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广州警方通报保安持刀捅死奔驰车主一案,这起案件的原委是怎样的
俗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现实生活中往往看似很平常的争吵,最终会酿成大祸,广州保安捅死车主一案便是如此。
据目击者称,原本双方因小摩擦发生了口角争执,大概是奔驰车主转弯时险些撞倒保安,而保安就上前理论,这时奔驰车主却大骂保安成为案件导火索。争吵过程中双方均没有要礼让的意思,奔驰车主甚至下车与保安面对面争吵,而这次争吵却把自己的性命也搭了去。
写到最后
每个人生活在社会上,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陌生人,而一旦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如何正确化解才是我们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而不是因为一时冲动,断送自己和他人的一辈子。
说一说,生活中你遇到过这种情况吗?欢迎留言。
❷ 广州保安捅死奔驰车主引发关注,惨剧是如何发生的
2021年11月13号晚上,在广州天河区某个停车场内,有一男子开着奔驰车速度非常快的行驶在停车场内,按照停车场规定,所有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减速慢行,防止有意外事故发生。于是乎停车场保安看见这种情况,就走过去把奔驰车拦下来,并且敲打奔驰车车窗,提醒车主在停车场内不能开这么快速度。但是车主却并没搭理保安,反而对保安出言辱骂,甚至还想下车教训保安,于是两个人便在停车场吵起来了。没想到过了一会,保安从怀里掏出一把水果刀对着奔驰车主捅了几刀。随后从奔驰车后面下来一位女子,跑过去抱着车主,然后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嘴里还一边辱骂保安,但是保安此时却没有搭理她。
在社会上面打拼,一定要学会控制好自己情绪,否则很容易被情绪冲昏头脑,从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❸ 河南暴雨一辆奔驰堵住整个地下车库,造成了多大的损失
从7月20号开始,河南遇到了半个世纪以来没曾遇到过的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其省会郑州地区受灾尤其严重,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地的人民有力出力、有钱出钱,上演了非常给力的最美逆行。但有些人却在这个节骨眼上自私自利,干出了一些令人咬牙切齿的事情。7月27日,郑州连续暴雨,一个开奔驰车的男人怕他的车被雨水泡了,居然将他的车停在了绿洲银郡小区唯一的出口高地上,将地库内的所有车堵在那里面,让其他车主无法挪车上来。真不知道是谁给这位奔驰男如此大的胆子?难道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
当车主们下来查看的时候,这些车已经全部泡在水中,无法挪动。网友们在网上纷纷谴责了这位奔驰车主的自私自利的行为,说当时应该多下来几个车主,抬也要把奔驰车给抬出去。这些受损车主应该联合起来将该事故委托给保险公司处理,共同起诉这一位奔驰车车主,让他赔个底朝天。这个事情本来应该是物业来进行干预,但从始至终看不到物业的影子,当记者走访这家物业的时候,物业只是说有这个事,却把他们的责任忘了一干二净。
❹ 奔驰挡住车库出口,致全车库的车被淹,车主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将把车辆停靠在公共停车场的唯一出口,导致车库内的其他车辆无法通行,最终全部被水浸泡的行为,不仅是侵权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时候,受害人的维权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提起民事诉讼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建议不要走诉讼程序。任何诉讼都有风险,就算是侵权纠纷案件胜诉后,也有可能拿不到钱。想想,案发现场有那么多车辆被水浸泡过,侵权人虽然拥有一辆豪车,但能证明当事人会拥有那么雄厚的经济实力来进行赔付吗?
建议,先收集案发时的视听资料证据(视频、录音证据),车辆损失有关的鉴定意见等有效证据之后,到交警部门开具交通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在公共停车场出口停靠车辆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之后,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程序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追偿。到时,就算是当事人陪得个倾家荡产,那也是保险公司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律)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