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奔驰车等了4个月没车,要不要退了
如果不想要车了,可以退的。
1、要看你和那家店子的“购车单子”是否是购车合同或与合同相同效力的“协议”,如果是。那10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2、如果是“订金”,指针对你的购买车的意向和行为的预订措施,如果你不想买车了,对方应全额返还,如果对方到期没对你交车,你也只能让对方返还。如果交易成功,“订金”可以冲抵货款,所以“订金”有预付货款的性质。
3、如果是“定金”,指你对双方的合同而言,是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保护交易的原则,必须对违约的一方进行处罚,即你如果不想要车了,“定金”不予返还,如果对方到时没车交你,对方应将“定金”双倍返还给你。
4、以上是理论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协商解决,因为对方可能在为你调车的行为中产生了一些费用,(这些费用理论上还是应由对方承担),想全额退还的可能性不大,一般能弄回800元就不错了,要是你有运气碰到了销售方心情好,不论是“订金”还是“定金”都可以退回的。
Ⅱ 在奔驰4s店,交了订金能退吗
在法律层面上来讲,如果是“订”金,是可以退的。但是如果是“定”金,就退不了了。
如果你这边付的只是预定款,也就是订金,并且没有签署任何合同的话,是可以要求4S店退还的,不退的话可以打12315进行投诉。
但是如果你这边付的是确定款,也就是定金,并且形成了合同,那这个钱4s店有理由不退甚至可以要求你赔偿他们的损失。
Ⅲ 奔驰一个月提不到车
1、如果你当时签了购车合同,明确了提车日期时间到了,提不到车子,你可以让4s店给你做一些赔偿,比如说多送你一次保养啊。。
2、如果是厂家还没发车,那就跟4s店协商看是退订金还是怎么着。。
3、按合同走,陪多少,不给起诉,退款,等明年优惠在换家购买。
Ⅳ 在奔驰4s店买车交了定金没有买成功退车是需要给销售辛苦费吗
不需要。
购买汽车不需要给销售员服务费,他们的规章制度并不允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因此如果交了定金后又反悔,定金是没办法退还,但是定金是与订金不同,订金是可以全额归还。
不过如果退成功了你还是可以私下给点的,毕竟如果是买方因自身原因还不想要这个定是无法退还的。
Ⅳ 关于4S店无法按时交车事宜的咨询
我跟你遇到同样问题 我定的奔驰不能按时交车 准备打官司要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了 下面是我找的资料 你参考
预定车4S店不按时交车而违约的“行规”的“怎么办?”解释
很多车友订车签订了合同,4S店没有按时交车而引发许多“麻烦”,首先,合同里得先注意你是写了定金还是订金,这个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车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4S店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合同书中的“订金”,其准车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车者对4S店的保证。在4S店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4S店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根据合同法,双方签订的条约是同等地位的,有些条款如果只是对对方法约束,而对自己没写,如果自己违约同一条款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来理解的。比如,消费者违约到时间没提车而要没收定金,虽然没有说4S店到时间没交车,也是同样要赔付同等罚金的。除非有特别的免责条款。总的来说只要你违约,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不可抗力的理解依照合同法的理解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三个“不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