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货车报废有什么优惠政策
1、车辆报废标准是750元/吨,根据车型的不同扣除8%-15%的杂质;2、根据不同年限、不同车型车辆提前报废优惠政策是财政补贴5000元——15000元不等;3、没有以旧换新的政策,农民购买低速货车有补贴,最多5000元。4、车辆所有人使用该车牌3年以上的,购买新车时可以使用原号牌。根据汽车下乡政策《实施方案》,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车和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具体标准是“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 其中,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㈡ 拆解报废汽车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有以下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4、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5、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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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报废车辆要受处罚
因车辆违章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的当事人车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9座以下的小型普通汽车是无限期,但需要按时年检,10座以上普通汽车的使用年限为20年,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面临处罚。
报废补贴
为了加快更新,中国出台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2004年报废的车辆,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
2005年报废的车辆,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的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4000元;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Ⅱ标准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人民币15000元。
参考链接:网络--报废汽车
㈢ 汽车报废去哪里
车辆报废需要到当地车管所办理报废手续,车子交给车管所处理,车管所会给一定补贴给车主。如果是事故性报废,那么保险赔偿后,车子就交给保险公司处理了。
㈣ 车辆报废要去哪些部门办理
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车辆报废手续如下
车辆报废所需要携带证件:
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㈤ 你好,小车报废去那里报废的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 登 记第五节 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㈥ 报废的汽车去哪里办理
报废的汽车去车辆管理所办理。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102号令)第二章第五节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㈦ 报废汽车手续麻烦吗在哪里可以办
汽车报废流程:
1、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服务窗口办理填写报废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把汽车送到回收公司指定仓库,经查验机动车无误后,即可办理残值结算。
3、3-5个工作日后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车主带资料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所需手续资料:
1、已达报废机动车车主身份证;
2、报废车辆的行驶证、车辆号牌、车辆登记证书;
3、车辆报废回收证明。
㈧ 汽车报废到哪里办手续
汽车报废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手续。
报废车辆拥有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领取和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驾/注销登记申请表》,统称《机动车报废证明》。如更新汽车,还要填写《更新机动车技术鉴定表》(四联单),经报废汽车拥有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或个人签字后,便可将报废车交售给国家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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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车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破损到一定程度都必须实行报废,统一交由国家指定的有报废汽车经营权的公司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车辆。若用户擅自处理报废车辆将会造成一系列遗留问题和带来不良后果。
一、无论车辆是否行驶,如果没有办理养路费注销或报停(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车主单位都要按规定到路费稽征部门缴纳养路费,如有拖欠还要承担罚款和滞纳金;
二、车辆号牌没有注销,车主单位要继续承担该车辆的使用责任,如造成交通事故或被其他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车主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公安交管、公路管理等部门对报废车辆上路实行严格检查,一经发现将立即查扣。
㈨ 谁知道保定哪有有报废汽车的信息啊
保定市报废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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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小汽车报废在哪里办手续
小汽车报废应去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或出境领或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