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扯蛋,人家开的是宝马,还好几个人在车上,开电动车的怎么逃?只要刘某没被砍死,而是上了宝马车,必然会开车追击电动车,那么最后于某就会被剁成肉酱!对刘某这种人,当时没被砍死,必然后面会加倍报复,或者往后找机会加倍报复,说不定,哪天于某全家被抄杀都有可能,所以,遇到这种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开整,要整,就要彻底把他整死,否则,后犯无穷!
❷ 昆山宝马男被砍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事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不依不饶拿出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出于求生欲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内男子,宝马车内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无奈之下连砍数刀,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
(2)宝马男被砍告诉我们什么扩展阅读
正当的防卫的构成条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❸ 江苏网警如何谈宝马男被反杀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一人死亡。随后,江苏网警官方微博转发该通报,并评论表示,“别以为拿把刀就能吓唬人,耍不好,只会给对方送装备。”据了解,死者生前曾是见义勇为获得者。
生前曾获见义勇为证书
在该起事件发生后,网上一张刘海龙于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被热传,证书显示“弘扬社会公德,伸张在争议,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突出”。
❹ 昆山砍人事件龙嫂出来发声了你怎么看
理性看待,不造谣。
昆山宝马司机事件不管是什么人,无缘无故的欺负他人就是不对,更何况得饶人处且饶人,从视频上来看,先前宝马男都踢了电瓶车主好几脚了。
结果还不解恨,还要拿刀砍,已经砍了电瓶车主好几刀,要是遇到一般人就该让他砍吗,而且对方很有可能会危及自己的性命,我想此时,电瓶车主,做出任何来,都是合情合理的。
是个正常人,在生命受到危险之时,就该做出本能的自卫反应。
那宝马男,气焰嚣张,完全一副不把人当回事的模样,要知道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他居然随车带刀,看人不爽就要砍人,天下哪有此般道理。
可见,宝马男,拿刀看电瓶车主,已经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了。
热闹的大街上,众目睽睽之下,抜刀砍人,可见其平时骄横跋扈惯了,一言不合就动刀,完全置法律不顾,恣意妄为。不料空有一身花架子,砍人不成反遭反杀,画风突变,剧情跌宕,上一秒还为单车哥提心吊胆,下一秒就逆转。
开宝马,搂美女,随车携带管制刀具,一点矛盾,就抜刀相向,此等劣行,并非一日之寒。此人不死,不知还要祸害多少人,还有多少人在他的凌威之下忍辱负重。自作孽,不可活。
❺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落幕,13亿人声援的“杀人者”终无罪!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自8月27号发生以来,在各大平台迅速传播,牵动着亿万群众的心。
事件的经过大体是宝马男(刘海龙,江湖绰号“龙哥”)在红灯路口因违章行驶剐蹭到电动车男(于海明),于是产生口角,宝马男先是推搡、殴打电动车男,后来返回车中取出大砍刀,挥向手无寸铁的电动车男。在二人的争斗过程中,宝马男的看到不小心掉落在地,电动车男捡起刀反击,最终宝马男因强求无效死亡。
关于电动车小伙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社会各界人士吵翻了,各种意见和分析纷至沓来,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当然,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是“正当防卫”,像刘海龙这样的地方恶霸欺压良善,还携带管制刀具的人,真的是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我也持有同样的态度。
关于这传说中的“龙哥”,我在其他文章中也进行过简单的分析。36岁就已经5次入狱,刑期高达9年半,可谓是“历史辉煌”。据传还经营典当行、贷款等生意,还开启了宝马,一身纹身,估计是有一定身价的人。依我看,其经济来源也并非完全干净。
关于此案的侦查,昆山市公安机关及其检查机关也确实是尽心尽力,同时,江苏省检察院、最高检都十分重视,可谓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的美好品质。
当然了,我估计公安机关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假如判定电动车男为“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那么以后在其他地方在遇到这样的黑社会人渣,是否只能等着挨打、挨砍呢?如果是那样的话,估计就要出现更多的人间惨剧了。好人不长命,坏人倒可以横行无忌了!
毕竟,从那位龙哥的过往的劣迹斑斑和事发时的恶劣表现来看,这样的人渣对社会真的没啥贡献,只会欺负他人。身在江湖,情义没有学到,只学到了坑蒙拐骗和欺压良善,可谓是悲哀!
最后,即便是法律判定电动车男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依法撤案。但是我的担忧在于,法律也有延伸不到的地方,黑社会的事太过复杂,也希望能够尽快离开当地,避免被宝马男的朋友报复。
恶人已死,但凡有自知之明和是非分辨能力的人,即便是龙哥的朋友,也应该尊重服从法律的判定结果,不要再冤冤相报了!希望电动车男及其家人能够平平安安!
❻ “宝马男”龙哥装逼失败,反被杀,不要瞧不起人!
