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通报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此事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
二审判决并没有公布,一审判决判处少年10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认为判决有些重,估计二审将会减少几年。这次审判再次梳理了此次案件,原来这名少年之前就已经犯过罪,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聚众斗殴等其他罪名判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终十年。
对于这起案件我有何看法?
之前还觉得吴某判的太重,现在觉得案件反转了,这种人无论他有没有成年,我都觉得不值得保护。父母操心操肺帮忙善后,也不知道之后能不能得到回报,这一群少年都刚步入社会,血气方刚,整天无所事事,最容易引发矛盾。
法律在保护这些人的同时也应该进行教育,等引发了命案,所有判决都无法让死者重新复活。父母平时应该多把时间留在孩子身上,不要让孩子步入歧途,一发不可收拾。
‘贰’ 江西吉安中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案情,二审案情是什么样的
二审已经在8月30日举行了,由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并没有公开审理。审理历经两个小时,当场并没有出审判结果,法院将择日公布。母亲表示,如果最终审判结果仍然是10年,自己将继续上诉。
吴某判10年有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
我觉得这个量刑确实有点重,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后来杀了人也是他们先挑起战争。之前虽然有过犯罪行为,但和这起案件并没有关系,所以量刑时不能以此前犯罪为基础。
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8年,聚众斗殴罪判三年,这样算起来只减轻了一年惩罚。吴某犯罪后有主动认罪行为,再加上其他因素,本应从轻减罚,现在看起来倒有一点像轻罪重罚,最终只希望二审判决真的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审理。
‘叁’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骑车男子被判为正当防卫,该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有详细的界定,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等。简单说,引起防卫的原因消除之后就不要再“防卫”了。再具体的就要看具体的案例了。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肆’ 大连宝马冲撞人群致5死一案,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依法判处死刑。
相信大家也都看到了这则报告,大连的宝马冲撞人群导致5死8伤。而导致这件事的原因,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投资失败,无法接受事实,而选择这种极端方式泄愤。犯罪嫌疑人名叫刘东,因投资生意失败想不开,在经过斑马线时故意加速车辆闯红灯从而撞向人群,导致了惨痛的后果,惨剧的发生。一时间,这名犯罪嫌疑人也遭到了各路网友的强烈谴责。
综上所述,投资有风险,自己的选择自己承担,冲动是魔鬼,切勿挑战法律。不知大家对此作何看法?欢迎关注提问!
‘伍’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5)宝马男反杀案如何判决扩展阅读: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陆’ 男子反杀8旬打人者,法院是如何判决这个案件的
法院认为刚开始的时候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他们将赵某控制住之后,就不该继续伤害赵某,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此一审时判处了郭某六年的有期徒刑,二审时又该判成三年的有期徒刑。2018年6月19日,在郭某的家门口,郭某的妻子遇到了赵某,因为两家人平时便因为菜地有矛盾,赵某便追着郭某的妻子进了院中,并且用手中的拐杖击打郭某的头部。
很明显这个老人便是素质不太高的,动不动就开始对人动手,甚至还将别人的头部打出了血。郭某的儿子觉得他父亲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他认为不该因为对方年纪大就不能还手。而赵某的儿子却称虽然两个人都说被对方打了,但他却只看到郭某打自己的父亲。我非常赞同郭某儿子的说法,却不赞同赵某儿子的说法,没看到赵某打人,并不代表赵某没有打人。
‘柒’ 陕西反杀案二审被告人反问怎么做才是对的,法官作何回应
知情者皆知道此次事件的前因后果,被告人被法院判为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九个月。者依然还是挑事者,生命即可贵,被害人李雷被被告人王浪殴打致死,属于防卫过当,即使是被迫行使,也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
‘捌’ 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扯蛋,人家开的是宝马,还好几个人在车上,开电动车的怎么逃?只要刘某没被砍死,而是上了宝马车,必然会开车追击电动车,那么最后于某就会被剁成肉酱!对刘某这种人,当时没被砍死,必然后面会加倍报复,或者往后找机会加倍报复,说不定,哪天于某全家被抄杀都有可能,所以,遇到这种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开整,要整,就要彻底把他整死,否则,后犯无穷!
‘玖’ 吉安中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情,你觉得这起案件该如何判决
吉安市中院通报了16岁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一人被判十年的案子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在这个通报中,明显可以看出在反杀案发生之前,这个16岁少年吴某曾经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其中聚众斗殴两起,,非法拘禁一起,,寻衅滋事三起,除聚众斗殴外其他几个案子发生时都未满16岁依法不予追究。
吴某杀人时用的是自己随身携带的匕首,对方来之前也带的匕首,尽管对方先动手殴打他,但在此之前矛盾已经引发,并且吴某随身携带匕首的行为也很令人费解,谁会参加聚会带匕首?所以在我看来,吴某的反杀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是他的律师所说的防卫过当,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