条款结合保险的返点再仔细思索一下呢……
J. 被汽贸店销售骗了怎么办
首先,要说明清楚的是被骗是什么具体事项?
一、买汽车销售部欺骗消费者怎么办
要求三倍赔偿。
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真实情况,如故意隐瞒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隐瞒车辆售前的维修记录以及车辆使用后故意更改里程等,都涉嫌构成欺诈;如果汽车厂商或销售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比如将粉尘车以次充好,明显虚构电动车续航里程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样涉嫌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汽车消费也不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具备哪些材料
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其内容如下:
(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
(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买汽车销售部欺骗消费者怎么办?要是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被销售部的销售人员给欺骗,车主可以保留证据之后去维权。消委会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