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1)百度一下宝马龙哥哪里人扩展阅读: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❷ 昆山宝马社会男被白衣哥除害,宝马男的兄弟们会不会报复白衣哥呢
即如此案发生时,宝马车上的其他两名男性,一开始推推搡搡时,还帮助刘某龙壮壮声势,可是看到刘某龙拿出砍刀后,两人明显后退,不想沾惹上身,然后刘某龙受到反击,这两人也是无动于衷,好像不认识刘某龙一样,连拉架的动作都没有,可见他们的关系也就仅限于吃喝玩乐。既然在刘某龙被反击的现场他们都没有上前报复,就更不用说事后去报复了,而且现在事情闹得这么大,谁也不想成为被打击的那个出头鸟。至于刘某龙的家人,其出生在甘肃农村,指望家人帮其出头,那也是不现实的。骑车男子此举还是比较英明的,如果他不把刘某龙打倒,那事情就很难说了,也许命丧当场的是他,也许受到巨额敲诈的也是他,不仅他自己,连家人跟着一起倒霉,下辈子别想安稳了。
网友表示:
打架拿出刀的一刻,性质就变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出刀的任何后果都是出刀人全责!你出刀的目的是砍死别人!还是让对方欣赏一下自己的收藏的禁品呀!纹身界的镇摄作用从龙哥这彻底消失,怕热的纹身族再亮出花大价钱买的假画,只能成为笑柄!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是路人吧,他也没有帮助刘某龙,还在劝架,看了那么多评论都没人留意他的,我觉得他很勇敢,当刘某龙给砍时,他没有后退,还拉了下砍人的手,还一直追着他们。这是没有敢超人民的卫士110啊,109的数字是有寓意的啊,这是赶超前辈三国时期的梁山好汉啊,赶紧诏安吧,龙哥一死,正好和梁山好汉人数等同了。人走茶凉,现在早已不是那个为兄弟可以两肋插刀的时代了。。人如果是重伤,出于交情道义,他兄弟们肯定会给他出气,现在人都没了,现给谁看呢?没事何苦自找麻烦?万一又一个反杀呢?道上的人精着呢,不会做这种傻事的。说得简单了。一个随时拿刀砍人的被监狱过的有犯罪记录的人,他显摆的团队出这么大事情后居然是说成一些乔庄爱好者,这这是很深奥的搞笑。建议当地警方解释吧。不是我说的,这种小事就动刀的人,为人太嚣张,就算是兄弟团的也不会真心喜欢他。都是混一起没办法。真正能得人心的黑帮头子,不会因为这点小事就亲自上阵,动刀枪。反而沉稳,不会随便惹事。杀心一起,就不会在乎这些了。混社会的多了,都不傻,都晓得只有一条命,知道什么时候该上什么时候该退,多是无利不起早之徒,倒是那小哥,杀心一起,怕是今后的人生会有所改变。视频上看,宝马男一贯强势 强势占道,占道不行,下车强势,辱骂别人,并,拳打脚踢。还动用杀伤管制武器,蓄意杀人未遂,后因电动车主自我保护,为民除害。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答案看法大家基本都清楚,问一下如果当时是你、你会怎样做,不这样那对方的那些兄弟上来比他本人都还凶的多,见多了,此事真正能看到什么叫真正的"正能量"但可能看到的还是永远都改变不了的,钱、权为尚。杀人肯定不对,我觉得白衣男应该狠狠的给他个教训,拘留一个星期罚款200元,终生不许杀人。不可能,一来这不是真的社团,二来这些只是平时吃吃喝喝自娱自乐的猪朋狗友,三来这个风口浪尖再弄出点什么来,就真是猪一般的队友,四来花臂男被白衣男倒追时,花臂男的朋友反应大家都看到啦!
❸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哪里人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最后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内容事件:
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宝马车的男子刘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车车主于某某,却被反砍身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昆山市公安局通报称,当晚双方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冲突,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无生命危险。
刘某某原名刘某龙,浑身多处纹身,其生前几段娱乐视频也被网友传播,有多名当地网友称,刘某某自称“龙哥”。一位与刘某某相识多年的纹身店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平时一喝多酒之后,就像发疯的牛一样。”
(3)百度一下宝马龙哥哪里人扩展阅读
于海明,男,1977年出生,陕西省宁强县人,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电车男,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❹ “宝马男”龙哥装逼失败,反被杀,不要瞧不起人!
【 装逼被雷劈的最高境界:砍人反被砍死 】昨晚,昆山市一宝马抢电动车道怼到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其实说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必如此大动干戈,但一大花膀子纹身男非要装逼啊,先暴打电动车主,觉得不解气,又回车上拿砍刀连砍数刀。结果刀掉地上被电瓶车男子捡起来反击,装逼男被砍死。 就是这个男主角江湖号称昆山龙哥。
从网上视频中能看出,龙哥这交的也不是什么好鸟,泡妞喝酒谈天说地可以吹牛打屁,大哥有事被砍了都一边看戏,没见他们去拉开帮忙,如果拉开他们也不会有死,说不定还能救龙哥一命!只能说真是猪队友啊! 没办法,就是这样的狐朋狗友!害龙哥丢了命!
昆山龙哥刘海龙被杀之后,他的一些“狐朋狗友”在朋友圈极度“悼念亡魂”的做法令群众反感,不少网友也表示了对昆山扫黑除恶前景的焦虑。
不听人言劝,吃亏在眼前,千叮万嘱说莫装逼,莫装逼,小心装逼被雷劈,这些好了吧把命都弄丢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所以做人还是低调点比较好。 有朋友问这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
作为普通人在遇到这种事的时候怎么去保护自己呢,正当防卫又是否成立?
这件事的定性很重要,对社会影响也会非常巨大的。
其实这个在很多人眼里,这件事定性都有出发点。
定为下当防卫可以、防卫过当也可以,打架斗殴致人死也可以、故意伤害至死也行。。。
总之看站在什么角度来说。社会方面更倾向于防卫过当。社会关注度很高,现在就要看法官怎么判了,我们分析再多也没什么用,最后看结果吧,当然,这一次判罚对以后类似事件也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所以做人不要瞧不起任何人,
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
三年河东,三年河西潮起潮又落。
家财万贯,买不了太阳不下山,
身无分文,不一定日后没江山。
在这个社会里;
不要瞧不起别人,
老天爷面前谁都是孙子;
做人,永远不要瞧不起别人,
一定要低调,一定要善良!
❺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哪里人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
一、人物简介:
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
二、生平个人经历: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5、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6、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7、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5)百度一下宝马龙哥哪里人扩展阅读
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兇”,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
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
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