【 装逼被雷劈的最高境界:砍人反被砍死 】昨晚,昆山市一宝马抢电动车道怼到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其实说来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不必如此大动干戈,但一大花膀子纹身男非要装逼啊,先暴打电动车主,觉得不解气,又回车上拿砍刀连砍数刀。结果刀掉地上被电瓶车男子捡起来反击,装逼男被砍死。 就是这个男主角江湖号称昆山龙哥。
从网上视频中能看出,龙哥这交的也不是什么好鸟,泡妞喝酒谈天说地可以吹牛打屁,大哥有事被砍了都一边看戏,没见他们去拉开帮忙,如果拉开他们也不会有死,说不定还能救龙哥一命!只能说真是猪队友啊! 没办法,就是这样的狐朋狗友!害龙哥丢了命!
昆山龙哥刘海龙被杀之后,他的一些“狐朋狗友”在朋友圈极度“悼念亡魂”的做法令群众反感,不少网友也表示了对昆山扫黑除恶前景的焦虑。
不听人言劝,吃亏在眼前,千叮万嘱说莫装逼,莫装逼,小心装逼被雷劈,这些好了吧把命都弄丢了,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所以做人还是低调点比较好。 有朋友问这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
作为普通人在遇到这种事的时候怎么去保护自己呢,正当防卫又是否成立?
这件事的定性很重要,对社会影响也会非常巨大的。
其实这个在很多人眼里,这件事定性都有出发点。
定为下当防卫可以、防卫过当也可以,打架斗殴致人死也可以、故意伤害至死也行。。。
总之看站在什么角度来说。社会方面更倾向于防卫过当。社会关注度很高,现在就要看法官怎么判了,我们分析再多也没什么用,最后看结果吧,当然,这一次判罚对以后类似事件也会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所以做人不要瞧不起任何人,
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
三年河东,三年河西潮起潮又落。
家财万贯,买不了太阳不下山,
身无分文,不一定日后没江山。
在这个社会里;
不要瞧不起别人,
老天爷面前谁都是孙子;
做人,永远不要瞧不起别人,
一定要低调,一定要善良!
❼ 昆山反杀”宝马男”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之我见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发生冲突。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朝”宝马男”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宝马男”倒地。在”宝马男”起身反抗过程中,骑车人又朝”宝马男”连砍三刀。”宝马男”反身跑回宝马车时,骑车人又追砍两刀,后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此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对骑车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争论不休。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男从车上下来追打骑车人,骑车人只是防卫,几乎没有还手,"宝马男"跑回从车上拿出长刀,向骑车人臂部、腿部、头部连续挥砍五刀,骑车人也只是躲避,骑车人一直比较克制。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生命遇到严重危险时刻,是奋起反抗还是跪地求饶?
"宝马男"在继续追砍骑车人时,长刀甩到地上,宝马男仍欲抢刀行兇,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捅向宝马男,在宝马男倒地后,骑车人为防止宝马男反击,又连砍宝马男两刀,宝马男起身后仍欲反抗,骑车人又追砍宝马男一刀。对骑车人开始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太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车人夺过刀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反身往车尾方向跑动时,骑车人继续追赶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这句话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
在国外也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要提到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让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我国刑法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条第三款提到了特别防卫权,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男反身逃跑时,骑车人掌握了主动权,宝马男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骑车人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骑车人继续追砍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进一步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属于正当防卫(此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骑车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男”却突然追打骑车人,骑车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男”却不依不饶,反而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长约80cm砍刀,冲向并追砍骑车人,导致骑车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兇”,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宝马男丢失刀具后,仍然要继续捡刀伤害骑车人,毫无终止伤害的意图。
3.在此情况下,面对”宝马男”的极度暴力行为,骑车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男”的刀后,骑车人进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宝马男的继续行兇。
4.宝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难判断当时宝马男是欲逃跑还是继续拿兇器进一步反击,不排除宝马男驾车冲撞腿部已经受伤的骑车人,更不能排除宝马男再次从车上拿出刀具、枪械等兇器继续反击和施暴。
5.就当时形势而言,骑车人是一个人,而宝马男还有三四个同伙,人数上宝马男占优。且在砍人之前,宝马男多人曾经围攻过骑车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证宝马男纠集其同伙继续围攻伤害骑车人。
6.作为首先被伤害一方,当时的形势不容骑车人多想,他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而宝马男还继续往车的方向跑动,对于骑车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会继续反击,不得不继续追砍宝马男,使其彻底丧失反击能力。
7.在警察出现时,白衣骑车人还紧紧握着刀,说明他当时内心深处依旧处于恐惧和提防之中,害怕宝马男醒过来或者他的同伙反击,此时时刻没有人会考虑如何才属于正当防卫。假若,宝马男子纠集同伙继续反击,受害人可能就是骑车人。此时想的应该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自我保护的本能。
此案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使宝马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彻底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骑车人的一系列行为均未超过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确定骑车人为正当防卫,有利于匡扶正义,让受害者在面对暴力时勇于反抗,对于犯罪分子产生有效的震慑和警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是让受害者唯唯诺诺,思前恐后,束手束脚,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